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变更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保障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变更条件:
变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变更内容可包括工资、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等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减(条文注释)。
书面形式:变更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记录,确保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文本保存: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保障权益清晰。
变更事由(结合条文注释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
用人单位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等内部原因。
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或职业技能变化。
不可抗力或物价大幅上涨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情势变更原则)。
目的:通过协商和书面形式规范合同变更,维护双方权益,适应客观情况变化。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涵盖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内容变更,如岗位、地点、报酬等。
保护劳动者:协商一致避免单位单方强行变更,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规范用工:书面形式提高变更透明度,减少争议。
适应变化:允许因客观情况变化调整合同,维护劳动关系灵活性。
平衡权益:协商机制兼顾单位管理需求与劳动者权益。
案例42: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再296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单方变更邱某岗位和工作地点,未协商一致,法院认定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单方变更无效,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43:某药房公司与文某劳动争议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某药房公司未与文某协商一致调整岗位和地点,文某拒绝并旷工,法院认定单位变更不当但文某旷工导致合法解除。
体现第三十五条:变更需协商一致,单位单方调整不当,劳动者消极应对亦需承担后果。
单方变更: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如擅自调整岗位、地点或工资。
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协议未以书面形式记录,缺乏明确依据。
规避协商:单位以规章制度或“服从安排”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变更。
不当变更事由:以内部管理调整为由变更合同,但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案例42)。
变更无效:未经协商一致的变更无效,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赔偿责任:因单方变更导致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案例42)。
补救责任:单位需恢复劳动者原岗位或支付损失(如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者解除权:因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争议风险:不当变更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案例42(续):某公司单方变更邱某岗位和地点,未协商一致,法院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五条:单方变更违反协商一致原则,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3(续):某药房公司单方调整文某岗位和地点,未协商一致,变更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