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十条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包括单位的证明开具、转移手续、补偿支付及文本保存义务,以及劳动者的工作交接义务,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条文注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后合同义务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 analysis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五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 analysis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再就业及经济权益,维护双方诚信合作。案例表明,单位未及时出具证明或办理转移手续需赔偿损失,劳动者也需履行交接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善后义务,劳动者应配合交接,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