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及争议确认机制,确保劳动合同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通过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欺诈/胁迫、免除单位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确保合同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欺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单位需补救损失。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合同条款,劳动者需如实提供信息并审慎签订合同,共同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