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变更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保障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变更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 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五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