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丁少明,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庄增祥,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仕类,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少明、庄增祥、余仕类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少明、庄增祥、余仕类为获取非法利益,从瑞丽市运送缅籍人员到保山市,2019年6月6日18时许,丁少明、庄增祥、余仕类分别驾驶车辆在瑞丽市姐告天保宾馆附近将缅籍人员接上车后,从瑞丽驶往保山,当日21时36分许,三人在保山市黄草坝休息区先后被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当场从丁少明、庄增祥驾驶的车内分别查获11名缅籍人员,从余仕类驾驶的车内查获9名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少明、庄增祥分别运送11名缅籍人员偷越国(边)境罪,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余仕类运送9名缅籍人员偷越国(边)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人的其刑事责任,三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磊
2019年10月1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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