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扣押证件、收取财物或扣押档案的行政处罚及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违法扣押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通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及扣押档案的行政处罚及赔偿责任,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案例表明,依法退还及办理手续能维护劳动者利益,而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及赔偿。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