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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危险驾驶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万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号院*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8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汝州市临汝镇**村自己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自己家中出发沿**村水泥厂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村铁路立交桥附近时,撞击到路边停放的豫A9****号半挂牵引车。万某朋友报警,后万某被民警查获。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298号检验意见: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6/100ml。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万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牵引车车主郑某甲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甲、周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万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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