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特定情形下,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经济补偿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通过明确七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保障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权益。案例表明,单位需在法定情形下依法支付补偿,如因违约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期满终止或单位主体消灭等,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并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需了解权益维护途径,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