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包括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及高收入者的补偿上限,结合第四十六条适用。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经济补偿计算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通过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保障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权益。案例表明,补偿需按连续工作年限和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事实劳动关系年限计入,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计算补偿,劳动者需了解权益维护途径,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