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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固镇县城关镇**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科教苑小区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迎宾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侧时被固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5月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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