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大专学历,新疆**尔能源**责任公司**尔能源**责任公司**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和布克赛尔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68********,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徐矿集团**尔能源**责任公司**集团**尔能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和布克赛尔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权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徐矿集团**尔能源**责任公司**集团**尔能源**责任公司**矿通**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市,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和布克赛尔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徐矿集团**尔能源**责任公司**集团**尔能源**责任公司**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住**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和布克赛尔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权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59分,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以下简称赛尔公司三矿)因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人员构筑永久封闭,封闭时A4东翼(A4013)回风下山积聚的瓦斯沿密闭墙宏观裂隙进入A4011火区,形成瓦斯燃烧并将火源引至A4东翼回风下山,引起瓦斯燃烧和爆炸,爆炸冲击波致使作业人员中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万元。
事故发生后,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会同塔城地区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局、自治区总工会塔城地区工会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并邀请塔城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并出具了《徐矿集团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9·28”较大瓦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煤矿在未采取防止密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人员构筑永久密闭;密闭时A4东翼回风下山积聚的瓦斯沿密闭墙宏观裂隙进入A4011火区,形成瓦斯燃烧并将火源引至A4东翼回风下山,引起瓦斯燃烧和爆炸;爆炸冲击波将作业人员冲击致死。间接原因是:安全意识淡薄,灾害治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认定被告人丁某某作为赛尔公司三矿矿长,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决定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权某某作为赛尔公司三矿通防一区副区长(主持通防一区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认定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赛尔公司所属煤矿技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决策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安全副矿长(事故发生时代理总工程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参与组织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019年9月30日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死者孔某某系外界暴力作用至颅脑损伤死亡、死者范某某系外界暴力作用至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死者李某某系外界暴力作用至多脏器损伤死亡、死者喻某某系外界暴力作用至多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善后处理协议书,分别支付了被害人喻某某家属人民币350000元,支付了被害人李某某、范某某、孔某某家属人民币856976元。并取得其中一名被害人孔某某家属的谅解。
2019年11月24日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丁某某、权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发放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场供述犯罪事实,其对在造成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瓦斯爆炸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9·28”较大瓦斯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
(5)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9·28”瓦斯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技术鉴定报告。
(6)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9·28”较大瓦斯事故死者基本信息。
(7)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9·28”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会签表。
(8)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权某某、夏某某基本情况。
(9)到案经过。
(10)中共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共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文件。
(11)死者孔某某家属徐小网出具的谅解书。
(12)善后处理协议书。
2.证人柘某某、付某某等16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丁某某、权某某、王某某四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听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赛尔公司三矿矿长,事故发生时负责煤矿全面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决定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事故发生时负责赛尔公司所属煤矿技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决策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发生起关键性作用,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权某某作为赛尔公司三矿通防一区副区长,事故发生时主持通防一区工作,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事故发生时代理总工程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参与组织构筑永久密闭封闭火区,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权某某、王某某四人在未采取防止封闭区域瓦斯爆炸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人员构筑永久密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爆炸冲击波致使作业人员中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96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权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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