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4********,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小学文化,瓦工,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下午,在泰州市姜某区罗塘街道**小区,进入正在装潢的**号楼**室地下室,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金某某放在该地下室的2箱全新的10A联体二三极插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等财物,被盗财物系金某某在淘宝上购得,打折后实际付款合计4258.76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的财物并发还给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插座等物证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淘宝订单等书证;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小平
检察官助理 尹玉霆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