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限制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强调程序正义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案例说明。

一、正面解释:试用期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1. 内涵

2. 适用范围

3. 正面作用

4. 案例分析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一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2. 法律后果

3. 案例分析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通过限制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要求说明理由,保护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案例表明,解除需基于法定事由、明确录用条件并保障程序正义,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履行说明义务;劳动者需关注程序权益,确保公平待遇,维护规范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