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20********,汉族,职高学历,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镇**路**公寓**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滑县**镇**街**附近盗窃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将该车卖出。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9元;
2.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滑县**路**医院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高仕牌电动车。经滑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9元。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滑县**镇**路的**公寓,盗窃一辆红色雷玛牌电动车,后将该车卖出。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7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经河南**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在作案时患双相情感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告人丁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2.被告人丁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滑县看守所值班医生关于丁某某的病情说明、滑县看守所关于对丁某某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车辆购买凭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对三辆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告人丁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利平
(院印)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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