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时的处理原则,即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独立条款的效力,旨在维护合同的整体稳定性和公平性。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条文注释说明。
一、正面解释:部分无效的处理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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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无效定义: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免除法定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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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性原则(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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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条款需与合同其他部分相对独立,具有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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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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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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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不可分,或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款,部分无效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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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目的违法,或剩余条款对当事人无意义或不公平,合同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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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区分无效与有效条款,最大限度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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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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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因欺诈、胁迫、违法条款等导致的部分无效争议。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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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同效力:保留有效条款,减少因部分无效导致合同整体失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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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确保劳动者继续享有有效条款约定的权益(如工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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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防止因部分违法条款否定整个合同,维护双方合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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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激励单位制定合法条款,避免整体合同风险。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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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参考前文):杨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单位与杨某某约定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该条款因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无效,但合同其他部分(如工资、期限)继续有效,单位需返还垫付社保费用。
体现第二十七条:无效的社保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仍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
假设场景:某合同约定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该条款无效,但工作时间、岗位等条款独立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体现第二十七条:部分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独立条款的效力,合同继续执行。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七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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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无效误判:将部分无效条款错误认定为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忽视条款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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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条款:无效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高度关联(如核心条款违法),导致整体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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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目的:合同整体目的违反法律(如规避社保),导致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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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执行:剩余条款因部分无效变得不公平或无意义,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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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无效:若无效条款不可分或合同目的违法,合同整体无效,双方无需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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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责任:因无效条款造成损失的,单位需赔偿(如补缴社保、支付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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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确认:部分无效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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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单位故意订立违法条款,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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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续):社保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单位需补缴社保,合同继续履行。
违反第二十七条:若单位主张整个合同因社保条款无效而失效,法院将驳回,认定其他条款有效。 -
假设场景:某合同约定劳动者放弃所有法定权利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该条款违法且不可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违反第二十七条:核心条款违法且与合同整体不可分,合同整体失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通过规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无效条款(如免除社保责任)不影响独立条款的效力,但不可分或违法目的可能导致整体无效。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条款,劳动者需关注合同内容,共同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