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为特定劳动者群体提供特别保护,限制单位依据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或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特殊保护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四十二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通过规定特定劳动者的保护情形,限制单位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保障职业病患者、三期女职工等群体的劳动权。案例表明,违反保护规定的解除无效,单位需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核实劳动者保护身份并规范解除行为,劳动者需积极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