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并为劳动者提供快速追索工资的司法途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与救济机制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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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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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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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需符合国家规定,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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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要求工资按时全额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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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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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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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快速司法程序,法院审查后依法发出,强制单位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至二百四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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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其基本生存权,规范用工行为。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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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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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类劳动报酬的支付。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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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合同约定和法定标准的报酬,维护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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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救济:支付令程序简化劳动者追索工资的司法途径,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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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督促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减少拖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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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强化合同约束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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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0: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283号]
案例要点:丙公司及挂靠单位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包某甲等人拖欠工资,法院认定需支付工资并加付50%赔偿金。
体现第三十条: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41:安甲、兰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字第711号]
案例要点:单位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法院认定不能免除法定工伤保险义务,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体现第三十条(结合其他条款):单位需履行法定报酬和保险义务,违反将承担补救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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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如延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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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或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如克扣奖金或计件工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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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义务:以其他形式(如补贴、商业保险)代替法定报酬或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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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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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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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拖欠工资逾期未付,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案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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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工资差额或法定保险费用(如案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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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可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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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拖欠或未足额支付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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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0(续):丙公司和甲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支付工资,法院判令支付拖欠工资并加付50%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条: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41(续):单位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法院认定违反法定义务,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违反第三十条(结合其他条款):单位规避法定保险义务,需补救并承担责任。 -
假设场景:某公司拖欠员工半年工资,员工申请支付令,法院责令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违反第三十条: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需履行支付令并承担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通过规定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及支付令救济机制,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案例表明,单位拖欠工资或规避法定保险义务需补足并承担赔偿,劳动者可通过支付令快速追索。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报酬义务,劳动者需积极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