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承德市文物局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承德市公安局旅游公交治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旅游公交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二道牌楼站点乘座19路公交车时与驾驶车牌号冀H*****的公交车司机王某某发生口角,丁某某用手打了王某某脸部一拳,致使正在行驶的19路公交车行驶路线发生偏离,王某某采取紧急刹车将车停住。另查明,案发当日车况、路况及天气情况良好,公交车内实载乘客约20人,发案时车速13.428公里/小时,未造成除被害人王某某以外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公交车GPS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燕

(院印)

二〇二〇二十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