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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591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室,住淮北市相山区**南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7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东门 **店铺,淮北市相山区**工作人员段某某、任某某等人在对该店铺执法检查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甲阻碍执法,殴打任某某面部,并对其辱骂、推搡,另将段某某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任某某、段某某对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执法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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