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限于“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及数量比例限制,强调其补充性定位。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正面解释: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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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形式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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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形式,劳务派遣为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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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仅限于“三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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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岗位存续不超过6个月,如短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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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为主营业务提供支持的非核心岗位,如后勤、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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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临时替代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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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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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用工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规定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设定,实践中通常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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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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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劳务派遣滥用,保障劳动合同用工为主的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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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派遣岗位及比例,保护派遣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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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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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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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派遣用工的岗位类型及总量管理。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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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规范:明确“三性”岗位,防止派遣用工取代常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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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限制派遣规模,维护劳动者稳定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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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补充:允许企业在特定岗位使用派遣,满足临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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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比例限制减少滥用派遣,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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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场景:某企业将保洁岗位(辅助性)设为派遣用工,派遣人数占总用工5%,符合比例要求,合法合规。
体现第六十六条:严格执行“三性”岗位及比例限制。 -
参考背景:某公司因员工产假设立6个月的替代性岗位,聘用派遣劳动者,合同明确岗位性质,保障劳动者待遇。
体现第六十六条:规范使用临时性岗位。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六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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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三性”岗位派遣:将核心业务或长期岗位设为派遣,如主生产岗位(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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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用工:派遣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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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外包:以“劳务外包”名义规避派遣限制,实为劳务派遣关系(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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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模糊:未明确岗位性质,或将长期用工伪装为临时性岗位。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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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非“三性”岗位或虚假外包可能被认定为直接劳动关系(案例1、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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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违法派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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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岗位或比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并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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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违法派遣易引发仲裁/诉讼,增加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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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法院可判令单位调整用工形式,,转为劳动合同用工。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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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1: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903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将非临时性岗位设为派遣,法院认定与劳动者形成直接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
违反第六十六条:将非“三性”岗位作为派遣,规避直接用工责任。 -
案例索引2:黄某与某外包服务公司、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698号]
案例要点:企业以“外包”名义规避派遣限制,法院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判令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第六十六条:虚假外包掩盖派遣关系,违法用工。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通过限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三性”岗位及比例控制,规范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合法使用派遣能满足企业需求,而违反“三性”或比例规定将导致关系重认定及处罚。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条款,派遣单位需配合监管,劳动者应监督权益落实,共同维护公平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