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9********,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某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到新县镇小堤东村刘某甲家,因其女儿与婆家闹矛盾一事双方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丁某某用砖头将前去拉仗的刘某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丁某某逃跑,2020年8月30日到孟某县公安局新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到案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某、丁某甲、刘某丙、刘某丁、丁某乙、刘某戊、刘某己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孟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注:
1、孟某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丁某某现居住二街村(联系电话:182********;
3、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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