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阳,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201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建倍,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天地家苑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外伤致右侧第6、7肋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 333元,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胡建倍提出了被告人李某具有赔偿谅解、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理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翠翠
检察官助理:姚央迪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58********)。
2.量刑建议书柒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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