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021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区**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从合肥市滨湖新区**路与**路交口出发,沿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调头处调头,再沿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右转上**路,再沿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依法鉴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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