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享有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其集体维权能力(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工会参与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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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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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可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加入现有工会,或自行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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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工会维护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保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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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方式(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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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成立工会,在用工单位设分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合作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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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管理派遣劳动者的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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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允许长期派遣劳动者加入其工会(存在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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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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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会权利,增强集体协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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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公平,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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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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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涵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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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会组织、活动及权益维护。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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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维权:工会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平台,维护工资、社保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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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障:消除派遣与正式员工在工会权利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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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和谐:通过工会协商,减少劳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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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实施:多种实践方式适应不同用工场景(条文注释)。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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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情境:某派遣单位成立工会,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加入分工会,参与工资协商,成功提高报酬,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行使工会参与权,维护合法权益。 -
参考背景:某用工单位委托其工会管理派遣劳动者会员,组织培训及维权活动,劳动者满意度提升。
体现第六十四条:通过委托方式保障工会权利。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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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工会权利: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禁止或阻碍劳动者加入/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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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支持:未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会活动条件,如拒绝设立分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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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待遇:将派遣劳动者排除在用工单位工会之外,限制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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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不当:委托管理方式未落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会服务。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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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工会权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工会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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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因限制工会权利导致劳动者损失(如未获协商工资),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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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劳动者可通过工会申请仲裁或诉讼,维护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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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限制工会活动易引发集体争议,影响企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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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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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拒绝派遣劳动者加入其工会,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整改并赔偿损失。
违反第六十四条:限制工会参与权,损害劳动者权益。 -
参考背景:某派遣单位未设立工会,也未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仲裁责令单位补救。
违反第六十四条:未保障工会权利,影响集体维权。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通过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其集体维权能力,促进用工公平。案例表明,依法支持工会活动能维护劳动者权益,而限制权利将面临处罚及赔偿。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积极落实工会机制,劳动者应主动参与,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