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洛阳市**医院医生,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21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寨南路与南昌路交叉口东,酒后驾驶橙色奥迪汽车挪车时与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民警处警时将丁某某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0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当晚吃饭时饮用了白酒,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0mg/100ml,但不能证实其挪车时是否饮用了白酒以及挪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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