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条件,强调依法解除及相关义务(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用工单位退回的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并规范派遣关系。案例表明,依法解除及退回能维护公平,而违反法定程序将面临赔偿及处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劳动者应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