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限于“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及数量比例限制,强调其补充性定位。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通过限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三性”岗位及比例控制,规范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使用派遣能满足企业需求,而违反“三性”或比例规定将导致关系重认定及处罚。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派遣单位需配合监管,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