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提前通知程序保障其择业自由,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管理需求。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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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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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可单方提出解除,无需单位同意,仅需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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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限:正式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需书面形式,但建议书面以便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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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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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到达单位后,解除权生效,合同于通知期限届满时解除(案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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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属形成权,通知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撤回(案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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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允许其在合理程序下灵活退出劳动关系,同时通过通知期平衡单位管理需求。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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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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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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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择业自由:劳动者可自主决定解除合同,促进职业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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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提前通知确保单位有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维护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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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权益:通过通知期限,兼顾劳动者自由与单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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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争议:明确通知程序,降低解除争议风险。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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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5: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后无法撤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944号]
案例要点:陈某提前30日提交离职申请,后申请撤回,法院认定解除权一经通知即生效,撤回无效,合同于通知期满解除。
体现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属形成权,通知送达即生效,不可撤回。 -
案例46:某旅游酒店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要点:张某以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和未缴社保为由离职,但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其无权获经济补偿。
体现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解除需履行通知程序,否则可能影响相关权益(如经济补偿)。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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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日(试用期3日)通知单位,直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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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书面形式:正式合同解除未采用书面通知,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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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撤回:劳动者通知后尝试撤回解除申请,主张合同未解除(案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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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义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如单位违约)为借口,未履行通知程序即离职。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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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效或争议: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解除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导致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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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补偿权:未按程序解除可能导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案例46,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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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劳动者未通知直接离职造成单位损失的,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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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3. 案例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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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5(续):陈某申请撤回离职,但法院认定通知送达即生效,撤回无效,合同依法解除。
违反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误认为可撤回通知,未能改变解除效力。 -
案例46(续):张某未提前通知即离职,法院认定其无权获经济补偿,尽管单位存在违约。
违反第三十七条:未履行通知义务影响劳动者主张补偿的权利。 -
假设场景:某员工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即离职,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法院支持单位请求。
违反第三十七条:未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通过赋予劳动者提前通知的单方解除权,保障其择业自由,同时要求遵守通知程序以平衡单位利益。案例表明,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可撤回;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丧失补偿权。劳动者应依法通知解除,单位应尊重劳动者权利,共同维护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