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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新绛县高义钢厂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山西省翼城县南唐乡北唐村东南巷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翼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晋LXXXXM小型轿车沿国道1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侯马市高村乡张王村路段时,与董某某驾驶晋LS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8mg/100ml。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翼城县南唐乡北唐村东南巷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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