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二条明确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障劳动关系明确性(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未订立合同责任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八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通过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强制单位规范合同形式,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单位履行义务或劳动者过错可免责,而违法规避合同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应配合签订,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