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明确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工资。以下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并结合条文注释说明。
一、正面解释:试用期工资的规范与作用
1.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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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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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体现同工同酬原则,确保试用期劳动者与正式员工在同等岗位上获得公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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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二: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保护劳动者基于合同预期的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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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三: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最低工资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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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约定: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高于上述标准,按约定执行(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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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不必然低于正式员工,工资不得随意压低,且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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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多重最低标准,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报酬权益,防止工资歧视,促进公平用工。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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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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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阶段。
3. 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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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法定或合同标准,维护劳动者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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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公平性:同工同酬原则防止试用期工资歧视,保障与正式员工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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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行为: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促进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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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社保缴纳:试用期劳动者享有社保权利,单位不得规避法定义务。
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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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假设场景):某公司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3000元和当地最低工资2500元,法院判令公司补足至3000元,并缴纳试用期社保。
体现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需补足差额并履行社保义务。
二、反面解释:违反第二十条的情形与后果
1. 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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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最低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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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社保义务: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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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待遇: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员工同等岗位工资,无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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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约定:合同未明确试用期工资,导致低于法定标准或引发争议。
2.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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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工资差额: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单位需补足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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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未缴纳试用期社保的,单位需补缴并可能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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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最低工资或社保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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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因低工资或未缴社保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单位需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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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风险:试用期工资争议易引发仲裁或诉讼,增加单位法律成本。
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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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假设场景):某公司约定试用期工资1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000元,劳动者提起仲裁,单位被判补足差额并缴纳社保。
违反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定要求,单位需承担补足和行政责任。 -
条文注释例证:某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纳劳动者社保,法院判令补缴并赔偿损失。
违反第二十条:试用期劳动者享有同等社保权利,单位规避义务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通过设定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体现同工同酬原则。案例表明,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约定无效,单位需补足差额并履行社保义务;规避责任将面临赔偿和处罚。用人单位应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劳动者需关注自身报酬和社保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公平规范。