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2********,土家族,大专文化,沿河县自然资源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楼,现住沿河县**街道**栋**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桃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沿河**装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现住沿河县**街道**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街道**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丁某乙、丁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为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2020年1月9日至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底以来,丁某甲将社会闲散人员杨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某1(已死亡)纠集在一起,其中杨某甲曾被治安处罚、丁某乙系多次犯罪前科人员、丁某丙系吸毒在册及“两牢”刑满释放人员,丁某甲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多起恶势力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使部分群众产生心理恐惧,造成了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5年底至2016年5月份期间,丁某甲、杨某甲分别在沿河县团结街道郁香阁崔某甲租住屋、团结大道开发区菜市场张某某租住屋、滨江大道崔某乙租住屋内以打“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赌场内杨某甲负责全面管理赌场,丁某某1(已死亡)协助管理赌场;丁某甲负责协调赌场内外关系、联系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等。为了赌场能顺利运行,丁某甲安排丁某乙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以及追债,并让丁某丙、丁某某1帮助收债。丁某甲还邀请程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到赌场内放高利贷,为了赌场的持续经营提供资金。丁某甲、杨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赌资达170.2万元以上。
另外,杨某甲在2019年3月,个人在**大厦田某乙租住屋内以打“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6年初,冉某甲在丁某甲、杨某甲的赌场内赌博时,冉某甲向丁某甲、杨某甲借钱,丁某甲安排丁某乙借50000元钱给冉某甲,按照每10000元钱一天支付利息100元,冉某甲支付到2016年5月,之后因没有支付能力就没有支付利息了。杨某甲便安排丁某乙到冉某甲上班的地点沿河县农行营业大厅追债,丁某乙以尾随等滋扰方式要求冉某甲还钱,冉某甲称正在上班,等下班后找人借钱还给丁某乙,丁某乙不同意,一直跟在冉某甲后面,前后时间持续约3小时。冉某甲下班后,借了2000元来拿给丁某乙,丁某乙才离开。十多天后,丁某乙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向冉某甲追债,冉某甲因一直被丁某乙跟着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便与丁某乙在其单位门口争吵,争吵中丁某乙准备殴打冉某甲,被保安张某乙劝开。之后冉某甲打电话给田某甲,让田某甲给丁某甲说情,请求丁某甲把丁某乙喊走,田某甲向丁某甲说情。丁某甲打电话给丁某乙,丁某乙才离开,前后持续时间3小时。又过了十天后,丁某乙再次到冉某甲单位追债,冉某甲见到丁某乙来追债立即上前对丁某乙说好话,要求缓一缓,过段时间还钱给丁某乙,丁某乙不同意,便打电话给丁某某1叫其来冉某甲的单位。丁某某1到后,丁某乙、丁某某1就在营业厅内吵闹并尾随在冉某甲后面,叫冉某甲还钱。因丁某乙、丁某某1的滋扰,在银行办业务的客户对冉某甲有意见。这样一直持续到冉某甲下午下班,丁某乙和丁某某1离开,第二天冉某甲给丁某乙存了2000元的利息。之后,冉某甲的单位知道其借高利贷被人找到单位讨债,影响单位形象,就将冉某甲调到沿江支行待岗。冉某甲被调离后,丁某丙又到冉某甲上班的单位上以滋扰的方式叫冉某甲还钱。
2、2015年底,张某乙在丁某甲、杨某甲的赌场内赌博时,向丁某甲借钱,丁某甲安排丁某乙借30000元钱给张某乙,利息按照每1万元一天100元,后来张某乙因没有钱支付利息。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约11点,丁某乙、丁某丙在沿河县和平街道丁字口农行路段遇到张某乙,丁某乙、丁某丙并要求张某乙还钱,张某乙称没钱,于是丁某乙、丁某丙就一直尾随在张某乙后面,张某乙见二人一直跟着他,于是在和平街道丁字口社区服务中心旁站着不动,丁某乙、丁某丙二人与张某乙发生争吵,丁某乙、丁某丙就殴打张某乙。后丁某甲、杨某甲来到现场,丁某乙、丁某丙又殴打张某乙,被丁某甲招呼开。张某乙怕再次被殴打,向丁某甲承诺在一个月内还30000元本金、5000元的利息。过了一个月后,张某乙就还了丁某甲35000元。
3、2016年5月,邹某乙在丁某甲、杨某甲的赌场内赌博时,邹某乙向杨某甲借钱,杨某甲要丁某甲借30000元的高利贷给邹某乙结账,丁某甲称丁某乙手中有30000元钱可以借,丁某甲便打电话叫丁某乙来,丁某乙来后就借30000元高利贷给邹某乙,之后邹某乙给了1200元利息给丁某乙。后来丁某乙外出因犯盗窃被判刑,邹某乙就没有支付本金、利息了。丁某乙在服刑期间,丁某乙告知父母,邹某乙欠他30000元。于是丁某乙的父母就委托丁某丙去向邹某乙追债,丁某丙就联系邹某乙要求还钱,邹某乙一直未还。2017年5月,邹某乙在“换位私烤”吃宵夜时,接到丁某丙的电话,丁某丙在电话中要求邹某乙还钱,邹某乙称没有钱,双方在电话中争吵起来,于是丁某丙到该店找邹某乙,丁某丙找到邹某乙后二人就争吵起来,丁某丙就在烧烤店门口殴打邹某乙,被旁人拖开。杨某甲也来到现场,要求邹某乙还钱,邹某乙称没有钱还,杨某甲骂邹某乙,二人发生抓打,被旁人拖开。2018年2月,丁某甲电话告知邹某乙,称丁某乙刑期将满,以丁某乙可能会做出过激行为让邹某乙还钱,邹某乙害怕并答应还钱。丁某乙出狱后,打电话要邹某乙还钱,邹某乙承诺先还10000元,丁某乙不同意,要求一次性还他50000元,邹某乙称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丁某乙就要求邹某乙见面商谈,邹某乙害怕丁某乙做出过激行为,一直躲着不敢见丁某乙。丁某乙就到邹某乙家楼下蹲守邹某乙,邹某乙一直不敢出门。后丁某甲打电话给邹某乙,称丁某乙要杀邹某乙。邹某乙打电话请丁某甲出面调解,邹某乙称承诺还30000元,丁某甲称只还本金的话丁某乙一定不愿意,让邹某乙还款40000元。之后邹某乙将40000元拿给了丁某乙。
