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司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镇**村。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津******/BL728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信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KV古城线茂林农场分支线02号线杆处,与站在公路上处于弯腰状态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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