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到洛阳市涧西区王祥河310国道南侧**公司内盗窃船用螺栓。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再次到该公司内盗窃螺栓时被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丁某某共盗窃该公司厂房内的半成品船用螺栓八件。2019年4月9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八件船用螺栓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到洛阳市新安县开发区**某厂内盗窃废铁后贩卖获利。经查:2019年2月份, 被告人丁某某在该厂盗窃270余斤废铁;2019年3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在该厂盗窃230余斤废铁;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该厂盗窃200余斤废铁。2019年5月10日,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在**厂盗窃的废钢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肆元整(RMB:1404.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洛军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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