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明确了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规定有过错方需对损害负责(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无效劳动合同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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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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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违背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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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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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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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争议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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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条文注释, 《劳动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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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自订立起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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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按同岗位或相近岗位报酬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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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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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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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性,防止欺诈或违法条款损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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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赔偿责任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公平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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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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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因第26条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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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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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劳动者获劳动报酬及损害赔偿,维护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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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同:约束单位及劳动者避免订立违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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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明确:过错方赔偿规则清晰,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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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无效合同不获承认,保障合法权益。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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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某公司以欺诈手段(虚假岗位描述)诱导劳动者订立合同,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劳动者求职损失。
体现第八十六条: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背景:某单位合同免除社保义务,仲裁确认无效,单位支付工资并赔偿劳动者社保损失。
体现第八十六条:违法合同无效,单位赔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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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效合同:因欺诈、胁迫、违法条款等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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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报酬:劳动者已劳动,单位拒付同岗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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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赔偿:有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害(如经济或精神损失),拒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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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过错:劳动者与单位均有过错(如劳动者提供虚假证件,单位违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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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责任:单位否认合同无效或推卸赔偿义务。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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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自订立起无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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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支付:单位须按同岗位标准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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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如工资损失、求职费用、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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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严重者罚款(《劳动合同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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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拒赔或推责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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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某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单位未核实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劳动者赔偿单位招聘损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违反第八十六条:双方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
参考背景:某公司以胁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免责合同,法院确认无效,公司赔偿劳动者精神损失及工资。
违反第八十六条:单位过错导致无效,需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规范合同订立,保障劳动者及单位权益。案例表明,合法合同维护公平,而无效合同由过错方承担报酬及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合同,仲裁机构及法院需公正确认,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