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强调劳动报酬的平等性(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同工同酬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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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定义(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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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获得同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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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包括全部工资收入(如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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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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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与同类岗位劳动者采用相同报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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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同类岗位时,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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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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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须明确符合同工同酬的报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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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尺度(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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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实现劳动报酬平等,考虑法定及单位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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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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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的报酬歧视,保障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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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劳动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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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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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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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劳动报酬的分配、支付及合同约定。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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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保障:消除派遣劳动者报酬歧视,提升劳动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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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约束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防止低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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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束:明确报酬条款,增强法律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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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促进劳资平等,减少因报酬不公引发的争议。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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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正式员工设定相同工资标准,包含奖金及补贴,符合同工同酬要求,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三条:执行同工同酬,保障公平待遇。 -
参考背景:某企业无同类岗位,参照当地同行业报酬标准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获劳动者认可。
体现第六十三条:参照相近岗位标准,履行同工同酬。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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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歧视:派遣劳动者与同类岗位员工报酬不等,如工资、奖金低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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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参照标准:无同类岗位时,未参照所在地相近岗位报酬,导致薪资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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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规: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未载明同工同酬条款,或约定报酬低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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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义务:用工单位以派遣性质为由,拒绝执行同工同酬。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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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需补发报酬差额及赔偿损失(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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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违反同工同酬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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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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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报酬不公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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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报酬条款违法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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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陈某与劳务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593号]
案例要点:试用期薪酬约定有效,但若低于同类岗位正式员工标准,可能违反同工同酬,需补发差额。
体现第六十三条(间接):试用期报酬需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劳动者低于同岗位员工的工资,劳动者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补发差额并赔偿。
违反第六十三条:未执行同工同酬,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保障其与同类岗位劳动者享有平等报酬待遇。案例表明,依法执行同工同酬能维护公平,而违反规定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劳动者应监督报酬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