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九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可采用口头协议及允许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需确保后合同不影响先合同履行(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九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通过允许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口头协议及多重劳动关系,为灵活用工提供支持,同时要求后合同不得干扰先合同履行。案例表明,合规的非全日制用工能满足兼职需求,而违反规定将引发纠纷及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约定并遵守合同顺序,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