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限制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强调程序正义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试用期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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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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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能基于以下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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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欺诈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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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或患病/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调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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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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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说明具体理由,确保程序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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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保护:解除需基于明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程序,如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提供考核证据、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参与权(案例29)。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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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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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阶段。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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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试用期合同,保障劳动者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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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要求说明理由和合法程序,防止单位滥用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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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激励单位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依法管理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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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权益:允许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兼顾单位管理需求和劳动者保护。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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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9: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中的程序性权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9322号]
案例要点:某公司以黄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明确录用条件,且考核程序不透明,法院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体现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需基于法定事由(如不能胜任工作),并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程序正义,单位未履行说明义务和程序要求,构成违法解除。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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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事由解除:试用期内以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事由解除合同,如仅以“试用期表现不佳”笼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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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理由:解除合同未向劳动者说明具体理由,或理由不明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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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公:未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未提供考核证据或未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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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义务:以试用期为借口规避正式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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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赔偿:无法定事由或未说明理由的解除,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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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可判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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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试用期解除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或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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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不当解除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法律和经济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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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9(续):某公司未明确告知黄某试用期录用条件,且考核审批时间晚于黄某签字,程序不公,法院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违反第二十一条:解除未基于法定事由,缺乏明确录用条件和程序保障,违反说明义务和程序正义。 -
假设场景:某公司以“试用期不适应”为由解除劳动者合同,未说明具体理由或提供考核证据,法院认定违法,判令赔偿。
违反第二十一条:未说明理由且无法定事由,解除行为无效,单位需承担法律后果。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通过限制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要求说明理由,保护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案例表明,解除需基于法定事由、明确录用条件并保障程序正义,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履行说明义务;劳动者需关注程序权益,确保公平待遇,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