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条文解释
本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旨在通过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平衡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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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确保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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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倾向于保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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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通过规范双方行为,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一、正面解释:适用范围与核心特征
1. 适用主体
本法适用于以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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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依法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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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如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经营为主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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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公益组织等非营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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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政府部门、公立学校、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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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涵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如合作社等。
2. 适用事项
本法适用于劳动关系中的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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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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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执行期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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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修改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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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单方或协商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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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因合同到期或其他法定情形结束。
3.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本法适用的核心前提,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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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受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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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性: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通常固定或周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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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劳动者融入用人单位的生产或经营体系。
二、反面解释:不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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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关系: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双方关系平等,无从属性。例如,自由职业者为企业提供一次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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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某些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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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关系的实习:在校学生实习若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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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雇佣:如家庭雇佣保姆、家教,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三、特殊情形:关联公司作为适用主体
1. 关联公司定义
关联公司指在股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上存在关联的企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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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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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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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形式:通过协议、投资等形成的关联企业。
2. 关联公司适用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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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通常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若关联公司实际管理劳动者(如统一调配、支付工资),可能引发主体认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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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公司调配:劳动者在关联公司间流动时,劳动关系主体不变,除非合同明确变更。调配需经劳动者同意并依法变更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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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若关联公司恶意规避责任,法院可能认定母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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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分离风险:实际用工单位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如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等纠纷。
3. 法律适用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3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 案例分析
-
案例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连带承担劳动报酬责任。淄博中院认为,华宇公司既与部某签订劳动合同,环齐集团又任命部某担任集团法务、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华宇公司、环齐集团均先后向部某发放工资,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构成对部某的混同用工,部某作为劳动者对用人责任主体享有选择权,可以将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5.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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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同主体:关联公司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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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配流程:跨公司调配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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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遵守《劳动合同法》,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四、典型案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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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可向其经营者追索劳动报酬等[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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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不属于所在律所的劳动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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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与某业委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1117号]
- 某金属回收公司与某资源和社保局工伤行政确认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9号]本案要点: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若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人身依附关系和业务组成三个构成要件,则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反之,则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法中的“帝王条款”,不仅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还贯穿劳动关系全过程,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公平与信任。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一、正面解释: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作用
1. 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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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提供真实信息,不隐瞒、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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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遵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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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在协商和履约中尊重对方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权利或恶意规避义务。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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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阶段:双方需如实披露信息(如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不得欺诈或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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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阶段:遵守合同约定,如按时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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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解除或终止阶段: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恶意损害对方权益。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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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平:确保劳动合同基于真实意愿和信息对等订立,避免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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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信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信,减少争议。
-
规范行为: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或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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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力: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承担法律责任。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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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844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认定合同无效。
诚实信用体现:劳动者需如实披露影响劳动能力的信息,保障用人单位知情权,维护合同公平性。 -
某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947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客户信息,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体现:劳动者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保密约定,维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体现诚信履约。
二、反面解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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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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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如伪造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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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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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滥用权利(如无故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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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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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劳动条件或岗位风险,诱导劳动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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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辞退员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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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支付工资或不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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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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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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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若因欺诈、胁迫或隐瞒事实订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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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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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恶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可能被责令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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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如劳动者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或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义务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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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员工的认定与处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63号]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通过调岗、降薪等手段逼迫员工辞职,被认定为变相辞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诚实信用体现: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 -
人事主管因自身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人事负责人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因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违反诚实信用体现:劳动者作为人事主管,负有签订合同的职责,却故意不签,滥用权利谋取不当利益。 -
某公司与马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1057号]
案例要点:人事负责人因失职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被驳回,因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违反诚实信用体现: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规避合同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三、总结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帝王条款”,贯穿劳动关系全过程,要求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保持诚实、守信、公平。违反该原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通过案例分析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规范,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石。
第四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强调合法性、民主性、公开性,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解释,并结合案例分析。
一、正面解释: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作用
1. 内涵
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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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取消法定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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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性: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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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需通过公示或直接告知劳动者,确保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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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性:工会或职工可对不适当的制度提出修改建议,通过协商完善。
2. 适用范围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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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如工资结构、奖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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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如加班安排、年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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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如工作环境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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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福利:如社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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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如考勤、绩效考核、纪律要求。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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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合法、民主的程序,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工资、休假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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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促进劳动者履行义务,减少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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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平性:民主协商和公示机制提高透明度,避免单方制定导致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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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允许职工提出修改建议,使制度更符合实际需求。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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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考勤制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591号]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了考勤制度,劳动者因违反制度被处罚,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决定。
体现第四条: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劳动者需遵守。 -
年终奖是公司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年终奖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71号]
案例要点: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需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发放规则。若依法制定并公示,法院尊重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权。
体现第四条:涉及劳动报酬的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确保公平透明。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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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违法:制度违反法律,如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或延长法定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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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当: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协商,直接制定涉及切身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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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或告知: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开,导致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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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协商:忽视工会或职工的修改建议,强行实施不合理制度。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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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无效:未依法制定或公示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罚或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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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因违法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可能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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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程序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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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未公示或不合理的制度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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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八]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以内部制度否认加班事实,但制度未依法制定或公示,法院认定无效,需支付加班费。
违反第四条:未履行民主程序或公示义务的制度不能对抗劳动者法定权利。 -
规章制度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五]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以未公示的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法院认定制度无效,处罚不成立。
违反第四条:未公示的制度缺乏约束力,凸显公开性的重要性。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通过合法、民主、公开的要求,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确保劳动者权益与用工秩序的平衡。案例表明,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程序或未公示的制度无效。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制定合理制度,以降低劳动争议风险并维护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相关规定《工会法》第34条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工会法》第20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七条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时点和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强调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与意义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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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的时点:自用工之日起,即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时,劳动关系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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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为依据,核心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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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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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性: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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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劳动者融入用人单位的生产或经营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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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名册义务:用人单位需建立职工名册,记录劳动者信息(如姓名、身份、劳动合同情况),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检查。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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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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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全过程。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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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关系:以实际用工为标准,简化劳动关系认定,避免因形式要件(如未签书面合同)否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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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确保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享有法定权益,如工资、社保、工伤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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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强化用工合规性,便于监管。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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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10号]
案例要点:王某在丙公司承包的井场工作受伤,尽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其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王某实际提供劳动,丙公司实际用工。王某无司钻资质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体现第七条: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为标准,书面合同不是必要条件,劳动者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案例17:澳吉尔公司与曾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
案例要点:曾某按澳吉尔公司要求工作,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尽管合同名为《劳务雇佣合同书》,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曾某与另一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影响认定,因其未正常履行且报酬不足以维持生活。
体现第七条:实际用工及从属性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合同名称不决定关系性质。
二、反面解释: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与后果
1. 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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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属性:劳动者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未受用人单位管理,如自由职业者或独立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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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契约性: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仅为临时或交易性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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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职业性:工作不具长期性、持续性或稳定性,如一次性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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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报酬性:报酬非基于劳动关系,而是按成果或交易结算,如承揽合同。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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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法保护: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无法主张双倍工资、工伤保险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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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其他法律:如承揽、委托关系,适用《民法典》,争议解决机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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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灵活性:用人单位在非劳动关系中无需承担社保、劳动保护等义务,但可能面临合同纠纷。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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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确立劳动关系[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931号]
案例要点:马某甲在某公司转包工程工作,但未受公司管理或领取报酬,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合意,不构成劳动关系。
违反第七条:无实际用工管理或报酬支付,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 -
案例15: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时劳动关系的认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940号]
案例要点:郑某通过某公司平台从事汽车救援,自主决定工作方式,未受公司管理,报酬按维修次数结算,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违反第七条:缺乏从属性、契约性、职业性和报酬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标准。 -
案例16:承揽人不得以长期接受委托为由主张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民再终字第0024号]
案例要点:丁某以承揽方式为某公司工作,独立完成任务,未受管理,报酬按协商价格结算,法院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违反第七条:承揽关系的独立性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不符,长期合作不改变关系性质。 -
案例18:李某与漫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案例要点:李某作为网络主播,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和时间,收入基于粉丝打赏,漫咖公司未实施劳动管理,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违反第七条:缺乏劳动法上的从属性和报酬性,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性标准,无需书面合同,强调从属性、报酬性和组织性。案例表明,实际接受管理并提供劳动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享有法定权益;反之,缺乏从属性的合作、承揽或平台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需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确保合规管理,劳动者则需明确关系性质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确立了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旨在确保双方在知情和诚信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内涵与作用
1. 内涵
-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
内容:需如实告知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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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任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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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设备设施。
-
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场所或可能的调动范围。
-
职业危害:如化学物质、高温等潜在风险。
-
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措施、防护设施。
-
劳动报酬:工资结构、支付方式、奖金等。
-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福利、培训、晋升机会等。
-
-
要求: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或误导。
-
-
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
内容:需如实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职业资格等。
-
要求: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或隐瞒。
-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需遵循诚信,确保信息对等,促进公平的劳动关系建立。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招用阶段,贯穿劳动合同订立过程。
-
覆盖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等)与劳动者。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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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知情权: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确保劳动者了解岗位详情,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误解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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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劳动者如实说明有助于用人单位评估其适岗性,维护合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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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风险:双方诚信披露减少后续劳动争议,如因隐瞒导致的合同无效或解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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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明确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为劳动关系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4. 案例分析
