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及许可程序,规范“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用工模式(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通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及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设立的派遣单位能有效履行义务,而无许可或不符条件的经营将面临严厉处罚。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设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