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一条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协商主体、内容及程序,强调其最低标准性质及法律效力(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集体合同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 analysis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 analysis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通过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内容,保障职工通过集体协商获得最低劳动标准保护。案例表明,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替代部分个人合同功能,但未明确个人关系依据的仍需另签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履行备案程序,职工应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