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一、正向解释:过渡性条款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第九十七条作为过渡性条款,规范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确保新旧法律衔接:
- 存续合同继续履行:2008年1月1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时计算。
- 无书面合同补订:2008年1月1日前未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须在2008年2月1日前补订。
- 经济补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后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施行前按《劳动法》第28条等规定执行。
- 赔偿金不分段(案例8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第87条)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因施行日期分段。
2. 正面作用
- 稳定劳动关系:存续合同继续履行,减少法律变更影响。
- 保障劳动者权益:补订书面合同防止权益受损,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兼顾历史与现行规定。
- 明确规则:清晰过渡安排,降低法律适用争议。
- 公平过渡:平衡新旧法律,保护劳动者同时维护单位合规性。
3. 案例分析
- 案例8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起算时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杨某1993年9月20日入职某公司,2012年因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被违法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公司以节约成本为由解除合同违法,且杨某因工伤受保护(第42条),赔偿金自1993年起算,不分段。
体现条款: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分段,赔偿金不分段,强化劳动者保护。 - 假设场景:某员工2007年入职,2008年2月1日前补订合同,2010年依法解除,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起算,符合过渡规则。
二、反向解释:违反条款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补订书面合同:2008年1月1日前无书面合同,未在2008年2月1日前补订。
- 错误计算补偿:未按2008年1月1日起算经济补偿,或忽视施行前按旧规执行。
- 违法解除:如案例87,以不合法理由(如节约成本)解除存续合同。
- 规避义务:单位否认过渡条款适用,拒绝支付补偿或赔偿。
- 次数误算:错误计算第十四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次数。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未补订书面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支付二倍工资(第82条)。
- 赔偿责任:违法解除合同,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第87条,案例87)。
- 法律救济: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补偿或赔偿(第77条)。
- 合同争议:错误适用过渡规则可能导致补偿争议。
- 信用影响:违法行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 假设场景:某公司2007年未订书面合同,2008年2月1日后仍未补订,2010年离职员工获仲裁判令支付2008年2月起二倍工资。
违反条款:未按第九十七条补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背景:某单位2009年解除1995年入职员工合同,未按2008年1月1日起算补偿,法院判令补发补偿及赔偿金。
违反条款:错误计算经济补偿,违法解除。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通过过渡性条款规范施行前劳动合同的履行、补订及补偿计算,确保新旧法律衔接。案例87表明,经济补偿分段计算,而违法解除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算,强化劳动者保护。用人单位应补订合同、依法补偿;劳动者需了解权益;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 《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则。
补充说明
- 分析基于案例87,结合《劳动法》第28条,突出赔偿金与补偿计算区别。
- 若需更多案例、调整侧重点(如固定期限合同次数),或结合其他条款(如第14条、第46条),请明确指示。
- 日期:2025年6月5日,基于最新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