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关费用的行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支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通过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行政责令及惩罚性赔偿,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案例表明,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能避免额外赔偿,而违法逾期将面临高额赔偿金。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