-
案例19: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案例要点:翁某隐瞒父亲在供应商工作的信息,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亲属关系申报制度,且在公司谈话中未改正,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获法院支持。
体现第八条: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隐瞒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亲属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
任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57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学位信息,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体现第八条: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违反说明义务,导致合同无效。
二、反面解释:违反告知与说明义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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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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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工作内容或条件,如未告知职业危害或实际工资低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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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如夸大福利待遇或隐瞒工作地点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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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回答劳动者合理询问,如不说明加班安排或社保缴纳情况。
-
-
劳动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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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如伪造学历、职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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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要事实,如隐瞒重大疾病、亲属关系或与岗位相关的其他情况。
-
拒绝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
-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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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因欺诈、隐瞒导致合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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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说明义务(如隐瞒重大事实导致违纪),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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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因违反告知或说明义务造成损失,责任方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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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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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续):翁某隐瞒父亲在供应商工作的信息,违反公司亲属申报制度,且在谈话中拒绝改正,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支持公司解除合同。
违反第八条: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亲属关系,违反说明义务,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
任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续):劳动者伪造学历学位,误导用人单位录用决定,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劳动者承担后果。
违反第八条: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通过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确保劳动关系建立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案例表明,劳动者隐瞒关键信息(如亲属关系、学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而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可能引发违法解除或赔偿责任。双方需严格履行第八条义务,以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后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劳动关系的起算时点,旨在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与作用
1. 内涵
-
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
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若未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同步签订书面合同,需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
-
若劳动合同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而非合同签订之日。
-
-
劳动关系起算: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为起点,即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时。
-
目的:通过书面合同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期限等,减少争议。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等)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
涵盖劳动关系的全过程,特别是订立阶段。
3. 正面作用
-
明确权责:书面合同清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如工资、工时、福利,降低争议风险。
-
保护劳动者:确保劳动者享有法定权益,如加班费、社保等,尤其在争议时有据可依。
-
规范用工:强制用人单位履行书面合同义务,促进合规管理。
-
法律约束: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4. 案例分析
-
案例2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加班有约定的从约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5519号]
案例要点:芦某与上海某服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审批。芦某未办理审批手续,法院不支持其加班费请求,因合同明确且具有约束力。
体现第十条:依法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加班规则,双方需遵守,书面形式保障了约定内容的法律效力。 -
案例21:工作任务包干责任制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要点:覃某某与保洁公司签订《保洁包干制协议》,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
体现第十条:劳动关系成立后未订立书面合同,违反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二、反面解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未实际用工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超过一个月仍未补签。
-
用人单位故意以其他合同(如承包、挂靠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法律义务。
-
-
未实际用工:
-
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未形成劳动关系。
-
劳动者仅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如建造师证书)而未实际工作,属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2. 法律后果
-
二倍工资责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补签前或解除关系时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劳动关系不成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的,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法主张劳动法权益。
-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争议风险:未签书面合同易引发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等争议,增加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21(续):保洁公司以《保洁包干制协议》替代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
违反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案例22:周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江苏省宿豫区(县)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3088号]
案例要点:周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仅提供建造师证书,未实际工作,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不支持其劳动报酬请求。
违反第十条: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无实际用工,劳动关系未建立,合同不产生劳动法效力。 -
案例索引1:华某与某饮用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94号]
案例要点: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提供劳动,法院认定未建立劳动关系。
违反第十条: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为前提,签订书面合同但无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
案例索引2:俞某与某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2号]
案例要点:俞某因已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与新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法院不支持其二倍工资请求。
违反第十条: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调劳动关系建立后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案例表明,书面合同规范双方权责,保障劳动者权益;未签书面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但仅签订合同而无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也需配合履行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合规并减少争议。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针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报酬确定规则,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用工。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报酬确定规则与作用
1. 内涵
-
适用前提:
-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双方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如未约定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或标准)。
-
-
报酬确定规则:
-
优先适用集体合同:若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劳动报酬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
无集体合同或未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即新招用劳动者的报酬与同一单位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相当劳动的劳动者一致。
-
-
同工同酬的含义:指在相同岗位、相同工作条件下,劳动者获得相同报酬,不因身份(如临时工、正式工)或形式差异而区别对待。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场景。
-
主要针对劳动报酬争议,尤其在事实劳动关系中。
3. 正面作用
-
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在无书面合同或报酬不明时,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
-
促进公平用工:通过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原则,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压低工资或歧视性对待。
-
规范用工行为:激励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报酬约定,减少争议。
-
法律指引:为劳动争议处理提供明确标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4. 案例分析
-
案例23: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能否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以薪酬保密条款为由解除刘某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因收入公开是同工同酬的前提,条款无效,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十一条:同工同酬要求收入透明,薪酬保密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作为否定劳动者报酬权利的依据。 -
案例24:单位“临时工”权利的保护[广东省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2001)韶北法民初字第212号]
案例要点:梁某作为“临时工”从事清扫工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需为其缴纳社保,体现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同等权利。
体现第十一条: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临时工应享受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待遇,单位不得因身份差异拒绝法定福利。 -
案例索引:某玻璃制品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民终字第175号]
案例要点:无书面合同且报酬不明,法院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参考,结合劳动者实际请求确定报酬,体现同工同酬原则。
体现第十一条:无集体合同时,参照同工同酬标准或当地工资水平,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报酬不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且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
违反同工同酬:在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报酬时,用人单位对同岗劳动者给予不同报酬,如区别对待临时工与正式工。
-
规避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以内部规定(如薪酬保密)或非劳动合同形式(如承包协议)压低报酬或规避同工同酬义务。
2. 法律后果
-
支付合理报酬:法院可依据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原则,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合理报酬,参照同岗位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
二倍工资责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或未签书面合同,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争议风险:报酬不明确或不公平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用人单位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23(续):某公司以薪酬保密条款禁止员工讨论工资并解除刘某合同,法院认定条款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无效,解除行为违法。
违反第十一条:薪酬保密条款阻碍收入公开,违背同工同酬要求,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
案例24(续):某环卫所称“临时工”工资包含补贴,拒绝支付额外津贴,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依法保障同等权利。
违反第十一条:单位以“临时工”身份规避同工同酬义务,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通过集体合同和同工同酬原则,解决了无书面劳动合同且报酬不明的争议,保障劳动者获得公平报酬。案例表明,违反同工同酬的内部规定无效,临时工与正式工应享有同等报酬待遇。用人单位需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报酬约定,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可依据第十一条主张合理报酬,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通过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劳动权益,平衡劳动关系稳定性与灵活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与作用
1. 内涵
-
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定,但可因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解除。
-
订立方式:
-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协商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法定情形:在以下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要求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
特定条件下的长期服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
-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违法等)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规定的解除事由。
-
-
视为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动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可解除性: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可因法定事由(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或双方协商解除。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特别针对长期劳动关系,强调保护劳动者的稳定性。
3. 正面作用
-
保障劳动者权益:为长期服务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工作保障,减少随意解除风险。
-
促进公平:强制性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获得无固定期限合同,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固定期限合同。
-
规范用工:激励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防止长期无合同用工。
-
平衡灵活性:允许依法解除合同,兼顾用人单位管理需要。
4. 案例分析
-
案例25: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361号]
案例要点:彭某与公司连续订立四次固定期限合同,第四次合同到期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拒绝并终止关系,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违反法定要求。 -
案例26:某公司与蔡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120号]
案例要点:蔡某在公司连续工作超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拒绝并解除关系,法院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十四条: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提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拒绝违反法定条件,需承担法律后果。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强行终止或续订固定期限合同。
-
未订立书面合同超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未能履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
-
规避法定条件:用人单位通过中断劳动关系、签订其他协议等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
-
不当解除: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事由)解除合同。
2. 法律后果
-
违法解除赔偿: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视为无固定期限:未订立书面合同满一年,自动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相应权益。
-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争议风险:违反第十四条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用人单位法律和经济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25(续):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彭某劳动关系,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法院认定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十四条: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违反法定要求。 -
案例26(续):公司拒绝与蔡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以工会委员任期结束为由终止关系,法院认定违法解除。
违反第十四条: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提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拒绝违反法定条件。 -
案例索引:某公司与梁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882号]
案例要点:梁某因工伤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公司按原合同支付报酬,法院不支持二倍工资请求。
违反第十四条: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额外责任,体现责任归责原则。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通过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规定其强制订立条件,保障劳动者的长期劳动权益,同时允许依法解除,平衡双方利益。案例表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或规避将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签订的,不予支持额外责任。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第十四条义务,劳动者应明确主张自身权益,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劳动法》第20条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和文本持有规则,旨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与作用
1. 内涵
-
生效条件:
-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体现真实意思表示。
-
形式要件:合同文本需经双方签字(劳动者个人签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
-
文本分配: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确保双方均持有合同依据。
-
法律意义:生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保障双方权益:协商一致确保合同内容反映双方真实意愿,签字或盖章明确法律效力,减少争议。
-
明确责任:合同文本各执一份,便于双方在争议时提供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
规范用工:强制形式要件和文本分配,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管理,防止单方篡改或否认合同。
-
法律约束:生效合同为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4. 案例分析
-
案例27:劳动合同真实性的确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688号]
案例要点:郑某与云南甲租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被告否认合同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需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体现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鉴证,符合协商一致和形式要件,具备法律效力,单位否认合同需举证。 -
案例索引:陈某某与某投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201号]
案例要点:劳动合同有劳动者签名和公司盖章,具备生效要件,单位无证据证明违背真实意思,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体现第十六条:签字和盖章确认合同真实性,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否不影响效力,体现形式要件的规范性。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协商一致:合同内容未达成双方真实意愿,如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订立合同。
-
缺失形式要件:合同未签字或盖章,如仅一方签名或仅口头约定。
-
未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合同文本,或仅由单位持有。
-
伪造或篡改:合同文本被伪造、篡改,或双方持有的文本内容不一致。
2. 法律后果
-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无合同效力:未满足签字或盖章要件的合同不生效,可能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单位需承担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举证困难:未各执一份合同可能导致争议时举证困难,影响权益维护。
-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或提供合同文本,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 案例分析
-
案例27(续):被告否认劳动合同真实性但未举证,法院认定经鉴证的合同有效,需履行义务。
违反第十六条:单位否认合同但未证明伪造,未能推翻协商一致和签字的效力,需承担合同义务。 -
案例索引:陈某某与某投资公司(续):公司无证据证明合同违背真实意思,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需支付报酬及补偿。
违反第十六条:单位否认合同效力但未提供证据,未能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要件。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通过要求协商一致及签字盖章的形式要件,确保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权益的明确性。案例表明,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单位否认合同需举证;违反协商或形式要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事实劳动关系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合同,各执一份,确保权益受保护,减少劳动争议。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合法,保障双方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内容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九项内容,以明确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
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保合同主体明确。
-
劳动者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确认劳动者身份。
-
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
工作内容和地点: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场所。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长、加班安排、休假政策。
-
劳动报酬: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奖金等。
-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缴纳义务。
-
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安全条件、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治。
-
其他法定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
-
可选条款: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可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增加合同灵活性。
-
目的:通过明确必备条款,确保劳动关系规范透明;通过可选条款,满足双方个性化需求。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
涵盖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
3. 正面作用
-
明确权责:必备条款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因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
-
保护劳动者:确保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保、劳动保护等法定权益。
-
规范用工:强制规定必备条款,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管理,防止随意约定。
-
灵活协商:可选条款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个性化内容,增强合同适应性。
4. 案例分析
-
案例28:入职登记原则上不能免除签订书面合同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62号]
案例要点:王某填写入职登记表,包含部分合同内容,但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法院认定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公司需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
体现第十七条:劳动合同需包含必备条款,入职登记表因缺失关键条款不视为有效劳动合同,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
案例索引1:袁某与某法律顾问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47号]
案例要点: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单位依法调岗,劳动者不同意被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合法,因合同包含必备条款,支持单位管理权。
体现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为单位依法调整岗位提供依据。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缺失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未包含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如无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内容。
-
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入职登记表、录用信或其他文件代替劳动合同,内容不完整或不具合同性质。
-
单方制定: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未经劳动者协商同意,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
违法约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如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或取消法定休假。
2. 法律后果
-
合同效力受限:缺失必备条款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不完整,影响其法律效力,但不必然无效,仍可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
二倍工资责任:未订立符合第十七条要求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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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合同或条款违法,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争议风险:条款缺失或不规范易引发工资、社保等争议,增加双方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28(续):入职登记表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
违反第十七条:登记表未满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要求,不具合同效力,单位未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 -
案例索引2:孙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42号]
案例要点:录用信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乏合同拘束力,法院认定不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违反第十七条:录用信缺失必备条款,无法替代劳动合同,导致单位承担未签合同的责任。 -
案例索引4: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掩盖劳动关系,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要点:单位以其他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需支付二倍工资。
违反第十七条:替代协议未包含必备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要求,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案例表明,缺失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或录用信不构成有效劳动合同,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合法的合同条款为单位管理提供依据。用人单位应依法订立包含必备条款的书面合同,劳动者需审慎确认合同内容,以维护自身权益并减少争议。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争议解决路径,优先协商,辅以集体合同和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解决争议的机制与作用
1. 内涵
-
适用前提: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或劳动条件(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约定不明确,导致争议。
-
解决机制(按优先顺序):
-
重新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通过协商重新明确报酬或条件,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适用集体合同:协商不成,适用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关于报酬或条件的规定。
-
同工同酬(劳动报酬):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报酬时,实行同工同酬,即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获得相同报酬,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等差异受到歧视。
-
国家规定(劳动条件):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标准。
-
-
目的:通过多层次解决机制,确保劳动者在约定不明时获得公平报酬和劳动条件,防止用人单位规避义务。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报酬或条件约定不明的争议。
-
涵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报酬和条件争议,尤其在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缺失时。
3. 正面作用
-
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协商、集体合同或法定标准,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和劳动条件。
-
促进公平:同工同酬原则防止歧视性待遇,维护劳动者平等权。
-
规范用工:激励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和条件,减少争议。
-
法律指引:为争议处理提供清晰路径,增强劳动关系稳定性。
4.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毛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舟民终字第47号]
案例要点: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工资标准,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需按约定执行。若无集体合同,需参考劳动者岗位、技能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体现第十八条:协商一致的报酬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无集体合同时可依据同工同酬或法定标准确定报酬。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八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拒绝协商: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时,拒绝与劳动者重新协商解决。
-
规避集体合同:存在集体合同但用人单位故意不适用,压低报酬或降低劳动条件。
-
违反同工同酬:无集体合同或规定时,用人单位对同岗劳动者给予不同报酬,存在性别、身份等歧视。
-
无视国家规定:无集体合同或规定时,用人单位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劳动条件,如低于最低工资或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2. 法律后果
-
支付合理报酬:法院可依据集体合同、同工同酬或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合理报酬。
-
补齐劳动条件: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整改并补足,如提供劳动保护或补缴社保。
-
二倍工资责任:若因未签书面合同导致报酬不明,单位可能需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违反同工同酬或国家规定的,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争议风险:约定不明或不公平待遇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毛某某与某公司(续):若无协商一致的报酬约定,且无集体合同,法院可依据同工同酬原则或当地工资标准判令支付报酬,单位规避责任无效。
违反第十八条:单位未按同工同酬或法定标准支付报酬,需承担补足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通过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和国家规定四种机制,解决了劳动合同报酬和条件约定不明的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协商一致的约定具有效力,无协商或集体合同时,需遵循同工同酬或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报酬和条件,劳动者可依据第十八条主张公平待遇,共同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限制、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权益,同时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试用期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试用期期限限制:
-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
一次试用原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合同不得再次约定。
-
不适用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
-
-
试用期性质: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独立合同。
-
若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
-
劳动者权益: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全部劳动权利,包括报酬、休假、劳动保护、社保、培训、争议处理及民主管理等权利(条文注释)。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试用期适用于劳动关系建立初期,旨在考察劳动者适岗性及双方适应性。
3. 正面作用
-
规范试用期:明确期限上限,防止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压低工资或规避责任。
-
保护劳动者:试用期内享有全部劳动权利,确保工资、社保等不因试用期受限。
-
防止滥用:一次试用原则和不适用情形限制,避免重复或不当设定试用期。
-
明确期限:试用期纳入合同期限,防止单独试用期规避劳动合同义务。
4. 案例分析
-
条文注释例证: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全部劳动权利,如某劳动者在试用期被拒绝缴纳社保,法院可依据第十九条判令单位补缴,保障劳动者权益。
体现第十九条: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期同等的社保权利,单位不得区别对待。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超期试用: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如1年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
-
重复试用: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如续签合同再次设定。
-
不当试用:对不满3个月合同或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约定试用期。
-
单独试用期: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未包含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
剥夺权益:试用期内限制劳动者法定权利,如不缴社保、不提供劳动保护。
2. 法律后果
-
试用期无效:超期、重复或不当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补足权益:试用期内未提供法定权利(如社保、休假)的,单位需补足并可能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
违法赔偿:试用期约定违法导致解除合同的,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行政处罚:违反试用期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二倍工资:仅约定试用期视为未签书面合同,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3. 案例分析
-
案例(假设场景):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1年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法院认定试用期超期无效,6个月视为正式合同期限,单位需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
违反第十九条:1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期约定无效,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 -
条文注释例证(续):某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提起仲裁,单位被责令补缴并赔偿。
违反第十九条:试用期内剥夺劳动者社保权利,违反法定权益保障。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通过规定试用期的期限、适用条件及权益保障,规范试用期管理,防止滥用,保护劳动者权益。试用期需符合法定期限,纳入合同期限,且不得重复约定,劳动者享有全部劳动权利。违反规定的试用期无效,单位可能面临赔偿、补足权益或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依法设定试用期,劳动者需关注自身权利,确保劳动关系公平规范。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明确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工资。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条文注释说明。
一、正面解释:试用期工资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试用期工资标准:
-
最低标准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体现同工同酬原则,确保试用期劳动者与正式员工在同等岗位上获得公平报酬。
-