4、2016年2月10日23时许,丁某丙酒后来到沿河县开发区田坝路口“自然火疗、足疗保健”店,让服务员黎某某给自己洗脚。在洗脚期间,丁某丙以黎某某给他洗脚期间玩手机导致其裤子被弄湿了为由,多次殴打黎某某以及来说情的服务员郭某某,并向店主冉某丙索要现金5000元,冉某丙未答应,黎某某称要打电话报警,丁某丙又殴打黎某某,并用被子砸黎某某,黎某某跑到一房间内躲起来,丁某丙就用脚将门踢坏,冲进房间殴打黎某某。冉某丙见此情况,害怕丁某丙打黎某某,同意给丁某丙5000元。于是冉某丙向朋友借来1800元现金给丁某丙,另外写了一张3000元欠条给丁某丙,丁某丙离开现场。事后几天,丁某丙到冉某丙的洗脚店找冉某丙兑现欠条,冉某丙称暂时没有钱,需要晚上营业后才能支付。次日中午,丁某丙打电话再次要冉某丙兑现欠条,冉某丙以困难为由请求只支付2000元,丁某丙同意后,冉某丙支付2000元给丁某丙。事后,丁某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丁某甲代丁某丙推给冉某丙3800元。丁某丙拘留期满被释放后,认为是郭某某报案的,丁某丙在开发区粤都洗脚店找到郭某某,殴打郭某某,被洗脚店的老板拖开。
三、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2016年初,张某丙在丁某甲、杨某甲的赌场内赌博时,在丁某甲手中借款55000元,利息按照每10000元一天100元,张某丙支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后,就没有再支付。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丁某乙、丁某某1在沿河县红十字医院附近遇到张某丙,丁某乙要求张某丙还钱,同时电话告知丁某甲已找到张某丙,丁某甲要丁某乙、丁某某1跟随张某丙,丁某乙、丁某某1就尾随张某丙到张某丙家中。丁某乙到了张某丙家中后,将上衣脱掉光着身子躺在沙发上,叫张某丙还钱。张某丙因没有钱,承诺有钱会还款,要求丁某乙等人离开其住所,但丁某乙等人不同意。这样一直持续到凌晨4时许,张某丙的母亲怕张某丙出事,一直坐在门口。丁某甲、杨某甲赶到张某丙家中,丁某甲要求张某丙还本金或利息,张某丙称有钱就一定还,并要求丁某甲等人离开住所,丁某甲称不给钱就不离开。后张某丙反复求情,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本金,并给利息3000元。后丁某甲等人见张某丙拿不出钱,离开了张某丙家中,张某丙的母亲才去睡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微信****;冉某甲调动文件;冉某丙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冉某甲、邹某乙、张某丙、冉某丙、朱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杨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丁某甲、杨某甲、丁某丙、张某乙、侯某某、邹某乙、杜朝章、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丁某甲、杨某甲开设赌场,邀约他人参赌,赌资达170.2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丁某甲、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乙应丁某甲安排,帮助丁某甲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以及自己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的运行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丁某乙的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中,丁某甲、杨某甲系主犯,丁某乙系从犯。
二、被告人丁某甲安排丁某乙、杨某甲、丁某丙追债,在追债中丁某乙、丁某丙尾随、拦截、殴打、辱骂他人,杨某甲在追债的过程中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丁某甲、杨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的刑事责任。在犯罪中,丁某甲系主犯、丁某乙系主要实施者,二人应负主要责任;杨某甲、丁某丙系从犯。丁某丙在“自然火疗、足疗保健”洗脚店无故殴打他人,强拿硬要38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将丁某丙犯的所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合并处罚。
三、丁某甲、杨某甲、丁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中,丁某甲、丁某乙系主犯,杨某甲系从犯。
综上所述,以丁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实施多次恶势力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部分群众产生心理恐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性质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应当根据丁某甲、杨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分别处罚,丁某乙、丁某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德慧
检察员:张斌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羁押于松桃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丁某乙现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丙现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卷宗19册,起诉书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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