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客观事由,结合第四十六条部分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条文注释补充了兜底条款以应对新情况。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终止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四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规范劳动关系结束,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仍受劳动法保护,单位终止需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应依法确认终止事由并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