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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污染环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1522241978********,系大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号。2019年9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02年4月28日,主要从事纸制品加工及印刷业务。2019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成接手该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因无污水处理设备,丁某某便让工人将废水收集后倾倒在该公司卫生间的洗漱槽内,使得废水经洗漱槽流入该公司的废水收集池,进而通过废水收集池内的暗管流入雨水井,最终流入市政下水管道,导致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55-12的有毒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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