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为特定劳动者群体提供特别保护,限制单位依据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或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特殊保护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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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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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者在诊断、观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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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或工伤:劳动者因职业病或工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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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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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案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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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员工: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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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如《劳动法》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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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范围:禁止单位以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但不排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适用(案例索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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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如职业病患者、孕产妇、资深员工)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维护社会公平。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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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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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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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护:为职业病患者、三期女职工等提供就业稳定性,保障其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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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怀: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和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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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限制单位随意解除合同,防止歧视性裁员(如针对孕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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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谐:减少因不当解除引发的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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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4: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八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要点:吴某在哺乳期,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违反第四十二条,判令恢复劳动关系。
体现第四十二条:三期女职工受特别保护,单位不得以第四十条理由解除合同。 -
案例索引2:王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178号]
案例要点:派遣单位未核实劳动者医疗期,违法终止合同,法院认定违反第四十二条。
体现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劳动者受保护,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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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单位在劳动者符合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时,以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合同(如案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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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忽视:未核实劳动者是否处于保护期,如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或未确认医疗期(案例62、索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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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保护:以其他理由掩盖针对受保护劳动者的裁员,如针对孕产妇的歧视性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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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未证明解除理由合法性,或未排除劳动者受保护身份(如案例64中未证明经营无法继续)。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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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效:违反第四十二条的解除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或需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案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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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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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责任:单位需补发工资、社保或安排健康检查(如案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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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保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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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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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4(续):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哺乳期吴某的合同,法院认定违法,判令恢复劳动关系。
违反第四十二条:三期女职工受保护,解除无效。 -
案例62: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要点:某服饰公司未为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即裁员,法院认定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四十二条:未履行健康检查义务,裁员违法。 -
假设场景:某企业裁员涉及医疗期内员工,未核实医疗期,法院认定解除无效,需恢复劳动关系。
违反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单位需承担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通过规定特定劳动者的保护情形,限制单位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保障职业病患者、三期女职工等群体的劳动权。案例表明,违反保护规定的解除无效,单位需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核实劳动者保护身份并规范解除行为,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