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二条明确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及禁止再派遣的要求,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及用工单位的自用原则(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用工单位义务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用工单位义务:
-
劳动标准与保护: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休息、劳动安全等标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防护措施。
-
工作告知:向劳动者说明岗位职责、要求及报酬标准。
-
报酬与福利: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岗位相关福利(如餐补、住房补贴),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条文注释)。
-
岗位培训:提供与岗位需求匹配的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能力。
-
工资调整:连续用工时,按正常机制调整工资,保障待遇增长。
-
-
禁止再派遣:
-
用工单位接收劳动者须自用,不得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条文注释)。
-
-
目的:
-
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及待遇。
-
防止用工单位通过再派遣规避责任,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
涵盖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报酬、培训及用工管理。
3. 正面作用
-
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获得法定劳动条件、报酬及福利。
-
公平待遇:通过工资调整及福利支付,缩小派遣与正式员工差距。
-
能力提升:岗位培训增强劳动者技能,促进职业发展。
-
用工规范:禁止再派遣防止责任模糊,维护劳动者稳定就业。
4.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告知岗位要求,支付加班费及奖金,定期培训并调整工资,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体现第六十二条:履行用工单位义务,保障劳动者待遇。 -
参考背景:某工厂为派遣职工支付节日福利及加班费,未再派遣至其他单位,劳动关系稳定。
体现第六十二条:遵守报酬支付及禁止再派遣规定。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未履行劳动标准:未提供安全设施或符合工时标准的劳动条件。
-
未告知要求:未向劳动者说明岗位职责或报酬详情。
-
未支付福利:拒绝支付加班费、奖金或岗位福利,以降低成本(条文注释)。
-
缺乏培训:未提供岗位必需的技能培训,影响劳动者工作能力。
-
无工资调整:连续用工未按机制调整工资,导致待遇停滞。
-
再派遣行为:将劳动者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规避直接用工责任。
2. 法律后果
-
连带责任:违反义务导致劳动者损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赔偿责任:需补发加班费、福利或赔偿培训缺失、工资未调的损失。
-
合同影响:再派遣可能导致派遣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原用工关系。
-
争议风险:违反规定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用工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劳动者加班费,未提供安全培训,劳动者受伤后诉至法院,单位被判赔偿并补发费用。
违反第六十二条:未履行报酬支付及培训义务。 -
参考背景:某企业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至另一工厂,劳动者诉至仲裁,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恢复原用工关系并赔偿。
违反第六十二条:擅自再派遣,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通过规定用工单位的五项义务及禁止再派遣的要求,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报酬及稳定就业。案例表明,依法履行义务能维护劳动者权益,而违反规定将面临赔偿及行政处罚。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条款,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