最低标准二: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保护劳动者基于合同预期的报酬权益。
-
最低标准三: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最低工资保障要求。
-
-
优先约定: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高于上述标准,按约定执行(条文注释)。
-
同工同酬: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不必然低于正式员工,工资不得随意压低,且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条文注释)。
-
目的:通过多重最低标准,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报酬权益,防止工资歧视,促进公平用工。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
-
涵盖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阶段。
3. 正面作用
-
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法定或合同标准,维护劳动者基本收入。
-
体现公平性:同工同酬原则防止试用期工资歧视,保障与正式员工的平等待遇。
-
规范用工行为: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促进依法管理。
-
强制社保缴纳:试用期劳动者享有社保权利,单位不得规避法定义务。
4. 案例分析
-
案例(假设场景):某公司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3000元和当地最低工资2500元,法院判令公司补足至3000元,并缴纳试用期社保。
体现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需补足差额并履行社保义务。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低于最低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规避社保义务: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
歧视性待遇: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员工同等岗位工资,无合理依据。
-
无明确约定:合同未明确试用期工资,导致低于法定标准或引发争议。
2. 法律后果
-
补足工资差额: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单位需补足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补缴社保:未缴纳试用期社保的,单位需补缴并可能支付滞纳金。
-
行政处罚:违反最低工资或社保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赔偿责任:因低工资或未缴社保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
争议风险:试用期工资争议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假设场景):某公司约定试用期工资1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000元,劳动者提起仲裁,单位被判补足差额并缴纳社保。
违反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定要求,单位需承担补足和行政责任。 -
条文注释例证:某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纳劳动者社保,法院判令补缴并赔偿损失。
违反第二十条:试用期劳动者享有同等社保权利,单位规避义务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通过设定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体现同工同酬原则。案例表明,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约定无效,单位需补足差额并履行社保义务;规避责任将面临赔偿和处罚。用人单位应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劳动者需关注自身报酬和社保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公平规范。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限制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强调程序正义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试用期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1. 内涵
-
解除限制: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能基于以下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欺诈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或患病/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调岗工作。
-
-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
-
说明义务: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说明具体理由,确保程序透明。
-
程序性保护:解除需基于明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程序,如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提供考核证据、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参与权(案例29)。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阶段。
3. 正面作用
-
保护劳动者: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试用期合同,保障劳动者稳定性。
-
程序正义:要求说明理由和合法程序,防止单位滥用解除权。
-
规范用工:激励单位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依法管理试用期。
-
平衡权益:允许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兼顾单位管理需求和劳动者保护。
4. 案例分析
-
案例29: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中的程序性权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9322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以黄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明确录用条件,且考核程序不透明,法院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需基于法定事由(如不能胜任工作),并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程序正义,单位未履行说明义务和程序要求,构成违法解除。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无法定事由解除:试用期内以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事由解除合同,如仅以“试用期表现不佳”笼统理由。
-
未说明理由:解除合同未向劳动者说明具体理由,或理由不明确、不充分。
-
程序不公:未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未提供考核证据或未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
-
规避义务:以试用期为借口规避正式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
2. 法律后果
-
违法解除赔偿:无法定事由或未说明理由的解除,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可判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违反试用期解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法律和经济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29(续):某公司未明确告知黄某试用期录用条件,且考核审批时间晚于黄某签字,程序不公,法院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二十一条:解除未基于法定事由,缺乏明确录用条件和程序保障,违反说明义务和程序正义。 -
假设场景:某公司以“试用期不适应”为由解除劳动者合同,未说明具体理由或提供考核证据,法院认定违法,判令赔偿。
违反第二十一条:未说明理由且无法定事由,解除行为无效,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通过限制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要求说明理由,保护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案例表明,解除需基于法定事由、明确录用条件并保障程序正义,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履行说明义务;劳动者需关注程序权益,确保公平待遇,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规范了服务期的设立、违约责任及工资调整规则,保护用人单位培训投资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服务期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服务期约定:
-
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专业知识或职业技能培训,形式可为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
-
协议内容:双方可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培训后为单位服务的最低期限(服务期)。
-
-
违约金限制: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如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服务期部分的培训费用分摊额。
-
-
工资调整:服务期约定不影响劳动者按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如绩效、年资)获得工资提升。
-
目的:保护用人单位因培训投入的利益,同时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和报酬权益。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
-
仅限于出资培训服务期,不包括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如住房、奖金等,条文注释)。
3. 正面作用
-
保护单位投资:服务期确保单位培训投入获得回报,激励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
保障劳动者权益:限制违约金上限,防止过高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保障工资正常调整。
-
规范约定:明确培训费用和服务期的法律边界,减少争议。
-
平衡利益:兼顾单位培训成本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
4. 案例分析
-
案例30:事业单位聘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提字第506号]
案例要点:陈某与甲医院签订进修协议,约定10年服务期,违约需赔偿。陈某提前离职,法院认定其需支付违约金,但以培训费用为限。
体现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保障单位培训投入同时限制违约金。 -
案例索引:上海某医院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22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单位仅可要求以培训费用为限的违约金。
体现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保留单方解除权,但需按约定支付合理违约金,保护单位培训利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不当约定服务期: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培训非专业技术性质,却约定服务期。
-
超额违约金:约定或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 saucepan金超过培训费用,或超过未履行服务期部分的分摊费用。
-
限制工资调整:以服务期为由拒绝按正常机制调整劳动者工资。
-
规避法律:以服务期协议规避劳动合同义务,如强制延长服务期限制劳动者离职。
2. 法律后果
-
服务期无效:非因专项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期无效,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金调整:超额违约金条款无效,法院可将违约金调整至培训费用或未履行部分分摊额上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
补足工资:单位限制服务期工资调整的,需补足差额并可能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
行政处罚:违反服务期或违约金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服务期约定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30(续):甲医院要求陈某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培训费用,法院将调整至法定上限,体现违约金限制。
违反第二十二条:违约金超过培训费用或未履行部分分摊额的,条款无效,需依法调整。 -
假设场景:某公司未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仅因提供设备使用费便约定5年服务期,劳动者离职后拒付违约金,法院认定服务期条款无效。
违反第二十二条:非专项培训费用的服务期约定不合法,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通过规范服务期约定、限制违约金和保障工资调整,平衡用人单位培训投入与劳动者择业自由。案例表明,服务期需基于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不得超培训费用,单位不得限制工资调整。违反规定的服务期或违约金条款无效,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依法约定服务期,劳动者需审慎履行协议,确保双方权益公平维护。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规范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明确了经济补偿的强制性要求,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同时保障劳动者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保密义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
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产销策略),需具备不为公众所知、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保密措施的特点(条文注释)。
-
-
竞业限制:
-
适用对象: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接触商业秘密的研发、销售人员)。
-
内容: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如在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同类业务)。
-
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间,单位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不得包含在工资中,数额由双方约定(条文注释)。
-
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按协议支付违约金。
-
-
失效条件: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劳动者无需履行(条文注释)。
-
目的: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同时通过经济补偿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等)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高管、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
涵盖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保密义务及解除/终止后的竞业限制。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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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通过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防止劳动者泄露或利用单位商业秘密。
-
维护公平竞争:竞业限制避免劳动者利用原单位资源为竞争对手谋利。
-
激励投资:保护单位在技术研发、客户资源上的投入,增强市场竞争力。
-
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补偿确保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收入,平衡择业限制。
4. 案例分析
-
案例3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不以泄露商业秘密为条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
案例要点: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竞争公司并担任经理,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与是否泄露商业秘密无关。
体现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以限制劳动者工作领域为目的,违反约定即需承担违约责任,不以泄露秘密为前提。 -
案例32:劳动者应按约履行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案例要点:陶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组织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产品,法院判令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体现第二十三条: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 -
案例33:刘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979号]
案例要点:刘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酌情调整金额。
体现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过高违约金。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无经济补偿:单位未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条款失效。
-
不当竞业限制: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如未指明竞争业务范围)。
-
过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合理范围,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
-
在职期间不当限制:竞业限制约定超出合理范围,如禁止与非直接竞争单位合作。
-
规避义务:单位以工资包含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在离职后按月支付。
2. 法律后果
-
条款失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劳动者无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条款无效: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无效,或条款内容违法(如限制过宽)被认定无效。
-
违约金调整: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酌减过高违约金,综合考虑补偿金数额、劳动者收入、违约程度等(案例33)。
-
行政处罚:单位违法约定竞业限制或规避补偿义务,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竞业限制或未付补偿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31(续):甲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可能认定条款失效,王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违反第二十三条: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
案例33(续):刘某请求调整过高违约金,法院综合补偿金、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减,体现公平原则。
违反第二十三条:过高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法院可依法调整。 -
案例索引1: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24号]
案例要点: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仍有效,但劳动者可主张条款不合理。
违反第二十三条:未明确补偿金可能导致条款效力争议,需依法审查。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通过规范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同时以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竞业限制需基于保密义务,违反约定无需以泄露秘密为前提,单位未付补偿将导致条款失效。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补偿金和限制范围,劳动者需遵守合法约定,双方共同维护公平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范围和期限上限,强调约定需合法,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同时限制对劳动者择业权的过度约束。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竞业限制的主体与期限规范
1. 内涵
-
适用主体:
-
竞业限制限于三类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接触商业秘密的研发、销售人员)。
-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根据工作性质判断,普通员工若接触商业秘密也可纳入(如案例34)。
-
-
竞业限制内容:
-
范围:限制劳动者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行经营同类业务。
-
地域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年。
-
合法性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不得过分限制劳动者择业权。
-
-
经济补偿(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期间,单位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条款失效。
-
目的: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防止劳动者利用原单位资源为竞争对手谋利,同时通过期限和补偿限制保障劳动者权益。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等)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
-
涵盖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接触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
3. 正面作用
-
保护商业秘密:限制关键人员到竞争单位或自营同类业务,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
维护公平竞争:避免劳动者利用原单位资源损害其市场利益。
-
规范约定:明确主体和期限上限,防止竞业限制条款过于宽泛。
-
平衡权益:通过2年期限和经济补偿要求,兼顾单位利益与劳动者择业自由。
4. 案例分析
-
案例34:普通员工亦可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公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十个典型案例之五]
案例要点:李某虽为普通员工,但从事技术研发,接触商业秘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接受补偿金,离职后入职竞争单位,法院认定其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体现第二十四条:普通员工若负有保密义务,可作为竞业限制主体;违反2年内竞业限制需承担责任。 -
案例索引:某公司与李某经济 compensation金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85号]
案例要点: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体现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需合法约定,结合经济补偿,确保条款有效性。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主体不当: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如非核心岗位、无接触商业秘密)约定竞业限制。
-
期限超限: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如约定3年限制。
-
范围过宽:竞业限制范围或地域过于宽泛,超出合理竞争范围,限制劳动者择业权。
-
未付补偿:单位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导致条款失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违法约定: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如禁止劳动者从事非竞争性行业。
2. 法律后果
-
条款失效:对不适用主体、超期或未付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无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条款调整:范围过宽或违法的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或调整至合法范围。
-
行政处罚:单位违法约定竞业限制,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
争议风险:不当竞业限制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34(续):若某声学公司未按月支付李某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可能认定条款失效,李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第二十四条:未支付经济补偿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结合第二十三条要求。 -
假设场景:某公司对普通文员(无接触商业秘密)约定3年竞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入职其他行业,法院认定条款无效。
违反第二十四条:对非保密义务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及超2年期限,条款不合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通过限定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和2年期限上限,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同时避免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案例表明,普通员工若接触商业秘密可作为竞业限制主体,违反约定需承担责任,但单位需支付补偿金否则条款失效。用人单位应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需遵守合法约定,双方共同维护公平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场景,仅允许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约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当经济约束。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违约金的限制与作用
1. 内涵
-
适用限制:
-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违约)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违约)规定的情形:
-
服务期:劳动者因接受单位专项培训费用,违反服务期约定(如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或未履行部分分摊费用。
-
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如入职竞争单位或自营同类业务)需支付违约金,需结合经济补偿约定。
-
-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
理由(条文注释):
-
劳动合同违约损失难以准确预估,约定违约金可能对劳动者不利。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易导致不公平条款。
-
劳动者赔偿能力有限,法定赔偿更合理。
-
违约金适用于财产关系,不宜用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
-
-
目的: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维护劳动关系公平性。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涵盖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及解除/终止后的违约责任。
3. 正面作用
-
保护劳动者:限制违约金适用,防止单位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离职或择业。
-
规范约定:明确违约金仅限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促进合法合同条款。
-
平衡利益:允许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保护培训投入和商业秘密,同时避免对劳动者过度约束。
-
减少争议:限定违约金场景,降低因不当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
4. 案例分析
-
案例35: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1708号]
案例要点:陶某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产品,法院认定其需支付违约金15万元,协议有效。
体现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违约金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合法有效,劳动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
案例36: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单位与张某某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无效,但对单位有约束力,单位违约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
体现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外,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但单位违约需按约定负责。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不当违约金约定:单位在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情形下,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因普通辞职或合同到期需支付违约金。
-
规避法定限制:以其他名义(如“赔偿金”)变相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单方强加条款:利用地位优势,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违约金条款。
-
超出合法范围:在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中,约定过高违约金,超出法定上限(如培训费用)。
2. 法律后果
-
条款无效: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形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劳动者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
单位责任:单位违约金条款对自身仍具约束力,单位违约需支付约定违约金(案例36)。
-
违约金调整: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酌情调整至合理范围(如不超过培训费用)。
-
行政处罚:单位强加违法违约金条款,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违约金条款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36(续):单位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对张某某无效,后续协议调整为5000元,单位需支付此金额。
违反第二十五条:非法定情形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效,但单位需遵守重新约定的违约责任。 -
假设场景:某公司与普通员工约定辞职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员工离职后拒付,法院认定条款无效。
违反第二十五条:非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对劳动者无效,单位不得要求支付。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通过限定违约金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合理经济约束,维护择业自由。案例表明,非法定情形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无效,但对单位有约束力;合法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需符合约定。用人单位应避免不当违约金条款,劳动者需审慎对待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共同维护公平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及争议确认机制,确保劳动合同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作用
1. 内涵
-
无效情形:
-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一方通过欺诈(如伪造学历)、胁迫(如威胁)或乘人之危(如利用对方急需工作)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
-
免除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合同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如不缴纳社保)或剥夺劳动者法定权利(如最低工资、休假)。
-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如约定低于最低工资)。
-
-
无效范围:合同可能整体无效(如欺诈导致整个合同无真实意思)或部分无效(如某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
-
确认程序:无效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确保权威性与公正性。
-
目的: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劳动者免受欺诈或不法条款侵害。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涵盖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的无效争议。
3. 正面作用
-
保护劳动者:防止因欺诈、胁迫或违法条款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
规范用工:激励单位制定合法合同条款,避免无效风险。
-
维护公平:确保合同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信息不对等损害弱势方。
-
明确争议解决: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保障程序正义。
4. 案例分析
-
案例37: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646号]
案例要点:曹某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影响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体现第二十六条:欺诈导致合同违背真实意思,符合无效情形,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
案例38:杨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单位与杨某某约定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单位需返还杨某某垫付的社保费用。
体现第二十六条:免除单位法定社保责任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
案例索引2:郑某与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59号]
案例要点:单位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约定无效,单位需履行缴费义务。
体现第二十六条:排除劳动者社保权利的条款无效,单位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欺诈或胁迫:如劳动者伪造学历、单位威胁劳动者签订合同。
-
免除法定责任:合同约定免除单位缴纳社保、支付最低工资等义务。
-
违反强制性规定: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取消法定休假。
-
规避法律:通过隐性条款或协议变相免除单位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
2. 法律后果
-
合同无效:整体或部分条款因欺诈、胁迫、违法等被认定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因无效条款导致的劳动者损失,如返还垫付社保费用(案例38)或支付工资差额。
-
赔偿责任:因无效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
行政处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无效条款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37(续):曹某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法院认定合同因欺诈无效,单位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违反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单位可依法解除关系。 -
案例38(续):单位免除社保责任的条款无效,需返还杨某某垫付的59250元社保费用。
违反第二十六条:排除劳动者社保权利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单位需承担补救责任。 -
假设场景:某公司胁迫劳动者签订放弃加班费的合同,法院认定条款因胁迫无效,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违反第二十六条:胁迫订立的条款违背真实意思,构成无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欺诈/胁迫、免除单位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确保合同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欺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单位需补救损失。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合同条款,劳动者需如实提供信息并审慎签订合同,共同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时的处理原则,即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独立条款的效力,旨在维护合同的整体稳定性和公平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条文注释说明。
一、正面解释:部分无效的处理与作用
1. 内涵
-
部分无效定义: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免除法定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
可分性原则(条文注释):
-
无效条款需与合同其他部分相对独立,具有可分性。
-
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例外情形(条文注释):
-
若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不可分,或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款,部分无效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
若合同目的违法,或剩余条款对当事人无意义或不公平,合同整体无效。
-
-
目的:通过区分无效与有效条款,最大限度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涵盖因欺诈、胁迫、违法条款等导致的部分无效争议。
3. 正面作用
-
维护合同效力:保留有效条款,减少因部分无效导致合同整体失效的风险。
-
保护劳动者:确保劳动者继续享有有效条款约定的权益(如工资、社保)。
-
促进公平:防止因部分违法条款否定整个合同,维护双方合法约定。
-
规范用工:激励单位制定合法条款,避免整体合同风险。
4. 案例分析
-
案例38(参考前文):杨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单位与杨某某约定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该条款因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无效,但合同其他部分(如工资、期限)继续有效,单位需返还垫付社保费用。
体现第二十七条:无效的社保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仍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
假设场景:某合同约定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该条款无效,但工作时间、岗位等条款独立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体现第二十七条:部分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独立条款的效力,合同继续执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整体无效误判:将部分无效条款错误认定为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忽视条款可分性。
-
不可分条款:无效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高度关联(如核心条款违法),导致整体合同失效。
-
违法目的:合同整体目的违反法律(如规避社保),导致全部无效。
-
不公平执行:剩余条款因部分无效变得不公平或无意义,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2. 法律后果
-
整体无效:若无效条款不可分或合同目的违法,合同整体无效,双方无需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补救责任:因无效条款造成损失的,单位需赔偿(如补缴社保、支付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
争议确认:部分无效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单位故意订立违法条款,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3. 案例分析
-
案例38(续):社保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单位需补缴社保,合同继续履行。
违反第二十七条:若单位主张整个合同因社保条款无效而失效,法院将驳回,认定其他条款有效。 -
假设场景:某合同约定劳动者放弃所有法定权利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该条款违法且不可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违反第二十七条:核心条款违法且与合同整体不可分,合同整体失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通过规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无效条款(如免除社保责任)不影响独立条款的效力,但不可分或违法目的可能导致整体无效。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条款,劳动者需关注合同内容,共同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强调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双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全面履行义务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合同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文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用人单位义务:包括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休息休假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
劳动者义务:包括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
-
全面履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免除合同义务,需依法依约执行,确保劳动关系稳定。
-
目的:通过明确双方责任,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单位管理秩序。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涵盖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履行、变更及解除过程。
3. 正面作用
-
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保、休假等权利。
-
规范用工管理:要求单位依法履行义务,避免随意变更合同或规避责任。
-
维护公平:强调双方平等履行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
减少争议:明确履约要求,降低因违约引发的劳动争议。
4. 案例分析
-
案例39: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应予补发差额[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1073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因生产任务减少导致陈某计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院认定单位需补发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体现第二十九条:单位未按合同和法律履行支付最低工资的义务,需补足差额,违反解除程序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索引2:报刊发行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2号]
案例要点: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100元,单位需按此履行支付义务。
体现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工资(包括口头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单位需全面履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单位违约:未按合同支付工资、社保,或未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休假。
-
劳动者违约: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职等。
-
不当解除:单位未经协商或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如以自动离职为由终止关系(案例39)。
-
规避义务:单位以生产任务减少等理由,变相免除工资、社保等义务。
2. 法律后果
-
补救责任:单位未履行义务需补足,如补发工资差额、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行政处罚:违反最低工资或社保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未全面履行义务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39(续):某公司未补足陈某最低工资差额并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支付差额和赔偿金。
违反第二十九条:单位未履行支付最低工资和合法解除的义务,需承担补救和赔偿责任。 -
案例索引1:客车公司与薛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132号]
案例要点:单位以补签货单为由处罚薛某,缺乏明确依据,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违反第二十九条:单位未按合同和规章制度履行管理义务,处罚行为无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劳动关系公平与稳定。案例表明,单位未支付最低工资或违法解除合同,需补足差额并赔偿;劳动者需遵守工作职责。双方应依法依约履行义务,避免争议,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并为劳动者提供快速追索工资的司法途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与救济机制
