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及许可程序,规范“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用工模式(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
设立条件:
-
注册资本:最低200万元人民币,确保经济实力。
-
经营场所:固定场所及设施,满足业务需求。
-
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派遣管理制度,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
-
其他条件:包括相关法规要求的资质、人员配置等。
-
-
许可程序:
-
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获许可后办理公司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
-
劳务派遣定义(条文注释):
-
派遣单位招聘人员并派遣至用工单位,招聘与用工分离。
-
-
目的:
-
确保派遣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
通过行政许可规范市场,防止无资质经营。
-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
涉及劳务派遣的招聘、派遣、管理全过程。
3. 正面作用
-
市场规范:高门槛和许可制度过滤不合规经营者。
-
权益保障:确保派遣单位有能力履行工资、社保等义务。
-
用工灵活:支持企业通过合法派遣满足用工需求。
-
法律约束:明确设立标准,减少违法派遣风险。
4.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及合规管理制度,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获批后合法开展派遣业务。
体现第五十七条:满足设立条件并获许可,规范经营。 -
参考背景:某派遣单位依法设立,派遣职工到工厂,保障工资及社保,维护劳动者权益。
体现第五十七条:合法派遣单位履行义务,保障用工秩序。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
无许可经营: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派遣业务。
-
不符条件:注册资本不足200万元、无固定场所或缺乏合规管理制度。
-
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
-
规避监管:以其他形式(如中介)变相从事派遣业务。
2.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未经许可经营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合同无效:违法派遣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无效,影响劳动者权益。
-
赔偿责任:因违法经营损害劳动者权益(如未缴社保),需赔偿损失。
-
法律风险: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可提起仲裁/诉讼,追究责任。
-
市场禁入:严重违法者可能被吊销许可或禁止从事派遣业务。
3. 案例分析
-
假设情境:某单位注册资本仅50万元,未获许可擅自派遣职工,被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罚款并责令停止经营。
违反第五十七条:无许可经营,违反设立条件。 -
参考背景:某中介以“劳务外包”名义变相派遣,未经许可,劳动者未获社保,提起诉讼,单位被判赔偿。
违反第五十七条:规避许可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通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及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设立的派遣单位能有效履行义务,而无许可或不符条件的经营将面临严厉处罚。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设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