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招用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护原用人单位利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连带赔偿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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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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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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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 招用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如生产停滞、招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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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招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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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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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对原单位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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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可向新单位、劳动者或两者共同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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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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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单位违法“挖角”,维护劳动合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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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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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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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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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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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 赔偿机制弥补原单位因劳动者流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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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 约束单位审慎招聘,避免违法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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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 维护劳动合同效力,减少恶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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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平: 连带责任确保损失方获得救济。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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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 某公司B招用仍在公司A合同期内的员工,导致A公司项目延误,法院判令B公司与员工连带赔偿A的招聘及生产损失。
体现第九十一条: 违法招用承担连带赔偿。 -
参考背景: 某企业C明知员工与D公司有劳动合同仍招用,D公司因关键岗位空缺受损,C公司赔偿D的直接经济损失。
体现第九十一条: 招用造成损失需赔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九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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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招用: 明知或应知劳动者未解除原合同仍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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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 原单位因员工擅自离职导致生产、经营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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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果关系: 损失与招用无关(如原单位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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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赔偿: 新单位或劳动者否认责任或拒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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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合同: 劳动者隐瞒未解除合同,单位未尽审查义务。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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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 新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赔偿原单位损失(如招聘费、项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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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严重者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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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原单位可通过仲裁/诉讼要求赔偿(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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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 违法招用易引发多方纠纷,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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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影响: 违法单位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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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 某公司E未核实员工与F公司合同状态招用,F公司因技术泄露受损,E公司与员工连带赔偿,E被行政处罚。
违反第九十一条: 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背景: 某企业G招用H公司员工,H因核心岗位空缺损失利润,法院判令G与员工赔偿,G因未审查被罚款。
违反第九十一条: 违法招用造成损失。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通过规定违法招用未解除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护原用人单位权益,规范劳动市场。案例表明,合法招聘维护公平,而违法招用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审慎核查劳动者合同状态,劳动者应依法解除原合同,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