1. 内涵
-
支付义务:
-
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支付劳动报酬。
-
报酬需符合国家规定,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
“及时足额”要求工资按时全额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
-
-
救济机制:
-
若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支付令是快速司法程序,法院审查后依法发出,强制单位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至二百四一条)。
-
-
目的: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其基本生存权,规范用工行为。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类劳动报酬的支付。
3. 正面作用
-
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合同约定和法定标准的报酬,维护生存权。
-
快速救济:支付令程序简化劳动者追索工资的司法途径,提高效率。
-
规范用工:督促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减少拖欠现象。
-
维护公平:强化合同约束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4. 案例分析
-
案例40: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283号]
案例要点:丙公司及挂靠单位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包某甲等人拖欠工资,法院认定需支付工资并加付50%赔偿金。
体现第三十条: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41:安甲、兰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字第711号]
案例要点:单位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法院认定不能免除法定工伤保险义务,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体现第三十条(结合其他条款):单位需履行法定报酬和保险义务,违反将承担补救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拖欠工资: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如延迟发放。
-
未足额支付: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或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如克扣奖金或计件工资不足。
-
规避义务:以其他形式(如补贴、商业保险)代替法定报酬或保险义务。
-
拒绝支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
2. 法律后果
-
支付令: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赔偿责任:拖欠工资逾期未付,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案例40)。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工资差额或法定保险费用(如案例41)。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可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争议风险:拖欠或未足额支付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40(续):丙公司和甲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支付工资,法院判令支付拖欠工资并加付50%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条: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41(续):单位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法院认定违反法定义务,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违反第三十条(结合其他条款):单位规避法定保险义务,需补救并承担责任。 -
假设场景:某公司拖欠员工半年工资,员工申请支付令,法院责令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条: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需履行支付令并承担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通过规定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及支付令救济机制,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案例表明,单位拖欠工资或规避法定保险义务需补足并承担赔偿,劳动者可通过支付令快速追索。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报酬义务,劳动者需积极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加班管理中的义务,禁止强迫加班并规定加班费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报酬权。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加班管理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劳动定额标准:
-
用人单位需制定合理、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确保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通常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内能完成任务。
-
禁止通过不合理定额变相强迫加班,如设定过高任务量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条文注释)。
-
-
加班管理:
-
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需经劳动者同意。
-
安排加班需符合国家规定,如协商一致并保障休息权。
-
-
加班费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
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
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且无法补休。
-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
-
目的:保护劳动者免受过度劳动,保障休息权和公平报酬,促进健康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管理。
3. 正面作用
-
保障休息权:禁止强迫加班,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
确保报酬权:法定加班费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
-
规范用工:要求单位制定合理定额,防止变相强迫加班。
-
促进公平:通过协商和法定标准,平衡单位生产需求与劳动者权益。
4.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1:计某与某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8号]
案例要点:酒店实行“做二休二”制度,劳动者休息日工作视为补休,法院认定无需按200%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体现第三十一条:单位安排加班需符合补休或加班费规定,合理补休可替代休息日加班费。 -
案例索引2:范某与某网络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1113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单位未提供加班证据,法院认定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需支付加班费。
体现第三十一条:单位需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未能证明无加班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强迫加班:单位强制劳动者加班,未经协商或违背劳动者意愿。
-
变相强迫:通过不合理劳动定额(如过高任务量)迫使劳动者加班以完成任务(条文注释)。
-
未付加班费:安排加班但未按150%、200%或300%标准支付报酬。
-
规避义务: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或以其他形式(如奖金)替代加班费。
2. 法律后果
-
补发加班费:单位未支付加班费,需按法定标准补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赔偿责任:拖欠加班费逾期未付,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强迫加班或未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
劳动者解除权:因强迫加班或未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争议风险:加班争议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索引2(续):单位未能证明范某未加班,法院判令支付加班费,体现举证责任。
违反第三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需承担不利后果。 -
假设场景:某公司设定过高生产定额,迫使员工每日加班2小时未付加班费,法院判令补发150%加班费并加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一条:变相强迫加班并未支付加班费,违反法定要求。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通过规定合理劳动定额、禁止强迫加班及法定加班费标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报酬权。案例表明,单位需依法支付加班费,合理安排补休,否则需补发并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定额并协商加班,劳动者需保留加班证据,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相关规定《劳动法》52~57;《劳动合同法》38、88;《工会法》第24条;《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相关规定《民法典》67、5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变更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保障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变更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变更条件:
-
变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变更内容可包括工资、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等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减(条文注释)。
-
-
书面形式:变更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记录,确保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
文本保存: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保障权益清晰。
-
变更事由(结合条文注释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
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
-
用人单位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等内部原因。
-
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或职业技能变化。
-
不可抗力或物价大幅上涨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情势变更原则)。
-
-
目的:通过协商和书面形式规范合同变更,维护双方权益,适应客观情况变化。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涵盖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内容变更,如岗位、地点、报酬等。
3. 正面作用
-
保护劳动者:协商一致避免单位单方强行变更,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
规范用工:书面形式提高变更透明度,减少争议。
-
适应变化:允许因客观情况变化调整合同,维护劳动关系灵活性。
-
平衡权益:协商机制兼顾单位管理需求与劳动者权益。
4. 案例 分析
-
案例42: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再296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单方变更邱某岗位和工作地点,未协商一致,法院认定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单方变更无效,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 -
案例43:某药房公司与文某劳动争议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某药房公司未与文某协商一致调整岗位和地点,文某拒绝并旷工,法院认定单位变更不当但文某旷工导致合法解除。
体现第三十五条:变更需协商一致,单位单方调整不当,劳动者消极应对亦需承担后果。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单方变更: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如擅自调整岗位、地点或工资。
-
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协议未以书面形式记录,缺乏明确依据。
-
规避协商:单位以规章制度或“服从安排”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变更。
-
不当变更事由:以内部管理调整为由变更合同,但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案例42)。
2. 法律后果
-
变更无效:未经协商一致的变更无效,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
赔偿责任:因单方变更导致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案例42)。
-
补救责任:单位需恢复劳动者原岗位或支付损失(如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
劳动者解除权:因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争议风险:不当变更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42(续):某公司单方变更邱某岗位和地点,未协商一致,法院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五条:单方变更违反协商一致原则,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43(续):某药房公司单方调整文某岗位和地点,未协商一致,变更不当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并结合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协商解除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协商解除: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需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受胁迫或欺诈影响。
-
-
经济补偿(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达成协商一致,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
形式要求:虽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建议书面记录以明确双方意愿,减少争议。
-
目的:通过协商解除,提供灵活的劳动关系退出机制,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公平与自愿。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灵活解除:允许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终止劳动关系,适应单位或劳动者需求。
-
保护劳动者:单位提出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经济利益。
-
促进和谐:协商一致减少对抗性解除,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
规范用工:强调平等自愿,防止单位单方强制解除。
4. 案例分析
-
案例44: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因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志而恢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934号]
案例要点:某木业公司单方通知甲某调动岗位,未协商一致,甲某拒绝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认定单位变相解除,需支付补偿金,拒绝单位继续履行的请求。
体现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单位单方行为无效,需支付经济补偿。 -
案例索引:朱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4号]
案例要点:单位解除合同时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判令支付,体现协商解除需履行补偿义务。
体现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需依法支付补偿金及相关报酬。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单方解除:单位或劳动者未协商一致,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案例44中单位单方调动导致变相解除)。
-
胁迫或欺诈:通过胁迫、欺诈等方式迫使对方同意解除,违背真实意思。
-
规避补偿:单位提出解除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不当程序:未明确协商过程或记录,引发争议。
2. 法律后果
-
解除无效:未经协商一致的解除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赔偿责任:单位单方解除或变相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案例44)。
-
补救责任:单位需支付未履行义务的费用,如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例索引)。
-
行政处罚:违反解除程序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44(续):某木业公司单方通知甲某调动,变相解除合同,未协商一致,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反第三十六条:单方解除未协商一致,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
假设场景:单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法院认定解除无效,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六条:胁迫解除违背真实意思,解除无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通过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双方自愿性和公平性,单位提出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案例表明,单方或变相解除无效,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协商解除并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规范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提前通知程序保障其择业自由,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管理需求。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解除权:
-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可单方提出解除,无需单位同意,仅需履行通知义务。
-
通知期限:正式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需书面形式,但建议书面以便举证)。
-
-
法律效果:
-
通知到达单位后,解除权生效,合同于通知期限届满时解除(案例45)。
-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属形成权,通知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撤回(案例45)。
-
-
目的: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允许其在合理程序下灵活退出劳动关系,同时通过通知期平衡单位管理需求。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
3. 正面作用
-
保障择业自由:劳动者可自主决定解除合同,促进职业流动。
-
程序规范:提前通知确保单位有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维护管理秩序。
-
平衡权益:通过通知期限,兼顾劳动者自由与单位稳定。
-
减少争议:明确通知程序,降低解除争议风险。
4. 案例分析
-
案例45: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后无法撤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944号]
案例要点:陈某提前30日提交离职申请,后申请撤回,法院认定解除权一经通知即生效,撤回无效,合同于通知期满解除。
体现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属形成权,通知送达即生效,不可撤回。 -
案例46:某旅游酒店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要点:张某以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和未缴社保为由离职,但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其无权获经济补偿。
体现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解除需履行通知程序,否则可能影响相关权益(如经济补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日(试用期3日)通知单位,直接离职。
-
非书面形式:正式合同解除未采用书面通知,引发争议。
-
不当撤回:劳动者通知后尝试撤回解除申请,主张合同未解除(案例45)。
-
规避义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如单位违约)为借口,未履行通知程序即离职。
2. 法律后果
-
解除无效或争议: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解除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导致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丧失补偿权:未按程序解除可能导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案例46,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损害赔偿:劳动者未通知直接离职造成单位损失的,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
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45(续):陈某申请撤回离职,但法院认定通知送达即生效,撤回无效,合同依法解除。
违反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误认为可撤回通知,未能改变解除效力。 -
案例46(续):张某未提前通知即离职,法院认定其无权获经济补偿,尽管单位存在违约。
违反第三十七条:未履行通知义务影响劳动者主张补偿的权利。 -
假设场景:某员工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即离职,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法院支持单位请求。
违反第三十七条:未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通过赋予劳动者提前通知的单方解除权,保障其择业自由,同时要求遵守通知程序以平衡单位利益。案例表明,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可撤回;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丧失补偿权。劳动者应依法通知解除,单位应尊重劳动者权利,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或违法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可立即解除,结合第四十六条,劳动者解除时可获经济补偿。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解除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解除情形: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如未提供安全设备、恶劣工作环境。
-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如拖欠工资、克扣奖金。
-
未依法缴纳社保:如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案例47)。
-
违法规章制度:单位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强制无薪加班。
-
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或违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其他法定情形:如《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等。
-
-
特殊解除权:
-
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安全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区别于第三十七条的30日/3日通知)。
-
-
经济补偿(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本条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目的:保护劳动者在单位违约或违法时的退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保护劳动者:赋予劳动者在单位违约或违法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障其基本权益。
-
快速救济:特殊情形下允许立即解除,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尊严。
-
规范用工:督促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行为。
-
平衡权益:通过经济补偿,弥补劳动者因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
4. 案例 analysis
-
案例47:用人单位不因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费而免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294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单位需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不缴社保无效。
体现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社保赋予劳动者解除权,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 -
案例49:劳动者主张推定解雇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案例要点:周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单位无主观恶意,劳动者解除不获补偿。
体现第三十八条:解除权需结合单位主观过错,未恶意拖欠不构成补偿条件。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单位违约: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欠缴社保或制定违法规章制度。
-
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工作。
-
危险作业: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
-
误用解除权:劳动者以不合理理由或未充分证明单位违约主张解除(如案例49)。
-
规避补偿:单位否认违约事实,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法律后果
-
解除有效:劳动者依本条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违约损失,如补缴社保、支付拖欠工资(案例47)。
-
赔偿责任:单位强迫劳动或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行政处罚:违反社保、工资或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争议风险:不当行为或解除争议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47(续):某公司未缴社保,劳动者解除合同,法院判令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单位约定免除社保无效。
违反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并获补偿。 -
案例48:竞聘中高管任期届满未能再聘的,应按原约定岗位待遇执行[福建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周某某因竞聘落选被调整岗位,未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定其解除合同无权获补偿。
违反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未证明单位违约,解除不符条件,无补偿。 -
案例49(续):周某主张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社保,但法院认定单位无恶意,解除不获补偿。
违反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未充分证明单位主观违约,解除权行使不当。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过规定劳动者在单位违约或违法时的解除权及特殊情况下的立即解除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督促单位依法履约。案例表明,未缴社保等违约行为赋予劳动者解除权并获补偿,但需证明单位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者需合理行使解除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约或违法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旨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解除情形: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单位明确、合理且公示的录用标准。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如打架斗殴、隐瞒失信身份(案例50、51)。
-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劳动者因重大过失或私利行为造成单位重大损失,如违规转账(案例52)。
-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且拒不改正。
-
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案例53、54)。
-
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刑或采取强制措施。
-
-
法律效果:
-
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区别于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
解除需基于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或事实依据,并履行通知程序(如通知工会)。
-
-
目的:保护单位管理权,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劳动合同履行公平性。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
3. 正面作用
-
维护单位权益:允许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约或违法时解除合同,减少损失。
-
规范劳动行为:激励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诚信履职。
-
保障管理秩序:通过合法解除权,维护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
减少争议:明确解除条件,降低不当解除引发的争议风险。
4. 案例分析
-
案例50:劳动者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法完成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1103号]
案例要点:袁某隐瞒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导致无法出差,法院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合法。
体现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
案例51:用人单位依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判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434号]
案例要点:蔡某在厂区内斗殴,违反规章制度,法院认定单位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补偿金。
体现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
案例52: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要点:王某违规转账造成3200万元损失,法院认定严重失职,单位解除合法。
体现第三十九条: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解除合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不当解除:单位以不合理理由或无合法依据解除合同,如仅因“末位淘汰”(案例55)。
-
规章制度违法:单位依据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制定或违反法律,解除无效(案例51要求合理性审查)。
-
事实不清:缺乏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约或违法的证据,如未证明“重大损害”或“严重影响”。
-
程序违法: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解除行为无效。
-
滥用解除权:以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但无明确录用标准。
2. 法律后果
-
解除无效:不符合第三十九条条件的解除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单位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案例55)。
-
补救责任:单位需恢复劳动者岗位或补发工资、社保等(案例55)。
-
行政处罚:违法解除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53: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案例要点:顾某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单位解除合法。
违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角度):劳动者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单位可解除。 -
案例55:农业银行与郭某劳动争议纠纷案[黑龙江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要点:农业银行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无合法依据,需补发工资和社保。
违反第三十九条:单位以非法定理由解除,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
假设场景:单位以员工轻微迟到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未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无效。
违反第三十九条: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单位需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通过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约或违法时的单方解除权,维护单位管理秩序,平衡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单位需基于合法规章制度和事实依据解除合同,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制度并规范程序,劳动者需诚信履职,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允许单位在特定客观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通知或代通知金义务,并支付经济补偿(结合第四十六条)。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无过失性辞退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解除情形:
-
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且无法胜任单位另行安排的岗位。
-
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需有客观证据证明“不能胜任”。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企业迁移、兼并、资产转移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未果(条文注释,案例58、60)。
-
-
程序要求: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需依法支付经济 compensation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
目的:允许单位在客观条件变化或劳动者无法履职时灵活调整劳动关系,同时通过通知和补偿保护劳动者权益。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经营灵活性:允许单位因客观变化或员工能力不足调整用工结构。
-
保护劳动者:通过通知期和经济补偿,减轻劳动者因解除的经济影响。
-
规范解除:明确法定条件和程序,防止单位滥用解除权。
-
促进公平:平衡单位管理需求与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4. 案例分析
-
案例5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76号]
案例要点:上海甲公司因股权收购和经营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徐某拒绝变更合同,法院认定单位解除合法,需支付经济补偿。
体现第四十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协商未果,单位可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 -
案例60:因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高院2013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要点:某配件公司因政府政策搬迁,员工拒绝新厂址工作,法院认定客观情况变化,单位解除合法,需支付补偿金。
体现第四十条:企业搬迁构成客观情况变化,解除需支付补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不当理由:以非法定理由解除,如“末位淘汰”或主观裁员(案例61)。
-
程序违法:未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未支付经济补偿。
-
事实不清:未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医疗期满或客观情况变化,如未提供培训记录或搬迁证据。
-
滥用解除权:以客观变化为借口规避法定责任,如未协商变更合同(案例57)。
-
阻碍法定权利:以制度限制劳动者休病假,导致不当解除(案例56)。
2. 法律后果
-
解除无效:不符合第四十条条件的解除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单位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案例56、61)。
-
补救责任:单位需恢复岗位、补发工资或补缴社保(案例55)。
-
行政处罚:违反解除程序或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56: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制度障碍拒绝员工休病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085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以李某未按复杂程序请病假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法院认定程序不合理,解除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条:单位以非法定理由解除,违反劳动者病休权。 -
案例61:彭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十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某实业公司以“末位淘汰”解除合同,法院认定无法定依据,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条:以“末位淘汰”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属违法解除。 -
案例62: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要点:某服饰公司未安排李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解除,法院认定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条: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解除违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通过规定无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和程序,允许单位在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时解除合同,同时保障劳动者通过通知和补偿获得保护。案例表明,单位需基于法定理由、履行程序并支付补偿,否则解除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解除行为,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规范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程序及保护措施,结合第四十六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体现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经济性裁员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适用条件:
-
裁员规模: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
-
裁员事由:
-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
-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如持续亏损、资金链断裂。
-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仍需裁员(案例1)。
-
其他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如市场萎缩、政策调整(条文注释)。
-
-
-
程序要求:
-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
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
优先留用:
-
优先保留长期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扶养义务的劳动者。
-
-
优先回聘:
-
裁员后6个月内招用人员,需通知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
-
目的:允许单位在经济困难或经营调整时优化人员结构,同时通过程序和补偿保护劳动者权益。
2. 适用范围
-
仅适用于企业类用人单位,不包括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经营调整:支持企业在经济困境或转型时裁员,增强生存能力。
-
劳动者保护:通过优先留用、回聘及补偿,减轻裁员对劳动者的经济影响。
-
程序规范:明确法定程序,防止单位滥用裁员权。
-
社会稳定:平衡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减少裁员引发的社会矛盾。
4.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1:袁某与某食品饮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29、4330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因技术改造减少岗位需求,裁员程序符合法律,裁员合法。
体现第四十一条:技术革新导致裁员,单位履行程序后可合法裁员。 -
案例索引2:杜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81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因经营困难裁员,履行向工会说明和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程序,裁员合法。
体现第四十一条:经营困难裁员需遵守法定程序。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不当理由:以非法定事由裁员,如仅为降低成本而非经营困难或客观变化。
-
程序违法:未提前30日说明情况、未听取工会意见或未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案例62)。
-
优先规则违反:未优先留用长期合同或特殊家庭劳动者。
-
回聘违规:6个月内招用新员未通知被裁减人员,或未优先录用。
-
特殊保护忽视:裁员涉及孕期、哺乳期等受保护劳动者,或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例62)。
2. 法律后果
-
裁员无效:不符合条件或程序的裁员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单位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赔偿责任:违法裁员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案例62)。
-
补救责任:单位需恢复岗位或补发工资、社保等。
-
行政处罚:违反裁员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裁员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62: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要点:某服饰公司裁员未为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法院认定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一条:裁员未履行特殊保护义务,属违法裁员。 -
假设场景:某企业因成本压力裁员10人,未向工会说明或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法院认定程序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一条:未遵守法定程序,裁员无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通过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及保护措施,允许企业在经济困难或转型时调整用工,同时保障劳动者通过优先留用、回聘及补偿获得保护。案例表明,单位需严格遵循法定事由和程序,否则裁员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劳动者需了解权益维护途径,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为特定劳动者群体提供特别保护,限制单位依据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或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特殊保护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保护情形:
-
职业病相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者在诊断、观察期间。
-
职业病或工伤:劳动者因职业病或工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医疗期内: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
-
三期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案例64)。
-
资深员工: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
其他法定情形:如《劳动法》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特殊保护。
-
-
