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条件,强调依法解除及相关义务(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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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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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三十六条: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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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三十八条:因派遣单位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并获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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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退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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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情形(严重违纪、违法等)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可退回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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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可依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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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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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需提前30日通知,完成交接,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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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解除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若适用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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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退回需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符合退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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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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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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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单位退回及派遣单位解除程序,平衡三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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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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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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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及因过错/客观原因退回的情形。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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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劳动者可因派遣单位违约解除合同并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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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退回:用工单位需提供证据,防止滥用退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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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明确:派遣单位依法解除,保障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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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稳定:依法解除及退回减少争议,促进公平用工。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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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祝某某与某某通信技术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28号]
案例要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派遣单位依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合法。
体现第六十五条:用工单位退回及派遣单位解除符合法定条件。 -
假设情境:某派遣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获经济补偿,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五条: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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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解除:未提前30日通知或未完成交接,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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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未依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解除,或未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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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当退回:无充分证据退回劳动者,或因非法定情形退回(如歧视派遣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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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缺失:退回或解除未履行通知、证据提供等义务(条文注释)。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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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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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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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当退回,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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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解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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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违法解除或退回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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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恢复: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可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第四十八条)。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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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因劳动者轻微失误退回,无证据支持,派遣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赔偿。
违反第六十五条:不当退回及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权益。 -
参考背景:某派遣单位未依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劳动者提起仲裁,派遣单位被判支付二倍赔偿金。
违反第六十五条:未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用工单位退回的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并规范派遣关系。案例表明,依法解除及退回能维护公平,而违反法定程序将面临赔偿及处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劳动者应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