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履行后合同义务(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行政及民事责任,保障劳动者后续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不出具书面证明的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通过规定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行政及民事责任,保障劳动者后续权益。案例表明,及时履行后合同义务能维护公平,而违法行为将面临整改及赔偿。用人单位应按时出具合法证明,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