限制范围:禁止单位以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但不排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适用(案例索引1)。
-
目的: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如职业病患者、孕产妇、资深员工)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维护社会公平。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特别保护:为职业病患者、三期女职工等提供就业稳定性,保障其基本权益。
-
社会关怀: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和家庭稳定。
-
规范用工:限制单位随意解除合同,防止歧视性裁员(如针对孕产妇)。
-
促进和谐:减少因不当解除引发的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4. 案例分析
-
案例64: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八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吴某在哺乳期,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违反第四十二条,判令恢复劳动关系。
体现第四十二条:三期女职工受特别保护,单位不得以第四十条理由解除合同。 -
案例索引2:王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178号]
案例要点:派遣单位未核实劳动者医疗期,违法终止合同,法院认定违反第四十二条。
体现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劳动者受保护,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违法解除:单位在劳动者符合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时,以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合同(如案例64)。
-
程序忽视:未核实劳动者是否处于保护期,如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或未确认医疗期(案例62、索引2)。
-
规避保护:以其他理由掩盖针对受保护劳动者的裁员,如针对孕产妇的歧视性解除。
-
事实不清:未证明解除理由合法性,或未排除劳动者受保护身份(如案例64中未证明经营无法继续)。
2. 法律后果
-
解除无效:违反第四十二条的解除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需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案例64)。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发工资、社保或安排健康检查(如案例62)。
-
行政处罚:违反保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64(续):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哺乳期吴某的合同,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恢复劳动关系。
违反第四十二条:三期女职工受保护,解除无效。 -
案例62: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要点:某服饰公司未为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即裁员,法院认定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二条:未履行健康检查义务,裁员违法。 -
假设场景:某企业裁员涉及医疗期内员工,未核实医疗期,法院认定解除无效,需恢复劳动关系。
违反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单位需承担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通过规定特定劳动者的保护情形,限制单位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保障职业病患者、三期女职工等群体的劳动权。案例表明,违反保护规定的解除无效,单位需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核实劳动者保护身份并规范解除行为,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和干预职能,强化程序规范,保护劳动者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工会监督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通知义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前,需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
通知内容包括解除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程序说明。
-
-
工会监督权:
-
若单位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如指出违法条款或程序缺失。
-
工会可提出意见,单位需认真研究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
-
程序性要求:
-
通知工会是单方解除的法定前置程序,未履行可能影响解除效力(结合《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
-
目的:通过工会监督,平衡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防止不当解除,维护公平劳动关系(条文注释)。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保护劳动者: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监督解除合法性,弥补个体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
规范解除:强制通知程序,防止单位滥用解除权。
-
促进沟通:工会意见促进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减少争议。
-
维护稳定:通过监督减少违法解除引发的劳动纠纷,保障社会和谐。
4. 案例分析
-
参考案例背景(基于条文注释及相关规定):某企业因经济性裁员未通知工会,裁员方案被劳动行政部门驳回,要求重新履行程序。
体现第四十三条:通知工会是裁员的法定程序,未履行可能导致裁员无效。 -
假设场景:某公司以员工违纪为由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工会提出纠正要求,法院认定解除程序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四十三条:未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法,单位需承担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通知工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前未向工会说明理由或提交方案。
-
忽视工会意见:单位未认真研究工会提出的纠正要求,或未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
违法解除:解除理由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工会提出纠正但单位拒绝整改。
-
程序缺失:通知工会流于形式,未提供充分理由或事实依据。
2. 法律后果
-
解除无效:未通知工会或未研究工会意见的解除可能被认定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需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行政处罚:违反程序或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程序违法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
工会干预:工会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纠正,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索引1(第四十一条相关案例):袁某与某食品饮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29、4330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裁员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裁员合法。
反面推论(违反第四十三条):若未通知工会,裁员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 -
假设场景:某企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工会要求纠正,法院认定解除无效,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三条: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解除无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通过规定工会的通知和监督职责,强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性,保护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单位需严格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否则解除可能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工会沟通,工会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客观事由,结合第四十六条部分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条文注释补充了兜底条款以应对新情况。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终止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终止情形:
-
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案例66)。
-
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常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案例67)。
-
劳动者死亡或失踪: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
-
单位破产:用人单位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单位主体消灭: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
其他法定情形:如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消灭(条文注释)。
-
-
法律效果:
-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双方协商或通知。
-
部分情形(如合同期满、单位破产)需支付经济 compensation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
目的: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客观条件,规范劳动关系结束,保障双方权益。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规范终止:明确法定终止事由,减少争议。
-
保护权益:通过经济补偿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经济利益。
-
适应变化:兜底条款应对新情况,保持法律适用灵活性。
-
促进公平:平衡单位管理需求与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4. 案例分析
-
案例6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25民终1521号]
案例要点:都某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保险,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有效,单位单方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体现第四十四条: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合同不因退休年龄终止,单位解除需依法赔偿。 -
案例67:包某与某中心血站经济补偿金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八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包某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保险,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单位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体现第四十四条: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合同不自动终止,需支付补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不当终止:单位以非法定事由终止合同,如误认为超退休年龄自动终止(案例65、67)。
-
规避补偿:单位在合同期满或破产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
程序忽视:未依法确认终止事由,如未核实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错误认定:将劳动关系误判为劳务关系,剥夺劳动者权益(案例65、索引2)。
2. 法律后果
-
终止无效:不符合第四十四条条件的终止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需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赔偿责任:违法终止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案例65)。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发工资、社保或支付工伤待遇(案例66)。
-
行政处罚:违反终止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终止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案例66:田某某与某人才公司、某测绘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某人才公司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但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无连带责任。
违反第四十四条(潜在):若单位规避工伤责任,可能被判违法。 -
案例索引2:已达退休年龄后从事临时性劳务应认定为劳务关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申1194号]
案例要点:超退休年龄且无劳动关系意愿的,认定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合同终止。
违反第四十四条(反面):若单位误将劳动关系终止为劳务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规范劳动关系结束,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仍受劳动法保护,单位终止需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应依法确认终止事由并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处于第四十二条的保护情形,合同需续延;对于工伤劳动者的合同终止,需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合同续延及工伤终止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续延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下统称“保护情形”),合同自动续延至情形消失:
-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者在诊断、观察期间。
-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特殊规则另述)。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
-
工伤终止规则(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条文注释):
-
一级至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不得终止,直至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五级至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仅在劳动者提出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
七级至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合同期满可终止,或劳动者提出时可解除。
-
-
法律效果:
-
续延期间,劳动关系维持原合同条件,单位不得单方终止。
-
工伤劳动者终止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部分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
目的:保护特殊劳动群体在合同期满时的劳动权,特别强化工伤劳动者的权益,兼顾公平与社会关怀。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主要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性较低。
3. 正面作用
-
保护弱势群体:确保孕产妇、工伤职工等在保护期内不因合同到期失业。
-
规范终止:明确续延和工伤终止规则,减少不当终止争议。
-
工伤保障: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细化规则,保障工伤劳动者的长期权益。
-
社会稳定:维护特殊群体的劳动关系,减少社会矛盾。
4. 案例 analysis
-
假设场景:某女职工合同期满时处于哺乳期,单位未续延合同,法院认定违反第四十五条,判令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体现第四十五条:合同期满时三期女职工受保护,需续延合同。 -
参考案例(工伤相关):某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合同期满单位终止合同,职工未提出终止意愿,法院认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需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体现第四十五条:五级伤残职工合同终止需本人提出,否则续延。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续延合同: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单位未续延合同而终止。
-
违法终止工伤合同: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合同被终止,未待其退休。
-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未提出终止意愿,单位擅自终止。
-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终止。
-
-
程序忽视:未核实劳动者是否处于保护情形,如未确认哺乳期或工伤等级。
-
规避义务:单位以其他理由终止合同,规避续延或工伤保护责任。
2. 法律后果
-
终止无效:违反续延或工伤终止规则的终止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需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赔偿责任:违法终止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发工资、社保或履行工伤待遇义务(如《工伤保险条例》)。
-
行政处罚:违反保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不当终止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续延):某职工合同期满时在医疗期内,单位终止合同,法院认定违反第四十五条,判令续延至医疗期结束并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五条:医疗期内合同需续延,终止违法。 -
假设场景(工伤):某职工因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单位在合同期满时终止合同,职工未提出终止意愿,法院认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需保留劳动关系。
违反第四十五条:五至六级伤残终止需职工提出,单位擅自终止违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通过规定合同期满的续延情形及工伤劳动者的终止规则,保护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特别是工伤职工的长期权益。案例表明,单位需严格遵守续延和工伤终止规定,否则终止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核实保护情形并履行义务,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特定情形下,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经济补偿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补偿情形:
-
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案例69、71)。
-
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单位提出解除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案例索引4)。
-
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同。
-
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裁减人员。
-
固定期限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合同期满终止,除非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订(案例70)。
-
单位主体消灭(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因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终止合同(案例68)。
-
其他法定情形:如工伤职工依《工伤保险条例》终止合同,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情形。
-
-
法律效果:
-
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补偿旨在弥补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损失。
-
-
目的:保障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经济权益,平衡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经济保障:补偿缓解劳动者因失业或合同终止的经济压力。
-
规范解除:激励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减少违法行为。
-
公平平衡:兼顾单位经营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
争议减少:明确补偿情形,降低仲裁或诉讼风险。
4. 案例分析
-
案例68:劳动者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1542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办事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白某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体现第四十六条:单位主体消灭(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终止合同,需支付补偿。 -
案例69: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要点:某实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刘某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法院判令支付经济补偿。
体现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单位违约(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补偿。 -
案例71:某科技公司与文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某科技公司违法降薪,文某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法院判令支付经济补偿。
体现第四十六条: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解除合同获补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拒绝支付补偿:单位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未支付经济补偿,如合同期满终止未补偿(案例68)。
-
规避责任:单位以非第四十六条理由拒绝补偿,如否认劳动关系或认定为劳务关系(案例68)。
-
违法解除/终止:单位以非法理由解除合同,未触发第四十六条补偿情形,需支付赔偿金(案例70)。
-
程序不当:解除或终止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通知工会),导致补偿义务未履行。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或终止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案例70)。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经济补偿金、工资或社保。
-
行政处罚:违反补偿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未支付补偿或违法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
举证责任:单位需证明解除或终止的合法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案例71)。
3. 案例分析
-
案例70:王某与某煤矿劳动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八起劳动争议案例之八]
案例要点:合同期满终止,王某请求赔偿金,法院认定不属违法解除,驳回请求。
违反第四十六条(反面):若单位违法终止(如未支付补偿),需承担责任。 -
案例索引3:某公司与徐某劳动合同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84号〕
案例要点:单位未按原待遇安排高管岗位,徐某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体现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获补偿。 -
假设场景:某企业因经营困难裁员,未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认定违反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六条,判令支付补偿金。
违反第四十六条:经济性裁员未支付补偿,属违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通过明确七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保障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权益。案例表明,单位需在法定情形下依法支付补偿,如因违约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期满终止或单位主体消灭等,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并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需了解权益维护途径,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包括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及高收入者的补偿上限,结合第四十六条适用。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经济补偿计算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计算标准:
-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条文注释)。
-
月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
-
高收入者限制:月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补偿按3倍标准支付,年限上限12年。
-
-
工作年限计算:
-
从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不因未签书面合同或多份合同中断(条文注释)。
-
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也计入年限(案例72)。
-
-
法律效果:
-
补偿金额根据年限和工资精准计算,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
-
结合第四十六条,适用于法定补偿情形(如无过失性辞退、合同期满终止等)。
-
-
目的:通过明确的计算规则,弥补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损失,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适用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3. 正面作用
-
经济保障:补偿金额与工作年限和工资挂钩,保障劳动者生活稳定。
-
规范计算:统一标准减少争议,确保补偿公平性。
-
保护高收入者:设置上限平衡单位负担与劳动者权益。
-
鼓励合规:激励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减少违法成本。
4. 案例分析
-
案例72:李某与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涉农民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李某2004年至2010年工作,事实劳动关系,月工资按当地平均工资1929元计算,补偿13503元(约7年)。
体现第四十七条:补偿按年限(6年+1年)及平均工资计算,事实劳动关系年限计入。 -
案例73:李某等七人与某混凝土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八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李某等七人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工作,违法解除获双倍补偿,按年限和工资计算。
体现第四十七条:补偿按连续工作年限(约4年)计算,违法解除支付双倍。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错误计算: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如未按年限计算、错误确定月工资或忽略事实劳动关系年限(案例72)。
-
拒绝支付:单位在第四十六条情形下未支付补偿,或支付金额不足。
-
规避规则:单位以低于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或否认高收入者补偿上限。
-
证据不足:单位未提供工资记录,导致补偿按法定最低标准计算(如案例72)。
2. 法律后果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补偿金,纠正计算错误。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或终止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案例73、74)。
-
行政处罚:违反补偿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错误计算或未支付补偿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
举证责任:单位需证明工资标准及计算合规,否则按有利于劳动者标准计算(案例72)。
3. 案例分析
-
案例74:某物业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692号]
案例要点:单位违法解除,王某获双倍赔偿金,按工作年限(2008年起)及平均工资计算。
体现第四十七条:违法解除按年限和工资计算双倍补偿。 -
假设场景:某企业解除合同,未计入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年限(2年),仅按书面合同年限(3年)支付补偿,法院判令补足2年补偿金。
违反第四十七条:未按连续年限计算,补偿不足。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通过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保障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权益。案例表明,补偿需按连续工作年限和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事实劳动关系年限计入,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计算补偿,劳动者需了解权益维护途径,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明确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救济路径,赋予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的权利,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第八十七条)。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救济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情形(条文注释):
-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的情形)、第四十四条(终止情形)、第四十五条(续延终止)等规定。
-
具体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单方解除、未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违法终止合同(如忽视保护情形)。
-
-
救济路径:
-
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必须恢复劳动关系(如岗位、工资等)。
-
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履行(如单位破产),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八十七条,参考第四十七条计算)。
-
-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区别(条文注释):
-
经济补偿适用于合法解除或终止(如第四十六条)。
-
赔偿金适用于单位过错性违法解除或终止,标准更高。
-
-
目的:通过强有力的救济措施,保护劳动者权益,遏制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护:赋予劳动者选择权,确保经济或岗位保障。
-
规范用工:高额赔偿金威慑单位,减少违法解除。
-
公平平衡:兼顾劳动者救济与单位责任,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
争议解决:明确救济路径,降低仲裁或诉讼不确定性。
4. 案例 analysis
-
案例75:用工形式不能作为拒付赔偿金的理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299号]
案例要点:李某工伤治疗期间被终止合同,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5792.97元。
体现第四十八条:违法终止(违反第四十二条工伤保护),单位需支付二倍赔偿金。 -
假设场景:某职工孕期被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判令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体现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单位需恢复合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八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拒绝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拒绝恢复劳动关系。
-
未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后,单位拒绝支付二倍赔偿金(案例75)。
-
规避责任:单位以非劳动关系(如劳务关系)或非法定理由拒绝救济义务。
-
程序违法:解除未通知工会、未核实保护情形(如工伤、孕期),导致违法(案例75)。
2. 法律后果
-
强制履行:法院可判令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发工资、社保。
-
赔偿责任:未支付赔偿金的,需按第八十七条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案例75)。
-
行政处罚:违反解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违法行为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及声誉损失。
-
举证责任:单位需证明解除合法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75(续):某屠宰场以非全日制用工为由终止李某合同,法院认定全日制劳动关系,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八条:违法终止工伤职工合同,未支付赔偿金。 -
假设场景:某企业以员工违纪解除合同,未提供证据,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判令支付二倍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八条:不符合第三十九条条件,违法解除需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通过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救济措施,保护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二倍赔偿金的权利。案例表明,单位违法终止(如工伤期间)需承担赔偿责任,程序或条件不合法将加重后果。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相关规定《劳动法》70、73;《社会保险法》19、32、5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4、5、7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十条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包括单位的证明开具、转移手续、补偿支付及文本保存义务,以及劳动者的工作交接义务,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后合同义务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用人单位义务:
-
出具证明: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提供书面证明,载明解除/终止原因、日期等。
-
办理转移:15日内完成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支付补偿: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在工作交接完成后支付。
-
保存文本: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
-
-
劳动者义务:
-
按双方约定或单位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如移交文件、设备或工作内容。
-
-
后合同义务(条文注释):
-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需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以维护合同终止后的善后效果,防止损害对方利益。
-
-
目的:规范解除或终止后的善后程序,保障劳动者再就业权及经济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公平。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
保障再就业: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支持劳动者快速进入新工作(案例76)。
-
经济保护:确保经济补偿及时支付,缓解劳动者经济压力。
-
规范管理:文本保存及程序要求促进单位合规操作。
-
诚信原则:后合同义务维护双方善后合作,减少纠纷。
4. 案例 analysis
-
案例76:蔡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52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及归还证书,导致蔡某无法就业,法院判令赔偿4个月工资损失。
体现第五十条:单位未履行证明出具及转移手续义务,需赔偿劳动者损失。 -
假设场景:某企业解除合同后及时出具离职证明、15日内完成社保转移,并在交接后支付补偿,劳动者顺利再就业。
体现第五十条:单位履行后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单位未履行义务:
-
未出具解除/终止证明,或证明内容不实(如案例76)。
-
未在15日内办理档案或社保转移,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受阻。
-
未在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或延迟支付。
-
未保存合同文本2年,影响后续查验。
-
-
劳动者未履行义务:
-
拒绝或未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影响单位正常运营。
-
-
规避责任:单位以各种理由(如非劳动关系)拒绝履行义务,或故意拖延手续(案例76)。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单位未履行义务导致劳动者损失(如无法就业),需赔偿工资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案例76)。
-
补救责任:单位需补办证明、转移手续或支付补偿。
-
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争议风险:未履行义务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
劳动者责任:未交接可能影响补偿支付,或需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76(续):某公司延迟7个月归还蔡某证书及办理手续,法院认定违反第五十条,判赔4个月工资。
违反第五十条:未及时办理证件转移,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 -
假设场景:某职工拒绝交接公司设备,单位延迟支付补偿,法院认定双方均违约,责令职工交接并单位支付补偿。
违反第五十条:双方未履行后合同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再就业及经济权益,维护双方诚信合作。案例表明,单位未及时出具证明或办理转移手续需赔偿损失,劳动者也需履行交接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善后义务,劳动者应配合交接,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一条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协商主体、内容及程序,强调其最低标准性质及法律效力(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集体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协商内容:
-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条件。
-
集体合同设定最低标准,个人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此标准(条文注释)。
-
-
协商主体:
-
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协商;无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协商。
-
-
程序要求:
-
通过平等协商形成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以书面形式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条文注释)。
-
-
特征(条文注释):
-
最低标准合同:设定劳动条件底线,个人合同不得低于此标准。
-
法律效力:企业不履行承担法律责任。
-
要式合同:需书面签订并备案。
-
-
目的:通过集体协商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企业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
-
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设定最低劳动标准,保护职工报酬、休假等权益。
-
集体力量:通过工会或代表协商,弥补个体职工弱势地位。
-
规范用工:约束企业行为,减少违法用工现象。
-
稳定关系:促进劳资双方协商一致,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4. 案例 analysis
-
案例索引1:陈某与某公司集体合同纠纷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民一终字第226号]
案例要点:公司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备案,对双方有约束力,可作为劳动关系依据,无需另签个人合同。
体现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设定劳动关系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
假设 scenario:某企业与工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约定最低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备案,保障职工权益。
体现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规范最低标准,合法有效。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依法协商:单位单方制定合同内容,未经职工代表或工会平等协商。
-
未通过讨论:草案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未备案生效:合同未以书面形式签订或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缺乏法律效力。
-
低于标准:个人劳动合同条款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
不履行义务:单位未按集体合同执行,如未支付约定工资或保障休假。
2. 法律后果
-
合同无效:未按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缺乏约束力。
-
赔偿责任: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需赔偿职工损失(如工资差额)。
-
行政处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法》第33条)。
-
争议风险:未依法订立或执行集体合同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需仲裁或诉讼解决。
-
补充个人合同:集体合同未明确个人劳动关系依据的,单位仍需另签个人合同(案例索引2)。
3. 案例 analysis
-
案例索引2:某公司与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2121号]
案例要点:集体合同未约定个人劳动关系依据,单位未签个人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违反第五十一条(间接):集体合同未替代个人合同,单位未履行订立个人合同义务。 -
假设 scenario:某企业未与工会协商,单方制定集体合同,未经职工讨论通过,职工提起仲裁,合同被认定无效。
违反第五十一条:未依法协商和通过程序,合同不具效力。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通过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内容,保障职工通过集体协商获得最低劳动标准保护。案例表明,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替代部分个人合同功能,但未明确个人关系依据的仍需另签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履行备案程序,职工应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针对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用工问题较多的行业,允许在县级以下区域订立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以解决单个劳动合同或企业集体合同难以覆盖的问题(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适用范围:
-
行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用工问题突出的行业。
-
区域: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如乡镇、街道)。
-
-
合同类型:
-
行业性集体合同:针对特定行业内多家企业的共性劳动条件(如建筑业保险问题,条文注释)。
-
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特定区域内跨行业的劳动者与企业。
-
-
协商主体:
-
工会代表劳动者,企业方面代表(如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体)代表用人单位。
-
-
内容:
-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参考第五十一条)。
-
可针对行业特点解决难点问题,如高危行业的职工保险(条文注释)。
-
-
法律效力:
-
经协商、讨论通过并备案后,对签约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设定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此标准。
-
-
目的:通过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统一规范劳动条件,解决特定行业用工难题,保障劳动者权益。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县级以下区域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
-
针对中小型企业或分散用工单位,弥补单个企业集体合同的不足。
3. 正面作用
-
行业规范:统一行业劳动标准,解决保险、工资等共性问题(条文注释)。
-
权益保障:增强劳动者在高危或低保障行业的保护,如建筑业保险。
-
协商效率:区域或行业集中协商,减少单个企业与职工的谈判成本。
-
关系稳定:降低行业性劳动争议,促进劳资和谐。
4. 案例 analysis
-
