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万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村*号院*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汝州市临汝镇**村自己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自己家中出发沿**村水泥厂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村铁路立交桥附近时,撞击到路边停放的豫A9****号半挂牵引车。万某朋友报警,后万某被民警查获。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298号检验意见: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6/100ml。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万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牵引车车主郑某甲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甲、周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万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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