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强调劳动报酬的平等性(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同工同酬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保障其与同类岗位劳动者享有平等报酬待遇。案例表明,依法执行同工同酬能维护公平,而违反规定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劳动者应监督报酬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