假设 scenario:某县建筑行业工会与企业协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最低工资及强制工伤保险,经备案后约束全县建筑企业,保障职工权益。
体现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规范高危行业劳动条件。 -
参考背景:某乡镇餐饮业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服务员最低休息时间,减少超时劳动现象。
体现第五十三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解决餐饮业用工问题。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依法协商:企业或行业协会单方制定合同,未与工会平等协商。
-
程序缺失:合同草案未提交职工讨论通过,或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低于标准:合同条款低于法定或行业最低标准,如未包含强制保险。
-
不履行义务:企业不执行集体合同,如拒绝缴纳建筑业工伤保险。
-
范围不当:在非县级以下区域或非指定行业订立,超出第五十三条适用范围。
2. 法律后果
-
合同无效:未按程序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缺乏法律效力。
-
赔偿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赔偿劳动者损失(如工资或保险差额)。
-
行政处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法》第33条)。
-
争议风险:未依法订立或执行合同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需仲裁或诉讼解决.
-
补救措施:劳动者可要求补缴保险或补发工资,企业需整改。
3. 案例
-
假设场景:某县采矿企业协会单方制定行业性集体合同,未经工会协商及备案,职工提起仲裁,合同被认定无效。
违反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协商及备案,合同不具效力。 -
参考背景:某餐饮企业拒绝执行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职工集体诉至法院,企业被判补发工资差额。
违反第五十三条: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通过允许在县级以下区域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订立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规范特定行业用工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能有效解决行业难题,但需遵守协商、备案程序,否则无效或引发争议。工会和企业应平等协商,劳动者应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明确了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程序、生效条件及其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约束力,强调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广泛适用性(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集体合同报送与生效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报送与生效:
-
集体合同订立后,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条文注释)。
-
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生效;如发现违法或失实内容,可不予登记或要求修正(条文注释)。
-
-
法律效力:
-
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对签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约束当地本行业或本区域的所有相关单位和劳动者。
-
-
公布义务:
-
生效后,签约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如公告、会议)向全体成员公布(条文注释)。
-
-
目的:
-
通过行政审查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性,保护劳动者权益。
-
赋予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规范劳动条件,促进劳资和谐。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企业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
约束签约单位及其职工,或特定行业、区域内的单位和劳动者。
3. 正面作用
-
合法性保障:行政审查过滤违法条款,维护合同公平。
-
广泛约束:行业性、区域性合同统一规范区域或行业劳动标准。
-
权益保护:确保劳动者享受最低劳动条件,如工资、保险等。
-
透明性:公布要求增强合同执行的公开性,减少争议。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县餐饮业工会与企业协会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最低工资及休假标准,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15日内无异议,生效并约束全县餐饮企业。
体现第五十四条:报送审查后自动生效,区域性合同具广泛约束力。 -
参考背景:某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后经审查合法,公布后执行,保障职工保险权益。
体现第五十四条:依法报送、生效并公布,合同有效约束双方。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报送审查:集体合同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违法条款:合同包含违法或失实内容,未按要求修正。
-
未及时公布:生效后未向职工或单位成员公布合同内容。
-
不履行约束:单位或职工不执行生效的集体合同条款,如拒绝支付约定工资。
-
程序不当:报送不完整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法律后果
-
合同无效:未报送或未经审查的合同不生效,缺乏法律约束力。
-
行政干预:劳动行政部门可要求修正或不予登记(条文注释)。
-
赔偿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赔偿损失(如工资差额、保险费用)。
-
行政处罚:违反报送或执行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法》第34条)。
-
争议风险:未依法报送或执行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需仲裁或诉讼解决。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建筑企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职工要求执行保险条款,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单位需另行赔偿。
违反第五十四条:未报送审查,合同不具效力。 -
参考:某区域性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未公布内容,职工不知情未获休假保障,提起仲裁,企业被责令补救。
违反第五十四条:未履行公布义务,影响合同执行。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通过规定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生效程序及约束力,确保合同合法性并保护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依法报送并生效的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合同覆盖更广。用人单位和工会应严格遵守报送、公布程序,劳动者应监督合同执行,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相关规定《劳动法》第35条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及工会在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区分了集体合同争议与个体劳动争议(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集体合同争议的救济与作用
1. 内涵
-
违反集体合同:
-
用人单位未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如工资、休假、保险等),侵犯职工集体权益。
-
-
工会角色:
-
工会可代表职工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如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
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
集体合同争议(条文注释):
-
当事人限于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争议标的是全体或不特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
例:单位未按集体合同支付最低工资,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提起争议。
-
-
与个体劳动争议的区别(条文注释):
-
个体劳动争议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单人解除合同纠纷)。
-
集体合同争议不包括仅涉及个体利益的纠纷(如单人被辞退的争议)。
-
-
目的:
-
通过工会维护职工集体权益,保障集体合同执行。
-
提供协商、仲裁、诉讼的救济路径,规范劳资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企业、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履行中的争议。
-
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利益纠纷。
3. 正面作用
-
集体维权:工会代表职工增强协商力,弥补个体弱势。
-
合同执行:确保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落实。
-
争议解决:提供多层次救济(协商、仲裁、诉讼),维护职工权益。
-
关系稳定:规范集体合同履行,减少集体争议风险。
4. 案例 analysis
-
假设 scenario:某建筑业集体合同约定强制工伤保险,单位未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会要求纠正并赔偿,协商不成提起仲裁,获支持。
体现第五十六条:工会代表职工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依法救济。 -
参考 background:某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餐饮业最低工资,单位未执行,工会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补发工资差额。
体现第五十六条:工会通过诉讼维护集体权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单位违法:未履行集体合同义务,如拒绝支付约定工资或提供休假。
-
拒绝协商:单位不配合工会协商解决争议。
-
工会失职:工会未依法代表职工维权,或未及时申请仲裁/诉讼。
-
误判争议:将集体合同争议作为个体劳动争议处理,或反之(条文注释)。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单位违反集体合同需赔偿职工损失(如工资差额、保险费用)。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整改(《工会法》第20条)。
-
法律救济:协商不成,工会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迫使单位履约。
-
争议风险:未妥善解决的集体争议可能引发集体行动,影响企业运营。
-
程序纠正:误判争议类型的案件可能需重新审理,增加成本。
3. 案例 analysis
-
假设 scenario:某企业未按集体合同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工会要求整改被拒,未及时仲裁,导致职工权益受损,工会被批评失职。
违反第五十六条:工会未有效履行维权职责。 -
参考 background:某单位将集体合同工资争议误判为个体争议,职工诉至法院,法院纠正为集体争议,判令单位履约。
违反第五十六条(间接):误判争议类型,延误救济。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通过规定工会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权利和程序,保障职工集体权益,规范合同履行。案例表明,工会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维护全体劳动者利益,但需准确区分集体与个体争议。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集体合同,工会应积极维权,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及许可程序,规范“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用工模式(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设立条件:
-
注册资本:最低200万元人民币,确保经济实力。
-
经营场所:固定场所及设施,满足业务需求。
-
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派遣管理制度,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
-
其他条件:包括相关法规要求的资质、人员配置等。
-
-
许可程序:
-
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获许可后办理公司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
-
劳务派遣定义(条文注释):
-
派遣单位招聘人员并派遣至用工单位,招聘与用工分离。
-
-
目的:
-
确保派遣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
通过行政许可规范市场,防止无资质经营。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
涉及劳务派遣的招聘、派遣、管理全过程。
3. 正面作用
-
市场规范:高门槛和许可制度过滤不合规经营者。
-
权益保障:确保派遣单位有能力履行工资、社保等义务。
-
用工灵活:支持企业通过合法派遣满足用工需求。
-
法律约束:明确设立标准,减少违法派遣风险。
4.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及合规管理制度,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获批后合法开展派遣业务。
体现第五十七条:满足设立条件并获许可,规范经营。 -
参考背景:某派遣单位依法设立,派遣职工到工厂,保障工资及社保,维护劳动者权益。
体现第五十七条:合法派遣单位履行义务,保障用工秩序。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无许可经营: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派遣业务。
-
不符条件:注册资本不足200万元、无固定场所或缺乏合规管理制度。
-
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
-
规避监管:以其他形式(如中介)变相从事派遣业务。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未经许可经营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合同无效:违法派遣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无效,影响劳动者权益。
-
赔偿责任:因违法经营损害劳动者权益(如未缴社保),需赔偿损失。
-
法律风险: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可提起仲裁/诉讼,追究责任。
-
市场禁入:严重违法者可能被吊销许可或禁止从事派遣业务。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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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情境:某单位注册资本仅50万元,未获许可擅自派遣职工,被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罚款并责令停止经营。
违反第五十七条:无许可经营,违反设立条件。 -
参考背景:某中介以“劳务外包”名义变相派遣,未经许可,劳动者未获社保,提起诉讼,单位被判赔偿。
违反第五十七条:规避许可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通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及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设立的派遣单位能有效履行义务,而无许可或不符条件的经营将面临严厉处罚。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设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十九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内容及派遣期限规范,强调协议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协议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协议内容:
-
派遣岗位及人数、派遣期限。
-
劳动报酬及社保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
违反协议的责任(如违约赔偿)。
-
-
派遣期限:
-
基于岗位实际需要确定,不得分割连续用工为多个短期协议(条文注释)。
-
期限通常与劳动合同一致,协议终止时劳动合同同步终止。
-
-
保护劳动者:
-
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条文注释)。
-
用工单位需及时支付报酬、社保费给派遣单位,确保劳动者待遇落实。
-
-
目的:
-
规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工,保障劳动者工资、社保等权益。
-
防止短期协议滥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关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保及工作条件。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明确报酬、社保责任,保障劳动者待遇。
-
关系规范:协议约束双方行为,减少责任推诿。
-
稳定用工:禁止分割短期协议,增强劳动关系连续性。
-
法律依据:为争议解决提供合同依据,降低纠纷风险。
4. 案例分析
-
案例7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者因工受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承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2531号]
案例要点: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单位负责社保缴纳,曹某工伤后获赔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令用工单位分担部分赔偿。
体现第五十九条:协议明确社保责任,用工单位需配合保障劳动者权益。 -
假设情境:某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期限2年、明确工资及社保支付,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五十九条:协议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待遇。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订协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
-
内容缺失:协议未明确岗位、期限、报酬、社保或违约责任。
-
分割协议:将连续用工分割为多个短期协议,规避长期用工责任(条文注释)。
-
损害权益:协议条款损害劳动者利益,如约定低于最低工资。
-
未履行支付:用工单位未及时支付报酬或社保费给派遣单位。
2. 法律后果
-
连带责任:未依法履行协议导致劳动者损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案例77)。
-
行政处罚:违反协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
合同无效:协议内容违法或损害劳动者权益,可能被认定无效。
-
争议风险:未明确责任或违反协议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
补救措施:劳动者可要求补发工资、缴纳社保,法院可判令赔偿。
3. 案例分析
-
案例77(续):某劳务公司未按协议为曹某缴纳社保,导致工伤待遇损失,需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用工单位分担部分责任。
违反第五十九条:未履行社保支付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将2年用工分割为4个半年协议,规避长期责任,劳动者诉至法院,协议被认定无效,单位赔偿损失。
违反第五十九条:分割短期协议,违反期限规范。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通过规定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及期限要求,规范派遣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协议需明确责任并依法履行,否则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应订立合规协议,禁止分割短期协议,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禁止克扣报酬及收取费用,保障劳动者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告知义务及报酬保障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告知义务:
-
劳务派遣单位须将派遣协议内容(如岗位、期限、报酬、社保等)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知情权。
-
-
禁止克扣报酬:
-
派遣单位不得擅自扣减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的劳动报酬。
-
报酬支付方式(条文注释):①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常见,无克扣风险);②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易发生克扣)。
-
-
禁止收费:
-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如中介费、押金)。
-
-
目的:
-
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及经济权益,防止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不当获利。
-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
-
涵盖派遣协议履行及报酬支付全过程。
3. 正面作用
-
知情权保障:告知协议内容增强劳动者对工作条件的了解。
-
经济保护:禁止克扣及收费确保劳动者获得足额报酬。
-
规范行为:约束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减少违法操作。
-
争议预防:透明的告知和支付机制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4.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派遣单位将协议内容(岗位、工资、社保)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无克扣或收费,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条:履行告知义务,规范报酬支付。 -
参考背景:某派遣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未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者满意并稳定工作。
体现第六十条:遵守禁止克扣及收费规定。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告知协议:派遣单位未向劳动者披露派遣协议内容,导致劳动者不知岗位或待遇详情。
-
克扣报酬:派遣单位扣减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如以管理费名义扣款(条文注释:多见于第二种支付方式)。
-
违规收费: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培训费、介绍费。
-
拖欠费用:用工单位拖欠派遣单位费用,间接导致劳动者报酬未足额支付(条文注释)。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克扣报酬或违规收费的,需退还并赔偿劳动者损失(如工资差额、利息)。
-
连带责任:用工单位拖欠费用导致克扣,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争议风险:未告知或克扣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
合同影响:严重违法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无效。
3.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派遣单位未告知劳动者协议内容,克扣10%工资作为“管理费”,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退还扣款并赔偿。
违反第六十条:未履行告知义务,违法克扣报酬。 -
参考背景:某用工单位拖欠派遣单位费用,派遣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起仲裁,双方被判连带赔偿。
违反第六十条:间接克扣报酬,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通过规定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及禁止克扣报酬、收取费用的要求,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经济权益。案例表明,依法告知并足额支付报酬能维护劳动者权益,而违反规定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二条明确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及禁止再派遣的要求,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及用工单位的自用原则(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用工单位义务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用工单位义务:
-
劳动标准与保护: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休息、劳动安全等标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防护措施。
-
工作告知:向劳动者说明岗位职责、要求及报酬标准。
-
报酬与福利: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岗位相关福利(如餐补、住房补贴),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条文注释)。
-
岗位培训:提供与岗位需求匹配的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能力。
-
工资调整:连续用工时,按正常机制调整工资,保障待遇增长。
-
-
禁止再派遣:
-
用工单位接收劳动者须自用,不得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条文注释)。
-
-
目的:
-
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及待遇。
-
防止用工单位通过再派遣规避责任,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
涵盖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报酬、培训及用工管理。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获得法定劳动条件、报酬及福利。
-
公平待遇:通过工资调整及福利支付,缩小派遣与正式员工差距。
-
能力提升:岗位培训增强劳动者技能,促进职业发展。
-
用工规范:禁止再派遣防止责任模糊,维护劳动者稳定就业。
4.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告知岗位要求,支付加班费及奖金,定期培训并调整工资,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二条:履行用工单位义务,保障劳动者待遇。 -
参考背景:某工厂为派遣职工支付节日福利及加班费,未再派遣至其他单位,劳动关系稳定。
体现第六十二条:遵守报酬支付及禁止再派遣规定。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履行劳动标准:未提供安全设施或符合工时标准的劳动条件。
-
未告知要求:未向劳动者说明岗位职责或报酬详情。
-
未支付福利:拒绝支付加班费、奖金或岗位福利,以降低成本(条文注释)。
-
缺乏培训:未提供岗位必需的技能培训,影响劳动者工作能力。
-
无工资调整:连续用工未按机制调整工资,导致待遇停滞。
-
再派遣行为:将劳动者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规避直接用工责任。
2. 法律后果
-
连带责任:违反义务导致劳动者损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赔偿责任:需补发加班费、福利或赔偿培训缺失、工资未调的损失。
-
合同影响:再派遣可能导致派遣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原用工关系。
-
争议风险:违反规定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用工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劳动者加班费,未提供安全培训,劳动者受伤后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赔偿并补发费用。
违反第六十二条:未履行报酬支付及培训义务。 -
参考背景:某企业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至另一工厂,劳动者诉至仲裁,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恢复原用工关系并赔偿。
违反第六十二条:擅自再派遣,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通过规定用工单位的五项义务及禁止再派遣的要求,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报酬及稳定就业。案例表明,依法履行义务能维护劳动者权益,而违反规定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条款,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强调劳动报酬的平等性(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同工同酬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同工同酬定义(条文注释):
-
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获得同等劳动报酬。
-
劳动报酬包括全部工资收入(如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
-
-
实施标准:
-
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与同类岗位劳动者采用相同报酬分配办法。
-
无同类岗位时,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报酬标准。
-
-
合同要求:
-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须明确符合同工同酬的报酬条款。
-
-
平等尺度(条文注释):
-
主要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实现劳动报酬平等,考虑法定及单位劳动标准。
-
-
目的:
-
消除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的报酬歧视,保障公平待遇。
-
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劳动关系和谐。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
-
涵盖劳动报酬的分配、支付及合同约定。
3. 正面作用
-
公平保障:消除派遣劳动者报酬歧视,提升劳动者满意度。
-
规范用工:约束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防止低薪操作。
-
合同约束:明确报酬条款,增强法律执行力。
-
社会稳定:促进劳资平等,减少因报酬不公引发的争议。
4.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正式员工设定相同工资标准,包含奖金及补贴,符合同工同酬要求,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三条:执行同工同酬,保障公平待遇。 -
参考背景:某企业无同类岗位,参照当地同行业报酬标准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获劳动者认可。
体现第六十三条:参照相近岗位标准,履行同工同酬。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报酬歧视:派遣劳动者与同类岗位员工报酬不等,如工资、奖金低于标准。
-
无参照标准:无同类岗位时,未参照所在地相近岗位报酬,导致薪资偏低。
-
合同违规: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未载明同工同酬条款,或约定报酬低于标准。
-
规避义务:用工单位以派遣性质为由,拒绝执行同工同酬。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需补发报酬差额及赔偿损失(如利息)。
-
连带责任:违反同工同酬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争议风险:报酬不公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
合同无效:报酬条款违法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3.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陈某与劳务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593号]
案例要点:试用期薪酬约定有效,但若低于同类岗位正式员工标准,可能违反同工同酬,需补发差额。
体现第六十三条(间接):试用期报酬需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劳动者低于同岗位员工的工资,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补发差额并赔偿。
违反第六十三条:未执行同工同酬,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保障其与同类岗位劳动者享有平等报酬待遇。案例表明,依法执行同工同酬能维护公平,而违反规定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劳动者应监督报酬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享有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其集体维权能力(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工会参与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工会参与权:
-
被派遣劳动者可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加入现有工会,或自行组织工会。
-
通过工会维护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保等合法权益。
-
-
实践方式(条文注释):
-
派遣单位成立工会,在用工单位设分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合作开展活动。
-
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管理派遣劳动者的工会会员。
-
用工单位允许长期派遣劳动者加入其工会(存在法律争议)。
-
-
目的:
-
确保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会权利,增强集体协商能力。
-
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公平,维护劳动者权益。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涵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
涉及工会组织、活动及权益维护。
3. 正面作用
-
集体维权:工会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平台,维护工资、社保等权益。
-
平等保障:消除派遣与正式员工在工会权利上的差异。
-
关系和谐:通过工会协商,减少劳资争议。
-
灵活实施:多种实践方式适应不同用工场景(条文注释)。
4.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派遣单位成立工会,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加入分工会,参与工资协商,成功提高报酬,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行使工会参与权,维护合法权益。 -
参考背景:某用工单位委托其工会管理派遣劳动者会员,组织培训及维权活动,劳动者满意度提升。
体现第六十四条:通过委托方式保障工会权利。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限制工会权利: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禁止或阻碍劳动者加入/组织工会。
-
未提供支持:未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会活动条件,如拒绝设立分工会。
-
歧视待遇:将派遣劳动者排除在用工单位工会之外,限制其参与。
-
委托不当:委托管理方式未落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会服务。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违反工会权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工会法》相关规定)。
-
赔偿责任:因限制工会权利导致劳动者损失(如未获协商工资),需赔偿。
-
法律救济:劳动者可通过工会申请仲裁或诉讼,维护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
争议风险:限制工会活动易引发集体争议,影响企业运营。
-
连带责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3.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拒绝派遣劳动者加入其工会,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整改并赔偿损失。
违反第六十四条:限制工会参与权,损害劳动者权益。 -
参考背景:某派遣单位未设立工会,也未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仲裁责令单位补救。
违反第六十四条:未保障工会权利,影响集体维权。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通过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其集体维权能力,促进用工公平。案例表明,依法支持工会活动能维护劳动者权益,而限制权利将面临处罚及赔偿。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积极落实工会机制,劳动者应主动参与,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条件,强调依法解除及相关义务(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劳动者解除权:
-
依据第三十六条: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依据第三十八条:因派遣单位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并获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
-
-
用工单位退回权:
-
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情形(严重违纪、违法等)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可退回劳动者。
-
派遣单位可依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
-
注意事项(条文注释):
-
劳动者单方解除需提前30日通知,完成交接,遵守保密义务。
-
派遣单位解除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若适用第四十六条)。
-
用工单位退回需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符合退回条件。
-
-
目的:
-
保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
规范用工单位退回及派遣单位解除程序,平衡三方责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
-
涵盖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及因过错/客观原因退回的情形。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劳动者可因派遣单位违约解除合同并获补偿。
-
规范退回:用工单位需提供证据,防止滥用退回权。
-
责任明确:派遣单位依法解除,保障程序正义。
-
关系稳定:依法解除及退回减少争议,促进公平用工。
4.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祝某某与某某通信技术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28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派遣单位依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合法。
体现第六十五条:用工单位退回及派遣单位解除符合法定条件。 -
假设情境:某派遣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获经济补偿,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五条: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劳动者违法解除:未提前30日通知或未完成交接,擅自离职。
-
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未依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解除,或未支付经济补偿。
-
用工单位不当退回:无充分证据退回劳动者,或因非法定情形退回(如歧视派遣身份)。
-
程序缺失:退回或解除未履行通知、证据提供等义务(条文注释)。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
-
派遣单位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用工单位不当退回,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
-
行政处罚:违反解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第九十二条)。
-
争议风险:违法解除或退回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成本。
-
合同恢复: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可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第四十八条)。
3.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因劳动者轻微失误退回,无证据支持,派遣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赔偿。
违反第六十五条:不当退回及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权益。 -
参考背景:某派遣单位未依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劳动者提起仲裁,派遣单位被判支付二倍赔偿金。
违反第六十五条:未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用工单位退回的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并规范派遣关系。案例表明,依法解除及退回能维护公平,而违反法定程序将面临赔偿及处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劳动者应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限于“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及数量比例限制,强调其补充性定位。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用工形式定位:
-
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形式,劳务派遣为补充形式。
-
劳务派遣仅限于“三性”岗位:
-
临时性:岗位存续不超过6个月,如短期项目。
-
辅助性:为主营业务提供支持的非核心岗位,如后勤、保洁。
-
替代性: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临时替代的岗位。
-
-
-
数量限制:
-
派遣用工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规定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设定,实践中通常为10%)。
-
-
目的:
-
限制劳务派遣滥用,保障劳动合同用工为主的稳定就业。
-
规范派遣岗位及比例,保护派遣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用工。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
涵盖派遣用工的岗位类型及总量管理。
3. 正面作用
-
用工规范:明确“三性”岗位,防止派遣用工取代常规用工。
-
权益保障:限制派遣规模,维护劳动者稳定就业权。
-
灵活补充:允许企业在特定岗位使用派遣,满足临时需求。
-
法律约束:比例限制减少滥用派遣,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企业将保洁岗位(辅助性)设为派遣用工,派遣人数占总用工5%,符合比例要求,合法合规。
体现第六十六条:严格执行“三性”岗位及比例限制。 -
参考背景:某公司因员工产假设立6个月的替代性岗位,聘用派遣劳动者,合同明确岗位性质,保障劳动者待遇。
体现第六十六条:规范使用临时性岗位。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非“三性”岗位派遣:将核心业务或长期岗位设为派遣,如主生产岗位(案例1)。
-
超比例用工:派遣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如10%)。
-
虚假外包:以“劳务外包”名义规避派遣限制,实为劳务派遣关系(案例2)。
-
岗位模糊:未明确岗位性质,或将长期用工伪装为临时性岗位。
2. 法律后果
-
劳动关系认定:非“三性”岗位或虚假外包可能被认定为直接劳动关系(案例1、案例2)。
-
连带责任:违法派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违反岗位或比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争议风险:违法派遣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企业成本。
-
整改要求:法院可判令单位调整用工形式,,转为劳动合同用工。
3.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1: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903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将非临时性岗位设为派遣,法院认定与劳动者形成直接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
违反第六十六条:将非“三性”岗位作为派遣,规避直接用工责任。 -
案例索引2:黄某与某外包服务公司、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698号]
案例要点:企业以“外包”名义规避派遣限制,法院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判令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第六十六条:虚假外包掩盖派遣关系,违法用工。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通过限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三性”岗位及比例控制,规范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使用派遣能满足企业需求,而违反“三性”或比例规定将导致关系重认定及处罚。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派遣单位需配合监管,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九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可采用口头协议及允许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需确保后合同不影响先合同履行(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合同形式:
-
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书面合同要求,体现灵活性。
-
-
多重劳动关系(条文注释):
-
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允许兼职。
-
仅限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包括同时从事全日制工作。
-
-
约束条件:
-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如时间冲突、违约)。
-
-
例外规定(条文注释):
-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和《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类似限制)。
-
-
目的:
-
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灵活的合同形式,适应兼职需求。
-
规范多重劳动关系,保障先合同的履行,促进公平用工。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
涵盖口头或书面劳动合同及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3. 正面作用
-
灵活用工:口头协议降低合同成本,适应短期、零散工作。
-
兼职自由: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增加劳动者收入来源。
-
合同保护:后合同不得干扰先合同,确保劳动关系稳定。
-
法律适配:排除不适用条款,契合非全日制用工特点。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劳动者与A公司订立非全日制口头协议,每周工作10小时,后与B公司订立另一非全日制合同,时间不冲突,双方合同均正常履行。
