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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8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虞某某沿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设路由杏坛大酒店往杏龙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杏坛中学对开路段时,遇罗某某驾驶粤XJ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沿河北十路由杏坛中学正门口往建设西路方向行驶,致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与粤XJ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万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警察路过将其查获。经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8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已向罗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号,联系电话19107****5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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