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提前通知程序保障其择业自由,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管理需求。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 analysis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通过赋予劳动者提前通知的单方解除权,保障其择业自由,同时要求遵守通知程序以平衡单位利益。案例表明,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可撤回;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丧失补偿权。劳动者应依法通知解除,单位应尊重劳动者权利,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