体现第六十九条:允许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保障先合同履行。 -
参考背景:某大学生与两家咖啡店订立非全日制合同,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互不干扰,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九条:灵活的合同形式及多重关系合规。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后合同干扰先合同:后订立的非全日制合同导致无法履行先合同(如时间冲突、精力不足)。
-
混淆全日制关系: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外兼任全日制工作,违反非全日制限定(条文注释)。
-
未明确约定:口头协议内容不清,导致履行争议。
-
单位限制兼职:用人单位无理禁止劳动者订立其他非全日制合同。
2. 法律后果
-
合同纠纷:后合同干扰先合同的,劳动者可能需赔偿先合同单位损失。
-
关系无效:混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关系的,后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争议风险:口头协议不明易引发仲裁/诉讼,需举证证明约定内容。
-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法限制兼职,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
-
权益受损:劳动者因不当兼职可能影响社保、报酬等权益。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劳动者与A公司订立非全日制合同,后与B公司订立另一合同,因时间冲突无法履行A公司职责,A公司诉至法院,劳动者被判赔偿。
违反第六十九条:后合同干扰先合同履行。 -
参考背景:某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外兼任全日制工作,法院认定其与非全日制单位合同有效,但全日制合同可能无效。
违反第六十九条:混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关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通过允许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口头协议及多重劳动关系,为灵活用工提供支持,同时要求后合同不得干扰先合同履行。案例表明,合规的非全日制用工能满足兼职需求,而违反规定将引发纠纷及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约定并遵守合同顺序,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一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灵活性及无需经济补偿的特点,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解除制度(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终止灵活性: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特定理由。
-
不适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
-
-
无需经济补偿(条文注释):
-
无论终止原因或过错,单位均不支付经济补偿,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第四十六条)。
-
-
目的:
-
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短期、零散特点,提供灵活的用工机制。
-
降低双方终止成本,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广泛应用。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
涵盖口头或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
3. 正面作用
-
灵活用工:随时终止便于单位调整用工,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
-
成本降低:无需经济补偿,减少单位财务负担。
-
关系简化:免除复杂解除程序,降低争议风险。
-
市场适配:契合非全日制用工的临时性,促进兼职就业。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咖啡店与非全日制服务员口头约定工作,服务员因学业通知终止用工,单位无需补偿,双方和平分手。
体现第七十一条:灵活终止,无需经济补偿。 -
参考背景:某超市非全日制收银员因个人原因随时离职,单位未支付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体现第七十一条:劳动者随时终止用工,合法合规。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七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错误适用全日制规则:将非全日制用工按全日制解除程序处理,如要求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补偿。
-
违法限制终止:单位禁止劳动者随时终止,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混淆用工性质:将全日制用工伪装为非全日制,规避经济补偿义务。
-
未履行通知:虽允许随时终止,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对方,影响对方权益。
2. 法律后果
-
关系重认定:混淆用工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
-
赔偿责任:违法限制终止或未通知导致损失,单位需赔偿劳动者(如工资损失)。
-
行政处罚:违反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
-
争议风险:错误适用规则或限制终止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成本。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单位将全日制员工伪装为非全日制,终止时拒付补偿,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补发补偿并罚款。
违反第七十一条:混淆用工性质,规避补偿义务。 -
参考背景:某非全日制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者提起仲裁,单位被判违法限制终止权。
违反第七十一条:错误适用全日制解除规则。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通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随时终止权及免除经济补偿,适应其灵活、临时特点,保障双方自由。案例表明,合法终止能简化用工,而混淆性质或限制终止将面临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非全日制用工规则,依法行使终止权,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二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及报酬支付周期,保障劳动者基本经济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最低小时工资:
-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参考因素(条文注释):
-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强度、福利等方面的差异。
-
-
-
支付周期:
-
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为15日,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工资。
-
-
目的:
-
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基本收入,防止工资过低。
-
通过短期支付周期,维护劳动者经济稳定,促进公平用工。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
涵盖小时工资标准及报酬结算支付。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
-
及时支付:15日支付周期确保工资及时到账,减少拖欠风险。
-
公平规范:参考多种因素设定标准,平衡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差异。
-
市场稳定:规范报酬支付,降低因工资争议引发的纠纷。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超市聘用非全日制收银员,小时工资高于当地最低标准,每10天结算一次工资,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七十二条:遵守最低工资及支付周期规定。 -
参考背景:某餐饮店按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支付非全日制服务员薪酬,每周结算,劳动者经济稳定。
体现第七十二条:规范报酬支付,保障劳动者收入。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七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低于最低工资:小时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超长支付周期:报酬结算支付周期超过15日,如月结或更长。
-
未考虑参考因素:设定工资时忽视社保费用或工作条件差异,导致报酬不合理。
-
拖欠工资:未按约定周期支付报酬,影响劳动者权益。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低于最低工资或拖欠报酬的,需补发差额并赔偿损失(如利息)。
-
行政处罚:违反工资标准或支付周期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争议风险:违法支付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
劳动者解除权:因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低于最低小时工资,结算周期为30天,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补发工资并赔偿。
违反第七十二条: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长支付周期。 -
参考背景:某企业拖欠非全日制员工工资,支付周期为20天,劳动者提起仲裁,单位被责令整改并支付差额。
违反第七十二条:违反支付周期及拖欠工资。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通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及15日支付周期,保障劳动者基本经济权益。案例表明,依法支付报酬能维护劳动者利益,而违反规定将面临赔偿及处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最低工资及支付周期要求,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涵盖劳动合同实施的多个关键环节,保障劳动者权益及用工规范。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监督检查事项:
-
规章制度:审查单位涉及工资、工时等切身利益的制度是否合法及执行情况。
-
劳动合同:检查合同订立、解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
劳务派遣:监督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是否遵守派遣规定(如“三性”岗位、同工同酬)。
-
工时休假:核查单位是否执行法定工时及休息休假制度。
-
劳动报酬:检查工资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社会保险:确保单位依法参保并按时缴费。
-
其他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
-
目的:
-
通过行政监督,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监督。
-
涵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各类劳动关系。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监督工资、社保、工时等,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
-
规范用工:约束单位违法行为,减少不合规操作。
-
预防争议: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
-
行政效率:明确监察事项,提升监管针对性。
4. 案例分析
-
案例79: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违反法律的单位予以改正[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96号]
案例要点:劳动行政部门调查确认甲公司未为7名职工缴纳社保,依法责令整改,法院认定其行为合法。
体现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社会保险缴纳,保障劳动者权益。 -
假设场景:某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责令补发并整改,劳动者工资获保障。
体现第七十四条:有效监督劳动报酬执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规章制度违法:单位制度违反法律,如强制加班无报酬。
-
合同不规范:未订立书面合同、违法解除合同。
-
派遣违规:劳务派遣超“三性”岗位或比例,违反同工同酬。
-
工时超标: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未保障休息休假。
-
工资违法: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拖欠工资。
-
社保缺失: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欠缴费用(案例79)。
-
拒绝检查:单位阻挠或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行政监督。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或追缴欠款(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案例79)。
-
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损失,需补发工资、缴纳社保或赔偿(如第八十七条)。
-
法律救济: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单位可能承担双倍赔偿等责任。
-
信用影响:严重违法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企业经营。
-
争议风险:不配合检查或违法行为易引发集体争议。
3. 案例分析
-
案例79(续):甲公司未为7名职工缴纳社保,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院支持行政决定,单位补缴费用。
违反第七十四条(间接):未依法参保,接受行政监督整改。 -
假设场景:某企业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工资记录,涉嫌拖欠工资,被罚款并责令补发。
违反第七十四条:阻挠监督检查,违法支付报酬。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通过明确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涵盖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时、工资、社保等关键领域,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行政监督能有效纠正违法行为,而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处罚及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经营,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的三种救济途径: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保障劳动者维权渠道畅通(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救济途径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救济途径:
-
行政处理: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等投诉,要求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
-
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晓或应知晓权益受损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在30日内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
-
-
目的:
-
提供多层次救济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
通过行政、仲裁、司法程序,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全日制、非全日制、派遣等)在劳动权益受损时的维权。
-
涵盖工资、社保、解除合同、工时等各类劳动争议。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多渠道救济确保劳动者能有效维权。
-
程序规范:明确时效及诉讼规则,提升救济效率。
-
行政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快速处理违法行为。
-
司法保障:仲裁及诉讼提供最终救济,维护公平正义。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劳动者因未获加班费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责令单位补发;劳动者不满意处理结果,申请仲裁并胜诉。
体现第七十七条:劳动者通过行政及仲裁途径维权。 -
参考背景:某职工因违法解除合同诉至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起诉,法院维持原裁决,劳动者获赔偿。
体现第七十七条:仲裁与诉讼救济保障权益。
二、反面解释:未依法维权或单位违法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劳动者未及时维权: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未申请仲裁。
-
忽视程序:劳动者未先仲裁直接起诉,或未在15/30日内提起诉讼/撤销裁决。
-
单位违法: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拒绝配合行政处理。
-
阻碍维权:单位威胁或报复维权劳动者,阻挠救济程序。
2. 法律后果
-
时效失效:劳动者超期未申请仲裁,丧失仲裁及诉讼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
程序驳回:未按程序维权(如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处罚:单位违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或追缴欠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赔偿责任:单位侵害权益需赔偿损失,如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
-
刑事责任:恶意阻碍维权可能构成犯罪(如报复陷害)。
-
争议加剧:不配合救济程序易引发集体争议,影响企业声誉。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劳动者因拖欠工资未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劳动者丧失维权机会。
违反第七十七条(间接):未及时行使仲裁权利。 -
参考背景:某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拒绝行政整改,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支付二倍赔偿金并罚款。
违反第七十七条(间接):单位侵害权益,需承担法律后果。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通过规定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三种救济途径,为劳动者权益受损提供全面保障。案例表明,依法维权能有效维护权益,而超期或违法行为将导致救济失效或加重责任。劳动者应及时行使权利,单位应依法合规,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责及对劳动者的支持义务,强调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重要角色(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工会监督与支持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监督职责:
-
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检查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
-
对集体合同,工会作为劳动者法定代表,监督其执行(条文注释)。
-
-
纠正权:
-
发现单位违反劳动法律、合同,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
-
支持与帮助:
-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时,工会依法提供支持,包括咨询、调解、指导、经济援助及证据材料(如规章制度、交涉记录)(条文注释)。
-
集体合同争议未解决时,工会可直接申请仲裁或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
-
目的:
-
通过工会监督,保障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合法执行。
-
增强劳动者维权能力,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设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
涵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及劳动争议的监督与维权。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工会监督防止单位违法,维护工资、社保等权益。
-
集体力量:作为劳动者代表,工会增强协商及维权能力。
-
争议化解:通过意见纠正及支持仲裁/诉讼,降低争议升级风险。
-
证据支持:提供关键证据,弥补劳动者取证难问题。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企业未按集体合同支付最低工资,工会提出纠正要求并协助劳动者仲裁,提供单位工资记录,劳动者胜诉获补发。
体现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并支持维权,保障劳动者权益。 -
参考背景:某工厂违法解除合同,工会指导劳动者诉讼,提供规章制度证据,法院判令单位赔偿。
体现第七十八条:工会提供帮助,助力劳动者维权。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七十八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单位违法:违反劳动法律、合同(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拒绝采纳工会纠正意见。
-
工会失职:未有效监督单位履行合同,或未支持劳动者仲裁/诉讼。
-
阻碍监督:单位阻挠工会检查,如拒绝提供规章制度或财务记录。
-
报复维权:单位对工会或维权劳动者实施打击报复。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单位违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赔偿责任:单位侵害权益需赔偿损失,如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
-
法律救济:工会可就集体合同争议申请仲裁/诉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可获工会支持维权。
-
刑事责任:报复工会或劳动者可能构成犯罪(如《刑法》相关规定)。
-
工会责任:工会失职可能受劳动者投诉或上级工会追责(《工会法》第88条)。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企业拒绝工会监督工资支付,拖欠薪资,工会未采取行动,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补发工资,工会受批评。
违反第七十八条:单位违法,工会未尽监督职责。 -
参考背景:某公司报复维权劳动者,工会提出纠正未果,提起仲裁,单位被罚款并赔偿。
违反第七十八条:单位阻碍工会监督及维权。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通过赋予工会监督、纠正及支持维权的职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行。案例表明,工会有效监督和帮助能维护公平,而单位违法或工会失职将面临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接受工会监督,工会应积极履职,劳动者应借助工会维权,共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十九条明确了社会监督机制,赋予组织和个人举报权,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及奖励职责,结合群众与专门机关监督(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举报机制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举报权:
-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合同)举报。
-
举报形式多样:电话、信函、传真、网上、当面、预约等(条文注释)。
-
-
行政职责:
-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须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
-
对有功举报人给予奖励(如物质或荣誉奖励)。
-
-
目的:
-
通过群众监督提供线索,辅助行政机关履行监察职能。
-
激励社会参与,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行为。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资、社保等)。
-
覆盖任何组织(工会、协会等)及个人(劳动者、市民等)。
3. 正面作用
-
监督效能:群众举报为行政机关提供线索,提升执法效率。
-
权益保障:快速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社会参与:鼓励公众监督,促进公平用工环境。
-
激励机制:奖励有功人员,增强举报积极性。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市民通过电话举报企业未缴社保,劳动行政部门核实后责令整改,补缴社保,举报人获奖励。
体现第七十九条:举报促进行政处理,奖励激励监督。 -
参考背景:某职工网上举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单位补发工资,举报人受表彰。
体现第七十九条:多样化举报渠道保障权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七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行政失职:劳动行政部门未及时核实或处理举报,延误执法。
-
无奖励机制:对有功举报人未给予奖励,挫伤监督积极性。
-
虚假举报:个人或组织恶意举报,干扰行政执法或损害单位声誉。
-
单位报复:用人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如解雇、降薪)。
-
阻碍举报:单位隐瞒违法行为,阻止举报线索提供。
2. 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失职可能被上级追责或受行政监察(《宪法》第41条)。
-
单位处罚:违法行为被核实,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赔偿责任:报复举报人导致损失,单位需赔偿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劳动法》第88条)。
-
虚假举报后果:恶意举报者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如诽谤或扰乱行政秩序)。
-
争议风险:行政失职或报复行为易引发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未及时核实,导致企业继续拖欠工资,职工诉至法院,部门被责令改进。
违反第七十九条:行政失职,延误处理。 -
参考背景:某单位报复举报拖欠工资的职工,解雇其后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职工获赔偿并恢复岗位。
违反第七十九条:单位报复举报人,违法受罚。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通过赋予组织和个人举报权,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及奖励机制,结合群众与专门监督,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有效举报能促进行政执法,而行政失职或单位报复将面临法律责任。公众应积极行使举报权,行政部门需及时履职,单位应依法合规,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行政及民事责任,强调对劳动者损害的赔偿,包括物质及精神损害(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规章制度违法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规章制度:
-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如工资、工时、休假、安全卫生)违反法律、法规(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
-
行政责任: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制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法》第28条)。
-
-
民事赔偿(条文注释):
-
违法制度造成劳动者损害(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10条)。
-
-
目的:
-
规范单位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
通过行政处罚及赔偿责任,督促单位依法制定制度。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
涵盖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行政干预及赔偿机制保护劳动者免受违法制度侵害。
-
规范管理:督促单位制定合法制度,减少违法风险。
-
全面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维护劳动者身心权益。
-
监督效能:劳动行政部门执法增强制度合规性。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企业安全制度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未提供防护设备,劳动者患职业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企业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体现第八十条:违法制度受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背景:某公司规定强制加班无报酬,违反《劳动法》,劳动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劳动者获工资补发及精神赔偿。
体现第八十条:行政及民事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违法制度:制定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如低于最低工资、强制超时加班、忽视劳动安全。
-
未改正:收到劳动行政部门整改指令后拒不改正。
-
造成损害:违法制度导致劳动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
隐瞒违法:单位伪造合规制度,规避行政检查。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严重者可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8条)。
-
赔偿责任:单位需赔偿劳动者损失,包括医疗费、工资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110条)。
-
连带后果:违法制度引发劳动争议,单位可能面临仲裁/诉讼。
-
信用影响:屡次违法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经营。
-
刑事责任:严重违法(如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工厂安全制度违法,未配备防护设备,工人受伤,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未果,法院判令单位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违反第八十条:违法制度造成损害,未及时改正。 -
参考背景:某企业规定低于最低工资,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补发工资并支付精神赔偿,劳动行政部门追加警告。
违反第八十条:违法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通过规定违法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及赔偿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制度能维护公平,而违法制度将面临整改、警告及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8条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二条明确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障劳动关系明确性(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未订立合同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未订书面劳动合同:
-
用工超1个月不满1年未订书面合同,单位需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自第2个月起至订立合同或满1年前)。
-
满1年后未订书面合同,视为已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
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违反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未在以下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后提出续订合同(次日起,条文注释)。
-
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单位初次实行合同制或改制重新订立合同之日。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1、2项情形,续订之日。
-
-
-
目的:
-
强制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
保障劳动者长期就业权,防止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关系明确:强制书面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减少争议。
-
权益保障:二倍工资惩罚激励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
稳定就业:促进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保障长期劳动者权益。
-
法律约束:惩罚性赔偿提高单位违法成本。
4. 案例分析
-
案例8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归责[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352号]
案例要点:郑某负责人事管理,未督促订立书面合同,法院认定其过错,不支持二倍工资请求。
体现第八十二条:劳动者自身过错可能影响二倍工资赔偿。 -
案例82:劳动合同到期但未续签满一年的,员工不能要求单位支付未续签期间内两倍工资的差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392号]
案例要点:合同到期未续签满1年,视为已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支持后续二倍工资请求。
体现第八十二条:满1年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订书面合同:用工超1个月未订书面合同,或故意规避书面形式。
-
拒绝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第十四条条件却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虚假合同:提供伪造合同规避责任(如案例81)。
-
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故意拒绝或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导致未订立(案例80、81)。
-
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未续签书面合同。
2. 法律后果
-
二倍工资赔偿:未订书面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自违法之日起)。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关系认定:满1年未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82)。
-
争议风险:违法行为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
劳动者不予支持:若未订合同因劳动者过错,法院可能不支持二倍工资请求(案例80、81)。
3. 案例分析
-
案例81:劳动者找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问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852号]
案例要点:郑某未亲自签订合同,单位履行义务,法院认定劳动者放弃权利,不支持二倍工资请求。
违反第八十二条(间接):劳动者过错导致未订合同。 -
案例索引2: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案例要点:合同到期未续签,单位未证明劳动者拒绝,需支付二倍工资。
违反第八十二条:单位未续签书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通过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强制单位规范合同形式,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单位履行义务或劳动者过错可免责,而违法规避合同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应配合签订,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明确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及赔偿责任,强调对已履行超期试用期的补偿(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违法试用期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试用期:
-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如试用期超法定时限(最长6个月)、重复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
-
-
行政责任: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
-
-
赔偿责任(条文注释):
-
对已履行的超法定试用期,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
赔偿金仅针对已履行超期部分,未履行部分无需赔偿。
-
赔偿金不代替正常工资,超期部分需支付试用期满工资加赔偿金,相当于双倍工资。
-
-
目的:
-
规范试用期约定,防止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工资或规避责任。
-
通过行政处罚及赔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
-
涵盖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用工中违法试用期的处理。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赔偿金及正常工资支付保护劳动者收入。
-
规范用工:行政责令及惩罚性赔偿约束单位违法行为。
-
公平性:超期试用期支付双倍工资,弥补劳动者损失。
-
争议预防:明确赔偿标准,减少试用期争议。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公司约定8个月试用期,劳动者履行6个月后离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公司支付2个月试用期满工资的赔偿金及正常工资。
体现第八十三条:违法试用期履行部分获赔偿。 -
参考背景:某企业为1年合同设9个月试用期,劳动者履行7个月,法院判令支付1个月赔偿金及试用期满工资。
体现第八十三条:超法定试用期赔偿及工资并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超期试用:试用期超法定时限(如1年合同设7个月试用期)。
-
重复试用:同一劳动者在续签合同或岗位调整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
单独试用:仅订立试用期合同,未约定正式劳动合同。
-
拒绝改正:收到行政整改指令后仍不调整试用期。
-
未付赔偿:违法试用期已履行,单位拒付赔偿金或正常工资。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严重者可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赔偿责任:单位需支付超期试用期的赔偿金及试用期满工资,相当于双倍工资(条文注释)。
-
争议风险:违法试用期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
合同无效:违法试用期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影响合同效力。
-
信用影响:屡次违法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企业声誉。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公司为3年合同设12个月试use期,劳动者履行10个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公司未改正,法院判令支付6个月赔偿金及工资。
违反第八十三条:超期试用期未改正,承担双倍赔偿。 -
参考背景:某企业重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诉至仲裁,单位被判支付3个月赔偿金并补发正常工资。
违反第八十三条:违法重复试用,需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通过规定违法试用期的行政整改及赔偿责任,规范试用期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试用期能维护公平,而违法约定将面临整改及双倍赔偿。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扣押证件、收取财物或扣押档案的行政处罚及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违法扣押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
扣押证件:
-
禁止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居民身份证法》第15、16条处罚。
-
-
收取财物:
-
禁止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er收取财物(如押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每人500-2000元罚款。
-
造成损害的,单位须赔偿(如利息、精神损失)。
-
-
扣押档案: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单位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适用收取财物的处罚(责令退还、罚款、赔偿)。
-
单位须在15日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案例83)。
-
-
目的:
-
保护劳动者人身自由、财产权及劳动权益。
-
规范单位行为,防止以扣押或收费限制劳动者权利。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身份证、档案、财物等扣押行为及合同解除后的手续办理。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 禁止扣押证件及档案,维护劳动者自由及社保权益。
-
规范用工: 行政处罚及赔偿约束单位违法行为。
-
及时救济: 限期退还及15日转移期限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长期侵害。
-
法律威慑: 罚款及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类似行为。
4. 案例分析
-
案例83: 魏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黑龙江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案例要点: 保险公司未办理档案转移,导致魏某无法领取退休金,法院判令赔偿损失。
体现第八十四条: 扣押档案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假设场景: 某公司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罚款,劳动者获返证件,无进一步损失。
体现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规范扣押行为。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扣押证件: 单位非法扣押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
收取财物: 以培训费、担保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费。
-
扣押档案: 合同解除后拒不转移档案或扣押个人物品(如证书)。
-
延误手续: 未在15日内办理档案或社保转移(案例83)。
-
拒绝退还: 收到行政指令后仍不退还证件或财物。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
-
扣押证件: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依《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罚款。
-
收取财物或扣押档案: 责令退还,每人罚款500-2000元。
-
-
赔偿责任: 造成损害(如社保中断、精神损失),单位须赔偿。
-
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申请仲裁/诉讼,要求退还及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
争议风险: 违法行为易引发集体争议,增加单位成本。
-
信用影响: 严重违法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企业以担保名义收取劳动者5000元押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罚款每人1000元,劳动者获退款及利息赔偿。
违反第八十四条: 非法收取财物,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
参考背景: 某公司合同终止后扣押劳动者档案,延误退休手续,法院判令赔偿退休金损失并罚款。
违反第八十四条: 扣押档案造成损害,需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通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及扣押档案的行政处罚及赔偿责任,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案例表明,依法退还及办理手续能维护劳动者利益,而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及赔偿。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关费用的行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支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情形:
-
未按合同或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
解除或终止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合同》第46条)。
-
-
行政责任: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
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差额。
-
逾期赔偿(条文注释):
-
逾期未支付,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
若在限期内支付,则免加付赔偿金。
-
-
-
目的:
-
强制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保障劳动者基本经济权益。
-
通过惩罚性赔偿,震慑违法行为,促进合规用工。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加班费及补偿支付。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 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
规范用工: 行政责令及赔偿提高单位违法成本。
-
快速救济: 限期支付机制加速问题解决,减少劳动者损失。
-
公平促进: 维护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7日内支付,单位及时补发,免加付赔偿金,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八十五条: 行政责令促成及时支付。 -
参考背景: 某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支付薪酬,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发差额,单位按期执行,避免额外赔偿。
体现第八十五条: 补足最低工资,规范用工。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拖欠工资: 未按合同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
低于最低工资: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
未付加班费: 安排加班但未支付法定加班费。
-
未付经济补偿: 解除/终止合同未依法支付补偿。
-
逾期支付: 收到限期支付指令后未按时履行。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加付50%-100%赔偿金。
-
赔偿责任: 补发工资差额、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如利息)。
-
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申请仲裁/诉讼,要求支付及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7条)。
-
争议风险: 违法行为易引发集体争议,增加单位成本。
-
信用影响: 严重违法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企业经营。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7日内支付,单位逾期,需加付80%赔偿金,劳动者通过仲裁获全额补偿。
