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针对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用工问题较多的行业,允许在县级以下区域订立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以解决单个劳动合同或企业集体合同难以覆盖的问题(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 analysis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通过允许在县级以下区域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订立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规范特定行业用工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能有效解决行业难题,但需遵守协商、备案程序,否则无效或引发争议。工会和企业应平等协商,劳动者应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