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及争议确认机制,确保劳动合同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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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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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一方通过欺诈(如伪造学历)、胁迫(如威胁)或乘人之危(如利用对方急需工作)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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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合同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如不缴纳社保)或剥夺劳动者法定权利(如最低工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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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如约定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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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范围:合同可能整体无效(如欺诈导致整个合同无真实意思)或部分无效(如某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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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程序:无效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确保权威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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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劳动者免受欺诈或不法条款侵害。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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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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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的无效争议。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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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防止因欺诈、胁迫或违法条款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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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激励单位制定合法合同条款,避免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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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确保合同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信息不对等损害弱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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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争议解决: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保障程序正义。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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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646号]
案例要点:曹某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影响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体现第二十六条:欺诈导致合同违背真实意思,符合无效情形,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
案例38:杨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要点:单位与杨某某约定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单位需返还杨某某垫付的社保费用。
体现第二十六条:免除单位法定社保责任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
案例索引2:郑某与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59号]
案例要点:单位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约定无效,单位需履行缴费义务。
体现第二十六条:排除劳动者社保权利的条款无效,单位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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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或胁迫:如劳动者伪造学历、单位威胁劳动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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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法定责任:合同约定免除单位缴纳社保、支付最低工资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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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取消法定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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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通过隐性条款或协议变相免除单位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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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整体或部分条款因欺诈、胁迫、违法等被认定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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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责任:单位需补足因无效条款导致的劳动者损失,如返还垫付社保费用(案例38)或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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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因无效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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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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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无效条款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双方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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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续):曹某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法院认定合同因欺诈无效,单位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违反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单位可依法解除关系。 -
案例38(续):单位免除社保责任的条款无效,需返还杨某某垫付的59250元社保费用。
违反第二十六条:排除劳动者社保权利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单位需承担补救责任。 -
假设场景:某公司胁迫劳动者签订放弃加班费的合同,法院认定条款因胁迫无效,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违反第二十六条:胁迫订立的条款违背真实意思,构成无效。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欺诈/胁迫、免除单位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确保合同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欺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单位需补救损失。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合同条款,劳动者需如实提供信息并审慎签订合同,共同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