违反第八十五条: 逾期未付加班费,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背景: 某企业解除合同未付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单位拒不执行,被判加付100%赔偿金。
违反第八十五条: 违法未付补偿,逾期加重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通过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行政责令及惩罚性赔偿,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案例表明,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能避免额外赔偿,而违法逾期将面临高额赔偿金。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明确了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规定有过错方需对损害负责(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无效劳动合同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条文注释):
-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违背真实意思。
-
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无效争议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
-
法律后果(条文注释, 《劳动法》第18条):
-
无效合同自订立起无法律约束力。
-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按同岗位或相近岗位报酬支付工资。
-
因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
-
目的:
-
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性,防止欺诈或违法条款损害权益。
-
通过赔偿责任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因第26条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劳动者获劳动报酬及损害赔偿,维护经济利益。
-
规范合同:约束单位及劳动者避免订立违法合同。
-
责任明确:过错方赔偿规则清晰,减少争议。
-
法律保护:无效合同不获承认,保障合法权益。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公司以欺诈手段(虚假岗位描述)诱导劳动者订立合同,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劳动者求职损失。
体现第八十六条: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背景:某单位合同免除社保义务,仲裁确认无效,单位支付工资并赔偿劳动者社保损失。
体现第八十六条:违法合同无效,单位赔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订立无效合同:因欺诈、胁迫、违法条款等导致合同无效。
-
未付报酬:劳动者已劳动,单位拒付同岗位报酬。
-
拒绝赔偿:有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害(如经济或精神损失),拒不赔偿。
-
双方过错:劳动者与单位均有过错(如劳动者提供虚假证件,单位违法条款)。
-
规避责任:单位否认合同无效或推卸赔偿义务。
2. 法律后果
-
合同无效:自订立起无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
-
报酬支付:单位须按同岗位标准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
赔偿责任: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如工资损失、求职费用、精神损害)。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严重者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争议风险:拒赔或推责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成本。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单位未核实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劳动者赔偿单位招聘损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违反第八十六条:双方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
参考背景:某公司以胁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免责合同,法院确认无效,公司赔偿劳动者精神损失及工资。
违反第八十六条:单位过错导致无效,需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规范合同订立,保障劳动者及单位权益。案例表明,合法合同维护公平,而无效合同由过错方承担报酬及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合同,仲裁机构及法院需公正确认,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47条)。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解除或终止:
-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未按第36条(协商一致)、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条件)、第39条(单位单方解除条件)或第40-44条解除/终止合同。
-
包括无正当理由解除(如案例84认定非旷工)、程序违法或违反禁止解除情形(如孕期劳动者)。
-
-
赔偿责任:
-
单位须支付二倍于第47条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按工作年限、工资计算)。
-
赔偿金包含经济补偿及惩罚性赔偿(案例85)。
-
-
目的:
-
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当解雇,保障就业稳定。
-
通过高额赔偿震慑单位违法行为,规范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 二倍赔偿弥补劳动者经济及精神损失。
-
规范用工: 高赔偿成本约束单位随意解雇。
-
程序正义: 强化法定解除程序,减少违法风险。
-
争议化解: 明确赔偿标准,促进行政及司法救济。
4. 案例分析
-
案例84: 劳动者为参加职业技能考试而请假未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认定为旷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891号]
案例要点: 潘某请假参加培训未被认定旷工,公司解除合同违法,支付二倍赔偿金。
体现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赔偿。 -
案例85: 刘某某与某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仅主张经济补偿,法院支持,视为权利处分。
体现第八十七条: 赔偿金包含补偿及惩罚,劳动者可选择主张。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无正当理由解除: 如误认旷工(案例84)或随意解雇。
-
程序违法: 未通知工会、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第43条)。
-
违反保护规定: 解除特殊保护劳动者(如孕期、医疗期)。
-
规避赔偿: 单位否认违法或拒付赔偿金。
-
单方终止: 无合法依据终止合同(如案例85公司解散未依法补偿)。
2. 法律后果
-
赔偿责任: 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47条标准)。
-
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赔偿(第77条)。
-
合同恢复: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可判令恢复(第48条)。
-
争议风险: 违法解除易引发集体争议,影响企业声誉。
3. 案例分析
-
案例索引1: 某公司与居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终字第2682号]
案例要点: 公司因股权变更单方解除合同,违法支付二倍赔偿金。
违反第八十七条: 无合法理由解除,承担赔偿责任。 -
假设场景: 某企业以业绩不佳为由解雇孕期员工,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支付二倍赔偿并恢复劳动关系。
违反第八十七条: 违反特殊保护规定,需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通过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责任,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案例表明,合法解除维护公平,而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赔偿及法律救济。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解除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涵盖四类违法行为(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侵害人身权益的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情形 (条文注释):
-
强迫劳动: 使用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
危及安全: 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威胁劳动者安全。
-
人身侵害: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
-
恶劣条件: 劳动条件恶劣或环境污染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
-
-
法律责任 (条文注释):
-
行政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或行政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42、43条)。
-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2-235条(人身伤害相关罪名)、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4-246条(强迫劳动、侮辱等罪)追究。
-
民事责任: 造成损害的,赔偿直接/间接损失,包括物质(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
-
-
目的:
-
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尊严及健康权益。
-
通过多层次责任震慑违法行为,规范用工环境。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为。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人身保护: 保障劳动者免受暴力、危险及恶劣环境的侵害。
-
法律震慑: 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
全面赔偿: 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维护劳动者权益。
-
规范用工: 促进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及管理行为。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工厂强迫劳动者加班,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行政部门罚款,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负责人因非法拘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体现第八十八条: 多层次责任保护劳动者。 -
参考背景: 某企业因劳动条件恶劣致劳动者职业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单位赔偿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
体现第八十八条: 恶劣条件引发民事赔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八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强迫劳动: 使用暴力或威胁强迫加班、限制劳动者离职。
-
安全违法: 强令高危作业或忽视安全措施,危及生命安全。
-
人身侵害: 辱骂、殴打或非法搜身劳动者。
-
恶劣环境: 未提供防护设备,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
-
规避责任: 单位否认违法或拒绝赔偿。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拘留等。
-
刑事责任: 依《刑法》相关条款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如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
-
民事赔偿: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损失。
-
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劳动合同法》第77条)。
-
信用影响: 严重违法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企业经营。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司殴打迟到员工,劳动行政部门罚款,负责人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公司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违反第八十八条: 人身侵害承担多重责任。 -
参考 background: 某工厂违章指挥致工人受伤,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单位赔偿医疗费,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刑责。
违反第八十八条: 危及安全引发严重后果。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规定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全面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尊严。案例表明,合法用工维护公平,而违法行为将面临多重处罚及赔偿。用人单位应确保安全环境及尊重劳动者,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履行后合同义务(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行政及民事责任,保障劳动者后续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不出具书面证明的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
后合同义务 (条文注释):
-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须出具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协助劳动者办理善后事务(如社保转移、再就业)。
-
-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未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民事责任: 若造成劳动者损害(如无法办理失业金、社保或再就业受阻),单位须赔偿损失。
-
-
目的:
-
确保劳动者获得合法证明,维护其后续就业及社会保障权益。
-
规范单位后合同义务履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形。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 书面证明便于劳动者办理社保、失业金及再就业手续。
-
规范用工: 行政责令约束单位履行后合同义务。
-
损害救济: 赔偿机制弥补劳动者因单位违法造成的损失。
-
争议预防: 明确证明义务,减少后续劳动争议。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司解除合同后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者顺利办理失业金及社保转移,无损害发生。
体现第八十九条: 履行后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
参考背景: 某企业及时提供终止证明,劳动者快速再就业,单位避免行政处罚及赔偿。
体现第八十九条: 规范出具证明促进公平。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出具证明: 单位拒绝或遗漏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
-
延迟出具: 未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在15日内提供证明。
-
虚假证明: 出具内容不实或无效的证明,影响劳动者权益。
-
造成损害: 未出具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社保、失业金或再就业受阻。
-
拒绝改正: 收到行政整改指令后仍不提供证明。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严重者可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赔偿责任: 造成损害的,赔偿损失(如失业金差额、误工费、精神损害)。
-
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证明及赔偿(第77条)。
-
争议风险: 违法行为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单位成本。
-
信用影响: 屡次违法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司未出具解除证明,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公司赔偿3个月失业金损失。
违反第八十九条: 未出具证明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背景: 某企业延迟提供终止证明,劳动者再就业受阻,法院判令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
违反第八十九条: 延迟证明引发民事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通过规定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行政及民事责任,保障劳动者后续权益。案例表明,及时履行后合同义务能维护公平,而违法行为将面临整改及赔偿。用人单位应按时出具合法证明,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明确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或违反保密、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规范劳动者行为(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
-
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日通知)或第38条(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
-
后果:
-
符合条件但程序不当,需补办手续。
-
不符合条件,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劳动者须继续履行。
-
造成损失的,赔偿招录费用、培训费、直接经济损失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
-
-
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 (条文注释):
-
保密义务: 泄露商业秘密,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包括侵权利润及调查费用。
-
竞业限制: 违反约定(如入职竞争对手),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
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刑法》第218条追究。
-
-
目的:
-
约束劳动者合法解除合同,保护单位利益。
-
维护商业秘密及公平竞争,平衡劳动关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竞业限制条款。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单位保护: 赔偿机制弥补单位因劳动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行为规范: 约束劳动者遵守合同及保密、竞业限制义务。
-
公平竞争: 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
-
法律约束: 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员工未经通知擅自离职,单位因紧急招聘支付费用,劳动者赔偿招录及培训费。
体现第九十条: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参考背景: 某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加入竞争对手,泄露商业秘密,法院判令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单位利润损失。
体现第九十条: 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九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违法解除: 未提前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
-
违反保密: 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技术资料)。
-
违反竞业限制: 在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或从事竞争业务。
-
拒绝赔偿: 劳动者造成损失但拒不赔偿。
-
单位滥用条款: 单位以不合理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自由。
2. 法律后果
-
民事赔偿: 劳动者赔偿单位招录费、培训费、经济损失或侵权利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
违约金: 竞业限制违约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行政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的,市场监管部门处10万-100万元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
刑事责任: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刑法》第218条判刑。
-
争议风险: 劳动者拒赔或单位滥用条款易引发仲裁/诉讼。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员工泄露技术秘密至竞争对手,单位损失重大,劳动者被判赔偿利润并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九十条: 违反保密义务,承担多重责任。 -
参考背景: 某劳动者擅自离职未通知,导致单位生产停滞,法院判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招录费用。
违反第九十条: 违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失。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通过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或违反保密、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平衡劳动者与单位权益。案例表明,合法履行合同及保密义务维护公平,而违法行为将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劳动者应依法解除合同并遵守约定,单位应合理设定条款,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招用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护原用人单位利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连带赔偿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构成要件 (条文注释):
-
违法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造成损失: 招用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如生产停滞、招聘成本)。
-
因果关系: 招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
-
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
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对原单位损失负责。
-
原单位可向新单位、劳动者或两者共同请求赔偿。
-
-
目的:
-
防止单位违法“挖角”,维护劳动合同稳定性。
-
保护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
-
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护: 赔偿机制弥补原单位因劳动者流失的损失。
-
规范用工: 约束单位审慎招聘,避免违法招用。
-
市场秩序: 维护劳动合同效力,减少恶意竞争。
-
责任公平: 连带责任确保损失方获得救济。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司B招用仍在公司A合同期内的员工,导致A公司项目延误,法院判令B公司与员工连带赔偿A的招聘及生产损失。
体现第九十一条: 违法招用承担连带赔偿。 -
参考背景: 某企业C明知员工与D公司有劳动合同仍招用,D公司因关键岗位空缺受损,C公司赔偿D的直接经济损失。
体现第九十一条: 招用造成损失需赔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九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违法招用: 明知或应知劳动者未解除原合同仍招用。
-
造成损失: 原单位因员工擅自离职导致生产、经营受损。
-
无因果关系: 损失与招用无关(如原单位管理不善)。
-
拒绝赔偿: 新单位或劳动者否认责任或拒不赔偿。
-
隐瞒合同: 劳动者隐瞒未解除合同,单位未尽审查义务。
2. 法律后果
-
连带赔偿: 新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赔偿原单位损失(如招聘费、项目损失)。
-
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严重者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法律救济: 原单位可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赔偿(第77条)。
-
争议风险: 违法招用易引发多方纠纷,增加成本。
-
信用影响: 违法单位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司E未核实员工与F公司合同状态招用,F公司因技术泄露受损,E公司与员工连带赔偿,E被行政处罚。
违反第九十一条: 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背景: 某企业G招用H公司员工,H因核心岗位空缺损失利润,法院判令G与员工赔偿,G因未审查被罚款。
违反第九十一条: 违法招用造成损失。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通过规定违法招用未解除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护原用人单位权益,规范劳动市场。案例表明,合法招聘维护公平,而违法招用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审慎核查劳动者合同状态,劳动者应依法解除原合同,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明确了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及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连带赔偿责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违法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
-
未获许可擅自经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1-5倍罚款;无所得可罚5万元以下。
-
-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如未依法订立合同、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每人罚款5000-10000元,劳务派遣单位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
-
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
用工单位违法(如超时加班、歧视报酬,案例86)造成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
双方可依义务划分追偿。
-
-
目的:
-
规范劳务派遣市场,防止无资质经营。
-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明确派遣及用工单位责任。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
-
涵盖许可经营、合同履行、劳动条件及损害赔偿。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 连带赔偿确保劳动者获得救济。
-
市场规范: 严格许可及处罚约束无资质经营。
-
责任清晰: 派遣及用工单位共同负责,避免责任真空。
-
用工公平: 促进合法派遣,减少劳动者权益侵害。
4. 案例分析
-
案例86: 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要点: 李某因超时加班工亡,派遣及用工单位协议违反工时规定,法院判令连带赔偿工伤待遇差额。
体现第九十二条: 违法安排加班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假设场景: 某派遣公司依法经营,提供合规劳动条件,劳动者权益获保障,无行政处罚或赔偿。
体现第九十二条: 合法派遣维护公平。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九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无证经营: 未获许可擅自开展劳务派遣。
-
违法派遣: 派遣单位未依法订立合同、缴纳社保等。
-
用工违法 (条文注释):
-
收取费用、劳动条件不达标、未支付加班费、歧视报酬、再派遣等。
-
-
逾期不改: 收到整改指令后未改正。
-
造成损害: 如超时加班致工伤(案例86)或社保中断。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
-
无证经营: 没收所得,罚款1-5倍或5万元以下。
-
违法派遣: 每人罚款5000-10000元,派遣单位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
-
连带赔偿: 派遣及用工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如工伤待遇、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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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第77条)。
-
追偿权: 连带赔偿后,单位可依责任划分追偿。
-
信用影响: 违法行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无证派遣公司经营业务,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罚款10万元,劳动者因未缴社保受损,单位赔偿损失。
违反第九十二条: 无证经营及损害赔偿。 -
参考背景: 某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劳动者加班费,逾期未整改,被罚每人8000元,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加班费。
违反第九十二条: 违法用工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通过规定劳务派遣的行政处罚及连带赔偿责任,规范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派遣维护公平,而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及赔偿。派遣单位应依法经营,用工单位需履行义务,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明确了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发包组织与承包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连带赔偿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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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 (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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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承包合同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承包者,包括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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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于建筑、矿山等行业(案例:杨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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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招用:
-
个人承包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未订立书面合同、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保护。
-
-
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
违法招用造成劳动者损害(如工伤、工资拖欠),发包组织与承包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可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承包者,或两者共同起诉。
-
-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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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合规承包行为侵害。
-
约束发包组织审慎选择承包者,规范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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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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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的所有情形。
-
特别涉及建筑、矿山等发包、转包频繁的行业。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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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连带赔偿确保劳动者获得救济,弥补工伤、工资等损失。
-
责任明确: 发包组织与承包者共同负责,避免责任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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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承包: 约束发包方选择合规承包者,减少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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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便利: 劳动者可灵活选择被告,降低维权难度。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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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667号]
案例要点: 建筑企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劳动者权益受损,法院强调发包组织与承包者连带责任,保护劳动者。
体现第九十四条: 违法承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赔偿。 -
假设场景: 某矿山企业发包给个人承包者,未提供安全设备致劳动者工伤,发包方与承包者连带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
体现第九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九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违法招用: 承包者未依法订立合同、缴纳社保或提供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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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害: 劳动者因工伤、工资拖欠等受损。
-
无连带关系: 发包组织主张与承包者无关,规避责任。
-
不合规发包: 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或组织(如案例所述)。
-
拒绝赔偿: 发包组织或承包者拒不赔偿劳动者损失。
2. 法律后果
-
连带赔偿: 发包组织与承包者共同赔偿劳动者损失(如医疗费、工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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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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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赔偿(第77条)。
-
追偿权: 连带赔偿后,发包方可向承包者追偿。
-
信用影响: 违法发包或承包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建筑公司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劳动者因安全事故受伤,发包方与承包者拒赔,法院判令连带赔偿并罚款。
违反第九十四条: 违法发包造成损害,承担责任。 -
参考背景: 某矿山转包给个人,未缴社保致劳动者退休受阻,法院判令发包方与承包者赔偿社保损失。
违反第九十四条: 不合规承包引发连带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通过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发包行为。案例表明,合法承包维护公平,而违法发包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发包组织应选择合规承包者,承包者需依法用工,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明确了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定特别法优先,劳动合同法补充适用(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法律适用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法律适用规则 (条文注释):
-
特别法优先: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受《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或国务院规定(如《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约束。
-
一般法补充: 未被特别法覆盖的事项,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订立、解除、赔偿等)。
-
-
适用事项:
-
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
-
-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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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事业单位特殊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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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法律适用清晰,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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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的劳动合同。
-
涵盖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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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适用: 特别法针对事业单位特点,保障行业特殊需求。
-
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法》补充适用,确保劳动者基本权利。
-
规范管理: 明确法律层级,减少适用争议。
-
稳定关系: 统一规则促进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和谐。
4.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 某公立学校教师按《教师法》规定解除合同,程序符合特别法,无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教师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优先适用。 -
参考背景: 某医院医生合同变更依《执业医师法》执行,未涉及事项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体现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与一般法结合适用。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九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错误适用法律: 事业单位忽视特别法,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
-
忽略补充适用: 未按《劳动合同法》处理特别法未覆盖事项。
-
违法操作: 违反特别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强制解除、不支付补偿)。
-
程序不当: 未遵循特别法规定的聘用程序(如教师资格审查)。
-
规避责任: 单位以特别法为由规避《劳动合同法》保护条款。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严重者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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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违法解除或变更合同,单位赔偿损失(如二倍经济补偿,第87条)。
-
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第77条)。
-
合同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可能无效(第26条)。
-
争议风险: 错误适用法律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单位声誉。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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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 某事业单位无视《教师法》程序解雇教师,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法院判令赔偿二倍补偿金并恢复合同。
违反第九十六条: 忽视特别法,违法解除。 -
参考背景: 某科研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称特别法未规定,仲裁判令赔偿。
违反第九十六条: 未补充适用一般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通过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平衡特殊性与普遍性,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正确适用特别法及补充一般法维护公平,而错误适用将面临赔偿及处罚。事业单位应依法管理合同,行政部门需加强指导,劳动者应了解权利,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一、正向解释:过渡性条款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第九十七条作为过渡性条款,规范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确保新旧法律衔接:
- 存续合同继续履行:2008年1月1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时计算。
- 无书面合同补订:2008年1月1日前未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须在2008年2月1日前补订。
- 经济补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后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施行前按《劳动法》第28条等规定执行。
- 赔偿金不分段(案例8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第87条)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因施行日期分段。
2. 正面作用
- 稳定劳动关系:存续合同继续履行,减少法律变更影响。
- 保障劳动者权益:补订书面合同防止权益受损,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兼顾历史与现行规定。
- 明确规则:清晰过渡安排,降低法律适用争议。
- 公平过渡:平衡新旧法律,保护劳动者同时维护单位合规性。
3. 案例分析
- 案例8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起算时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杨某1993年9月20日入职某公司,2012年因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被违法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公司以节约成本为由解除合同违法,且杨某因工伤受保护(第42条),赔偿金自1993年起算,不分段。
体现条款: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分段,赔偿金不分段,强化劳动者保护。 - 假设场景:某员工2007年入职,2008年2月1日前补订合同,2010年依法解除,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起算,符合过渡规则。
二、反向解释:违反条款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补订书面合同:2008年1月1日前无书面合同,未在2008年2月1日前补订。
- 错误计算补偿:未按2008年1月1日起算经济补偿,或忽视施行前按旧规执行。
- 违法解除:如案例87,以不合法理由(如节约成本)解除存续合同。
- 规避义务:单位否认过渡条款适用,拒绝支付补偿或赔偿。
- 次数误算:错误计算第十四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次数。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未补订书面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支付二倍工资(第82条)。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合同,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第87条,案例87)。
- 法律救济: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补偿或赔偿(第77条)。
- 合同争议:错误适用过渡规则可能导致补偿争议。
- 信用影响:违法行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公司2007年未订书面合同,2008年2月1日后仍未补订,2010年离职员工获仲裁判令支付2008年2月起二倍工资。
违反条款:未按第九十七条补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背景:某单位2009年解除1995年入职员工合同,未按2008年1月1日起算补偿,法院判令补发补偿及赔偿金。
违反条款:错误计算经济补偿,违法解除。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通过过渡性条款规范施行前劳动合同的履行、补订及补偿计算,确保新旧法律衔接。案例87表明,经济补偿分段计算,而违法解除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算,强化劳动者保护。用人单位应补订合同、依法补偿;劳动者需了解权益;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 《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则。
补充说明
- 分析基于案例87,结合《劳动法》第28条,突出赔偿金与补偿计算区别。
- 若需更多案例、调整侧重点(如固定期限合同次数),或结合其他条款(如第14条、第46条),请明确指示。
- 日期:2025年6月5日,基于最新法律框架。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