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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不起诉决定书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丁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退伍待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封某某XX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20分许,丁XX军警换证期间驾驶豫GH18F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封某某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健康路口东侧时,与步行的邢XX,曹XX相撞,造成曹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3日,丁XX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丁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丁XX犯罪情节较轻,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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