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一条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协商主体、内容及程序,强调其最低标准性质及法律效力(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集体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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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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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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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设定最低标准,个人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此标准(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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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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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协商;无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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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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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平等协商形成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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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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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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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合同:设定劳动条件底线,个人合同不得低于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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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企业不履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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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需书面签订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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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集体协商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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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企业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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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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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设定最低劳动标准,保护职工报酬、休假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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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力量:通过工会或代表协商,弥补个体职工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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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约束企业行为,减少违法用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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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关系:促进劳资双方协商一致,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4. 案例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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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1:陈某与某公司集体合同纠纷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法民一终字第226号]
案例要点:公司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备案,对双方有约束力,可作为劳动关系依据,无需另签个人合同。
体现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设定劳动关系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
假设 scenario:某企业与工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约定最低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备案,保障职工权益。
体现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规范最低标准,合法有效。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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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协商:单位单方制定合同内容,未经职工代表或工会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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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讨论:草案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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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生效:合同未以书面形式签订或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缺乏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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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标准:个人劳动合同条款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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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义务:单位未按集体合同执行,如未支付约定工资或保障休假。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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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未按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缺乏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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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需赔偿职工损失(如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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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劳动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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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未依法订立或执行集体合同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需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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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个人合同:集体合同未明确个人劳动关系依据的,单位仍需另签个人合同(案例索引2)。
3. 案例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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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某公司与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2121号]
案例要点:集体合同未约定个人劳动关系依据,单位未签个人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违反第五十一条(间接):集体合同未替代个人合同,单位未履行订立个人合同义务。 -
假设 scenario:某企业未与工会协商,单方制定集体合同,未经职工讨论通过,职工提起仲裁,合同被认定无效。
违反第五十一条:未依法协商和通过程序,合同不具效力。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通过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内容,保障职工通过集体协商获得最低劳动标准保护。案例表明,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替代部分个人合同功能,但未明确个人关系依据的仍需另签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履行备案程序,职工应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