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并为劳动者提供快速追索工资的司法途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与救济机制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三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通过规定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及支付令救济机制,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案例表明,单位拖欠工资或规避法定保险义务需补足并承担赔偿,劳动者可通过支付令快速追索。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报酬义务,劳动者需积极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共同促进公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