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规范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明确了经济补偿的强制性要求,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同时保障劳动者权益。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三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通过规范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同时以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例表明,竞业限制需基于保密义务,违反约定无需以泄露秘密为前提,单位未付补偿将导致条款失效。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补偿金和限制范围,劳动者需遵守合法约定,双方共同维护公平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